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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探讨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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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多样的承包制,而土地承包制又越来越成为主要形式。土地承包制采取了集体经营与个人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的经济和生产得到完全的发挥,使农村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还使农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但是,我国农村在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和农村干部的政策法律意识不够,在发包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弊端。例如由于土地的承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林木遭受砍伐,致使当地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承包问题除了有以上弊端外,还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弊端,也就是现行承包责任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发生土地承包争执或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很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文仅就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的纠纷做些浅陋的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如陵水英州镇大坡村委会发包几百亩地给三亚市某公司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然而却丢荒几年,一直没有使用。又如陵水县黎安镇的后牛港,承包给某商人后,其一直没有投资利用,只是坐享其成,叫人在该港里用炸药炸鱼及网鱼等。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过程中,常见的还有发包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2002年三亚市鼎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陵水英州镇高土管区十几位农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三亚鼎立公司订立土地合同的是陵水英州镇高土村委会。而农民有些是个体承包者,高土村委会无权将农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他人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还有承包方没有按照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导致承包方无法使用土地。如原告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后头塘五、六队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陵水提蒙乡曾山村委会发包曾山村委会后头塘村二、三百亩地给北京劳可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上只有队长签名,并没有得到法律规定村民人数的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除以上列举的以外,还有土地侵权发生的纠纷;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发包给第三者的纠纷;因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不清而发生的纠纷。另外还有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未经承包者同意又发包给他方或发包方同时把同一块地发包不同的承包方引起的纠纷等等,不胜枚举。

那么,如何去克服或者解决这些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呢?

首先,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弊端——造成破坏林木,致使水土流失或水源污染的,应当坚决制止。这是为子孙后代造福和长远的经济目标着想。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当前农村经济政策都提出对植树造林及土地资源的保护。《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还指出要认真执行各项林业政策,发动群众造林、护林、绿化祖国,增加植被,建设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溃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不履行合同,致使所承包的土地丢荒的,农村集体组织可以责令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农村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原告英州镇诉被告吴兴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由于被告吴兴章承包了英州镇高土管区的几百亩地用于种植经济作为物,但发现其种植的芒果树老化,没有经济效益时,便丢荒不再管理。法院依据原告的请求判令原告英州镇收回承包的土地。又如陵水三才镇诉陈公存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被告陈公存承包了三才镇一座山岭植树造林,却没有履行植树造林的任务,山岭上除了稀疏少数再生林外,很难看到成材的林木,法院亦依法判令三才镇收回承包地,被告陈公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农村土地承包中对于发包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所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格难辨认的,应中止诉讼,告知有关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土地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原告三亚鼎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符关英、符开信等人的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就发现有发包方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被告符关英、符开信等农民都是陵水英州镇高土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高土村委会发包集体土地给三亚市鼎立公司经营经济作物,而符关英、符开信等农民也向高土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土地种植果林,发包人高土村委会无权将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他人。本案作中止处理,等符开信、符关英等村民向行政部门作出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另做处理。

由此可见,要处理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就必须把握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政策与法律的连接点。所谓连接点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定的法律与政策连接起来的法律因素。所以我们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首先应查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内容(情况),并且要掌握好当前的法律与政策的规定与原则,适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政策去处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新法律、新政策,精通法律业务,善于实践、不断探索,这样才能把握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政策与法律的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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