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时间: 2020-08-21 00:04:39 来源:合同纠纷案件裁判 作者: 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①本案系争标的系将实体商品通过淘宝店铺予以展示,让浏览者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际购买的交易,其对象系经营业务;童某提供店铺操作密码,获得一定收益,张某有权对店铺进行操作管理,享有店铺人员安排最终决定权,并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债务,即经营者拥有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权;从对外关系上,童某通过注册淘宝店铺取得在交易平台上合法经营权利,张某以童某名义对外经营。综上,系争合同应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承包。②淘宝网规则实质系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非法定无效情形。张某作为商人,在从事某项业务时,必定对该业务市场规则、经营风险有一定了解。庭审中,张某表示其通过淘宝网客服了解到淘宝网经营规则,说明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掌握淘宝店铺经营规则。张某事前未审慎了解,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以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认为系争合同有效后,会损害淘宝卖家会员之间公平竞争、买家透明交易的公共利益,对此,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而一旦确定合同无效,张某在正常经营店铺期间对外从事的交易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不安全,损害买家利益。故本案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童某返还押金,张某支付童某承包费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实务要点:淘宝网店铺转租实质系承包合同,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网店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闸北区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6号“张某与童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张帅诉童志仙、林红忠承包合同纠纷案——网店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吴晶、林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1/91:189)。
03 . 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导致合同性质争议时解释规则
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并影响到合同性质认定的条款时,应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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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构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货品规格、组装费单价,价款支付方式“货到付款”,施工费一栏划去。因建筑公司将构件送到工地后拒绝安装,开发公司另付他人安装费11万余元后诉请建筑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①对于存有矛盾的合同条款,应就条款之间效力作进一步分析,不能轻易认定一类条款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就本案而言,如对合同每一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同等效力理解的话,同时基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现实,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指向直接相反,二者效力可作相互抵销。建筑公司主张货到付款,系价款支付方式,系合同主要条款;手写大致内容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该两处表述均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同时手写部分又可辅助证明双方签约时真实意思指向。综上,对合同矛盾条款效力进行分析比较,买卖合同较之施工合同更具优势,应认定诉争合同更具买卖合同性质。②根据双方的发货、款项支付及结算确认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表现出的一致意思表示系进行买卖交易,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流程图,以及本案施工技术交底方案,构件安装较为复杂,应属相对独立的施工操作,已超出买卖合同一般权利义务范围。另外,建筑公司提供的构件价格组成较为具体,符合构件制作的正常需要,应认为具有合理性。根据构件产品制作过程,合同中约定的组装费,亦可作为对构件本身组装费用的理解。开发公司未能对价格组成包括施工费进行有效举证或作合理性说明,故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该份合同为买卖合同。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合同条款,因此影响到合同性质系买卖还是施工合同性质认定的,应比对矛盾条款之间效力,全面把握合同条款之间相互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表现,并结合行业惯例,合理、准确探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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