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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时间: 2020-08-21 00:04:39 来源:合同纠纷案件裁判 作者: 合同纠纷案件

规则摘要

01 . 有偿委托合同,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

02 . 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违反淘宝网规则,合同并不无效

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03 . 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导致合同性质争议时解释规则

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并影响到合同性质认定的条款时,应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04 . 约定市场最低价,又另执行其他价格的,视为变更

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市场最低价条款,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最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

05 . 因质量问题无法转售的,买方可诉请可得利益损失

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赔偿。

06 . 租金收益未约定,包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

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07 .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

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

08 . 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规则详解

01 . 有偿委托合同,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

标签:委托合同|解除权|任意解除权

案情简介:2010年,杨某委托律所代理其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为执行回款10%,“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后杨某诉请获法院支持。2011年,就律师费支付问题成讼,生效调解书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及杨某向律所出具执行委托书。2014年,杨某向律所发终止委托通知函。律所诉请支付律师费。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可约定对此排除适用。②依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故应视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双方选择风险代理之目的,应予遵循。鉴于合同对约定解除的事由并未作出列举说明,故应按法定解除条件考量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③生效调解书按双方意思表示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及杨某向律所出具执行委托书,应严格依此执行。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故双方均应按该生效调解书相关规定履行。判决杨某支付律所律师服务费4万余元。

实务要点:委托代理合同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委托合同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39号“某律所与杨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诉杨雄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放弃任意解除权》(张远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122)。

02 . 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违反淘宝网规则,合同并不无效

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淘宝网经营规则|网店承包合同

案情简介:2013年,张某与童某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前者租赁后者淘宝店铺。2014年,张某以该租赁行为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押金、租金等费用,庭审中表示如法院确定合同有效,则要求解除合同。童某反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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