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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出台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 系全国首个

时间: 2020-08-22 12:07:35 来源:银川出台互联网诊 作者: 银川出台互联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建设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系统,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立医务和病案管理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范试行期间,互联网医院电子病历可参照门诊病历执行,基本内容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日期、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包含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紧急联系人等内容。

(二)病情摘要:主诉、现病史,必要的既往史、个人史、线下就诊的医疗机构名称和诊断、正在使用的药品和治疗方案,本次互联网诊疗的处方、建议等处置方案。

(三)相关实验室检查、医学影像检查等辅助检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的病历系统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安全性。符合国家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有数据备份机制,并建立灾难恢复系统。。

(二)有效性。能自动记录进入病历系统的任何操作(如录入、修改、查阅、复制、维护或监控等),记录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时间及操作内容等,并同病历同时保存。病历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三)规范性。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章 药事服务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审核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生成虚拟问诊过程后以医师名义开具处方。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处方书写规范,有明确的用药适应症,药品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不得开具麻醉、精神类及其他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高警示药品目录,并实施特殊的管理制度。当医师开具的处方中含有高警示药品时,必须告知患者该药品的用药风险、用法用量和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及审核流程,由符合国家审方资质的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或接入银川市处方审核流转中心,对处方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处方必须由药师本人根据“四查十对”进行审核,不得全部通过技术手段以药师名义虚假审核。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处方,互联网医院应及时安排接诊医师重新开具处方。

第二十七条 处方上的医师、药师签名,必须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签名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医院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得以药品利润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不得给医生任何以积分或活动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应严格管理线上处方统计权限。线上处方及药品销量信息仅可用于药事管控、学术研究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的行为,禁止将此类信息发送给利益相关的商业主体和经营参与者。禁止针对医师个人的药品销量统计行为。

第三十条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互联网医院应设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确保线上医师合理用药,评估用药风险,对医患进行合理用药宣教等。

第三十一条加强药品来源管理,建立药品可追溯机制。互联网医院依托自有平台从事药事服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单和购进合法票据等进行核验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物相符。与第三方药品经营机构合作开展药事服务的,应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并做好有关药事服务的责任划分,建立必要的风险管控。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应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及处置。

第五章 医疗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制订医师线上诊疗规范,规范医师诊疗行为。对于互联网诊疗中发生的医疗过错,互联网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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