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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民商事法律近期展望及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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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民商事法律近期展望及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 21世纪民商事法律近期展望及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 21世纪民商事法律近期展望及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 一、21世纪民商事法律发展展望

(一)民法典尤其是物权法的制定已为时不远

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已纳入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当前,法律界对于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的争论非常激烈,争论的问题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从立法条件到立法体例,从整个法律到具体制度,几乎涉及民法典和物权法制定的方方面面。我们认为目前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是适宜的。只有制定民法典,才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不仅如此,民法典的制定也有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至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普遍的看法是采用德意志模式,但是对于具体的编章则不必十分拘泥。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应该独立成编,而对于民事责任制度,虽然在《民法通则》中独立成编,但我并不赞成在民法典里继承这种体例。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民事证据法也应该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基于民事证据法的性质,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对原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也不会影响到民法典的体系。当然,民法典的制定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进行法典编纂,而需要通过分段制定最后汇编整理的方式来完成。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快物权法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我国的物权法由于涉及国企改革中的产权关系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经验不足。我们认为这并不足以影响物权法的制定,理由有二:其一,这些问题不可能仅仅依靠物权法就得到解决;其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产生了大量的财产关系需要物权法来调整,比如,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关系。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及时反映所有制的改革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转让,维护财产交易的正常秩序,进一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当然,对于物权法制定中的理论问题,如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他物权的体系问题,都需要经过长期、激烈的讨论后才能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二)加入世贸组织(WTO)将给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带来机遇和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它将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参与经济的全球化,并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从法律上看,加入世贸组织将给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带来机遇和提出挑战。我们认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要扬长避短,减少国际市场对我们的冲击,最重要的是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

目前,加入世贸组织会给我国法律带来一定的冲击。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在诞生前后形成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所必须接受的一揽子经贸协定和协议,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国际贸易的惯例与规范,并且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后过程中,我们必须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一些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废除和补充,对一些不合适的做法应予调整。另一方面,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需要履行在双边和多边协议中承诺遵守的义务。作为法律部门来说,也应当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那些有歧视性的、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规定,尤其是那些不符合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所作的承诺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甚至废除。例如,我国现行涉外经济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出口为进口的先决条件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的。

从长远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将给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极大的机遇,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其成员国的国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明显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这就首先需要借入世的契机与国际接轨,并在这个过程中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在金融、保险、电信、商业、外贸、航空等十个方面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服务业将会遇到巨大的冲击,现有的企业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和挑战。这就需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民事关系将更为活跃,而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的民法典,其作用也将更加突出。因而,制定民法典不仅能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而且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法。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实施程序及补救措施等都作了规定,并增加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保护标准及方法,力求统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我们需要按照TRIPS的要求对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予以修改和补充,使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第三,完善我国的公司、保险、破产等商事法律体系。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由于激烈竞争的展开,许多企业将面临破产的危险,调整企业破产制度的破产法应当尽快出台。由于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对外商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政策,这就使得原来将外商投资者与国内的公司、合伙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开的做法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们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逐步与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合并,形成在民法典的主体制度的统辖下,由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共同构成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步放开保险和金融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和证券法,建立一套真正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保险制度和证券制度。

第四,制定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如有关服务业的法律、反倾销法、外商投资管理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

(三)计算机网络对民商事法律的影响将日益深远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现有的许多法律制度日益暴露出其不足,迫切需要新的规则来进行规范。对于民商事法律来说,这种影响尤其深刻,具体体现在:

第一,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市场交易的发展,但是相关的规范性法律尚需制定和完善。在合同法中,虽然对电子商务的问题已经有所涉及,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严重妨碍了网络交易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在网络交易中,双方可能互不相识,因此,保证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就相当重要。虽然在某些国家使用电子签名来确定身份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还存在信息中途被他人截获和修改的危险。又如,网络服务商(ISP)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由于网络服务不仅仅是提供信息传递的方式,还涉及资料的传输等其他问题,因此ISP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确定ISP在交易中的责任就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二,计算机网络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挑战。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知识产权法的许多方面产生了各种问题,尤其是在著作权法领域。比如,传统形式的作品被数据化、多媒体化以后,如何保护这种新的作品形式的问题,网络上的哪些信息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进行保护的问题,网络作品的法定许可的问题,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如何定义以及如何规范的问题。在专利法领域,计算机网络也提出了挑战。比如,在网络上公布的发明能否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进行保护,如何妥善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保证网络的安全性?等等。在商标法领域,由于域名在网络上的广泛应用及其所具有的无形价值,对网络域名的管理势在必行,商标法必须从法律上解决域名的法律地位和保护问题。

第三,计算机网络为人格权法增添了新的内容。在具体人格权方面,与计算机网络最密切相关的是隐私权的保护。简而言之,大致涉及如下内容:一是对个人计算机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二是对网上通信的身份和内容的保密;三是保护权利主体不受网络的不当干扰;四是保护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正当利用,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当然,计算机网络的应用也影响到了其他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第四,计算机网络向侵权行为法提出了新的课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权也日益增多,且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型。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对网上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总之,计算机网络引起的民商事法律问题是十分广泛的,其对民商事法律的影响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和各个具体制度。可以预想,今后民商事法律的创新将在很大程度上围绕着计算机网络来进行。

二、建立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对民商事法律研究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作为市场经济调整规则的民商法将迎来一个繁荣时期。解决民商法目前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需要集中大量的学者、专家,形成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进行集中研究。为了适应这一形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响应教育部建设文科重点基地的号召,申请并获准成立了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以期对我国21世纪民商事法律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概况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主要是在人大法学院民法教研室、诉讼法教研室、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地的主要研究方向有三个:其一为民商法学,由民商法研究室承担;其二为知识产权法学,由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承担;其三为诉讼法学,由诉讼法学研究室承担。基地通过三个研究方向之间的结合,在研究机构、研究内容诸方面达到了优势互补,实现了相关学科的有机结合。

在物质条件和基础设施方面,基地目前承担的重点研究项目有10项左右,都具有充足的项目资金,可以为来自各地的民商法学者在基地研究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基地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拥有宽敞的办公用房,为基地主任、副主任及各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配备了独立的工作室。基地拥有自己的法律信息港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域名为www. civillaw.com.cn)以及与法学院共建的法律图书馆。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将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些重大课题,促进我国21世纪民商事法律的发展。目前,基地正承担着起草“物权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的立法项目,并承接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同时,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的深刻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的重要性,基地的另一个重点项目就是“WTO与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另外,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为此,基地将与国务院法制办合作共同承担“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论研究”课题。电子商务立法将具体研究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证据效力,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合同成立的条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犯罪的预防及对策等。总之,基地将始终站在民商法学发展的前沿,通过自己的理论研究服务于立法实践,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二)建设一流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为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为了把基地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民商事法律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地将力求发展和改革。

第一,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承担重要的立法项目。基地目前承担着起草“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和人大法工委要求的“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两项立法研究项目。基地将承担的立法研究工作有电子商务立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和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的有关《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课题。

第二,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献计献策。基地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合作,就当前的司法改革课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将对如何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如何提高裁判的质量等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例如,基地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就《合同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工作提供论证。

第三,建设一个全国一流的有关民商法的专业性网站。网站要真正达到开放性的目的,成为所有从事民商法专业教学与科研的学者自己的资料库和学术讨论中心,成为所有学习民商法的学员与专家学者进行直接交流的场所。根据规划,网站将创建以下数据库: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库;已经发表的论文库;民商事法律人才库;民商事法律法规资料库;案例及案例评析库;民商事司法解释库。此外,网站还将介绍有关民商事法律的学术活动和民商事法律学者的作品,组织法律论坛和学术讨论。

第五,努力培养法律人才。基地将努力通过学术研究与学术活动培养高层次的民商事法律人才,要在全国范围内物色一些优秀中青年学者,吸引他们到基地工作,基地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物质条件,同时也将努力为基地的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出国访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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