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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时间: 2020-08-21 00:04:39 来源:合同纠纷案件裁判 作者: 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索引:安徽六安中院(2014)六民再终字第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性质有争议如何认定》(张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206)。

04 . 约定市场最低价,又另执行其他价格的,视为变更

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市场最低价条款,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最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

标签:合同变更|市场最低价|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2010年开始,纺织公司与广告公司即有业务往来,采购合同约定广告公司承诺“供货价格应为市场最低价,实际价格高于其他公司,纺织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差价”。2013年,纺织公司以2012年订单价格高于市场最低价、补偿差价为由,拒绝支付余下14万余元货款。

法院认为:①合同约定的市场最低价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广告公司亦未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该合同本身并未确定单价,而以纺织公司向广告公司发出订单方式,由纺织公司在订单中确定。在纺织公司与多个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订单均由纺织公司发出情况下,市场最低价最直接掌握人应系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最低价,又以高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向广告公司发出订单,系其自身行为对合同最低价条款的调整。②最低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同时采购合同仅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具体到每笔业务,仍以订单方式进行。纺织公司发出订单,广告公司在确认后方进行交易,此过程本身亦源于采购合同框架下的要约与承诺。在履行过程中,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中的价格与市场最低价条款发生矛盾情况下,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订单确定的价格即为市场最低价,况且广告公司按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供货并开具发票,纺织公司亦接受货物,并将发票进行抵扣。广告公司认为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最低价,其发出的订单价格即应执行市场最低价。③纺织公司庭审中表示其与多个供应商之间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应系执行相同商品统一价格,之所以与广告公司之间的价格高,系纺织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所致。故纺织公司主张自己业务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广告公司承担,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纺织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

实务要点: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次承租人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260号“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无锡恒廷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玉森、无锡经融瑞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柯菲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2/92:219)。

08 . 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标签:房屋赠与|赠与撤销|侵害赠与人

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长子王某,但一直保留产权证原件并收取租金。2012年,王某以遗失产权证为由,补办产权证并自行收取租金。其后,王某在菲律宾提起针对其父及其他家人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2013年,王某父诉请撤销赠与,并将诉争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②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证件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权利。③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刑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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