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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时间: 2020-07-30 11:20:53 来源:大理11岁小学生 作者: 大理11岁小

本文转自【春城晚报】;

家门口100多米的地方,有个有机肥料厂。厂区里面有个深水塘,杂草丛生围栏破损。大理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的11岁小学生小清(化名) ,周末外出玩耍时不幸掉进水塘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厂方疏于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出现溺水事故,于提出80多万元的索赔诉求。厂方认为死者存在过错,家长也是监管不力,只答应赔付18万元。

到底谁该来担责?最近,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厂家担责40%,一审判赔12.9万元。

事件回顾

11岁小学生深水塘溺水身亡

2020年5月16日,对于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杨接旺一家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11岁的儿子小清,在距村100米左右的一家公司承包地的水塘里,不幸溺水身亡。

鹤庆县中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金翅禾村附近,平时村民都叫复合肥厂。5月16日,星期六,杨接旺之子小清出去玩耍后,到吃晚饭时都还没有回家。家人四处寻找,一直未果。当天晚上11点多,焦急万分的杨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

5月17日15时33分,村民在中宝公司厂区内的一深水塘里,发现并打捞出了小清的尸体。从小清打捞出来的穿着上看,小清并不是去游泳发生的事故,杨家人估计孩子是玩耍时失足掉到水塘里的。

于是村民报了警,鹤庆县公安局金墩派出所及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现场调查及勘验工作。经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外围调查,小清系溺水死亡。

家长状告涉案公司索赔87万元

小清生前系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学生,中年丧子,对杨家来说是家庭的重大灾难,精神遭受沉重打击。丧子之痛,痛彻心扉,杨家人以泪洗面。

2015年8月25日,中宝公司与金墩乡银河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承包了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附近的一块土地用于有机肥生产项目 。在该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有一个长约5.6米、宽约7.5米的水塘。水塘水面1.5米、水深1.85米。

杨家人认为,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出事时中宝公司安全围栏设施不到位,而且在厂址内的水塘附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等原因, 从而导致小清溺水死亡。

发生事故后,中宝公司先行垫付10万元的费用。几经协商,中宝公司只答应赔付给杨家18万元。杨家表示不同意后,6月3日将中宝公司起诉到鹤庆县人民法院,共计索赔8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小清父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小清溺亡结果承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小清发生溺亡事故时已年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深水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去长有杂草、设置有铁丝网隔离带的深水塘边玩耍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于其溺亡结果,小清有一定的责任。

杨接旺夫妇作为小清的法定监护人,未对小清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未能在周末期间照管好小清,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故对受害人小清的溺亡,杨家夫妇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公司承认管理方面有不足

被告中宝公司辩称,2015年8月25日,他们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塘,在承包土地的之前就已经是存在了,属于废弃多年的水塘。

公司承包土地后,这个水塘也没有进行使用。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公司也对承包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管理,在厂区四周特别是路边设置了铁丝网,后来铁丝网部分被破坏。在水塘边,虽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在水塘周围杂草丛生,没有任何往水塘的道路。

公司还答辩称,小清发生溺水事故时,已经年满11周岁了,对自己的游泳水平、水塘四周环境、游泳或者捉龙虾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作为小清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司,没有对破坏的铁丝网进行及时修复,管理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不足,即使公司要承担责任,只应该承担15%-20%的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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