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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时间: 2020-07-30 11:20:53 来源:大理11岁小学生 作者: 大理11岁小

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 ,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 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 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陈维镖律师说,就本案而言,深水塘的管理使用者中宝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在塘区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在责任主体的划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一审判决死者及家长承担的担责比例占了60%,而作为过错方的中宝公司承担占了40%。

责任如何划分?怎么划分?死者及家长为何要承担双重责任?这就成了争议的焦点。陈维镖律师说,责任划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后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溺水孩子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方的赔偿责任!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文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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