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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时间: 2020-08-21 00:04:39 来源:合同纠纷案件裁判 作者: 合同纠纷案件

实务要点: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侵害财产权、刑事控告等系列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2905号“王某与王某子赠与合同纠纷案”,见《王芳泽诉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案——不动产赠与中受赠人侵害行为的认定》(林巧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89)。

实务要点:购销合同双方在约定市场最低价条款情况下,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最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80号“某广告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南通源缘广告有限公司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场最低价条款的认定》(骆冰、陈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168)。

05 . 因质量问题无法转售的,买方可诉请可得利益损失

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赔偿。

标签: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产品质量

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与食品公司签约,代理经销食品公司进口奶粉产品。2013年,该系列品牌产品被央视曝光存在造假而滞销下架。贸易公司据此诉请食品公司返还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同时以贺某独资设立食品公司、人格混同为由主张贺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限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通过经销合同买进食品公司代理奶粉,后将奶粉卖与销售者,赚取差价,因食品公司交付奶粉不符合合同及法律标准规定,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此项损失即为转售利润损失。③本案中,合同约定对不同段数的奶粉差价已进行了规定,即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依贸易公司所购奶粉罐数及价格差额,可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且该项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如食品公司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公司可从本合同履行中获得相应利益,故食品公司应予赔偿。④贺某投资注册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品公司在经营期间向经销商发布账户信息中有户名为贺某的两个账号,表明贺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独立,故判决贺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返还贸易公司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

实务要点: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卖方赔偿。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西陵区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105号“某贸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宜昌市千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海禾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的确定》(郭娟、高源),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75)。

06 . 租金收益未约定,包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

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标签:房屋买卖|包租商铺|违约责任|责任认定|预约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邹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10年包租期。后因交房日期、商铺收益率、投资回报期、商家入驻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铺买卖合同无法订立。2013年,邹某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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