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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再思考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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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适当的制度基础,尤其是需要适当的经济自由、产权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方面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将探讨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方面政府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的进程中,政府的确应该起到基础的作用,但是在程序上,我们首先应该思考市场能够做什么,而不是问“政府在哪里”,“政府为什么还不管管”,我们必需首先用足市场,我们需要有求于政府,但也应该慎求政府,不要事事首先想到求助于政府,否则政府的能力再大,也会不堪重负。

一、经济自由与产权

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第一个基础条件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它首先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

经济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首先,不应该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该种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比如吸毒、自杀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应,如夜半歌声的噪音、垃圾污染等。任何生产都应该建立在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只要消费者的选择没有不良的外部效应,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任何力量都可以劝导人们注意消费对健康的影响,但不能强制任何消费者。

其次,不应该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除非该种生产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如生产毒品等。消费者只能通过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等信号来影响生产者的偏好。生产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据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任何人为的垄断,或者是政府的垄断,都是不允许的。除非生产者的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如污染等。

第三,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任何交易都应该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应该有人为的关卡,不能有强买,也不能有强卖,不能有价格管制,无论是最低限价还是最高限价,不能有关税,不能有关卡。

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自由时刻会受到各种强制的威胁,对于这种强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对此,政府一是要保护经济自由免于社会势力的强制,二是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以保护为名,实施更大的强制。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导致快速发展的奥秘所在。但是经济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往往成为政府或者其他强权势力限制经济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认为,人应该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人生准则,是不道德的。这些人以道德的名义攻击经济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强权来限制乃至取消经济自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对此,亚当·斯密已经给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远大于自以为是道德的人。

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标。这一攻击也很容易为限制经济自由提供借口。因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不一定要实现经济最大化,那么某些人这样行事就是不道德的。这一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但只要人们按照这一原则行事,他就能够用较少的资源取得同样的福利或者利润,或者能够用同样的资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润。市场机制总是给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按最大化原则行事的人会受到惩罚,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会受到奖励。在这一奖惩结构下,人们会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而只要遵守这一原则,人类社会就能够走向经济发展,并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

经济自由,能够实现繁荣和发展。但如果只有经济自由,不给予充分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就会如竹篮中的水,即使再打水,也不可能导致真正的繁荣。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而要使市场能有效地运行,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因为:一是明确所有权,所有者能自由处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化在所有者的个人活动的代价与收益间建立了明确的关系,从而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而市场运转正是要靠这种经济刺激机制,它的原动力来自最大化公设,而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则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能受到有力的刺激。

这就是市场经济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运转得最为有效的原因所在。因为私有制是一种最明确的所有权的关系,它直接确定了每一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同样,许多国家比如前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型市场经济不能取得成功,其原因也就在于社会所有制本身也是一种不明确的所有权关系,集体所有权虽然在静态意义上是明确的,但其收益与损失由谁负责,却不甚清楚。它与全民国家所有制无法取得较高经济效率的原因是一样的。

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中国,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其原因是乡镇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比国有企业要明确,奖惩结构的激励和惩罚效能发挥得更加充分。而国内市场上普遍流行的欠债不还问题,就是所有权不够明确、产权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信号。产权得不到保护,更严重的后果还是短期行为,使大量的经济转入地下,或者变成逃生经济,使得大量资金外流。这显然不是可持续的发展之道。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往往不重视财产权利,而只重视财产,并且也不知道用权利来" 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没有财产权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人们就会从其他途径寻找补偿财产的损失。如刘军宁指出:“当一个人的财产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时,他无法、甚至放弃用权利来捍卫自己的财产,而是变着法、用另一种方式来补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一个农民可能会在上午乖乖地把钱交给来摊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盗割一段电线变卖之后来补偿自己上午的损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钱去收买某些政府官员以换取商业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这些政府官员摊派索贿的对象。”如果财产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并且农民和商人都能够运用财产权利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来抵制政府的侵权行为,那么他们就不会变着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径去追求弥补损失,这样政府会更加廉洁,经济人的行为自然也会更加象经济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二、法律条件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充分的经济自由,需要有效的产权制度,但更需要法律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的秩序,它的扩张是基于规则的扩张。为了拓展本身的容量,市场经济需要规则来规避规模扩展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众多的行为规则,如果市场经济要有效运行,这些行为规则必须符合如下各项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可普遍化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应该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而不能有任何例外。比如,允许偷盗就是一种不能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一旦这种行为得到普遍化,人类社会就会陷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仅财产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但是,不许偷盗,则是一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因为这种行为规则一旦得到普遍化,社会秩序就会井然,个人的生命财产也将得到切实的保证。由此引申的规则(如不许欺骗、诚实经商等)都是可以普遍化的行为规则。二是必须符合经济的原则,也就是说该行为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项规则可以普遍化,但是不符合经济要求,这项原则就可能是不合理的,理性的人可能会因此而寻求权变,灵活运用经济的原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理性的经济人的共同设计、共同实践,他们会经常创造出很多既可普遍化又符合经济原则的行为规则来,如合同、契约、股票、利息、价格、等价交换等。这些规则最早都是由理性的经济人在经济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这些规则一旦建立起来并且成为经济生活普遍的规则以后,它本身就有一种奖惩的机制,以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市场经济中维护经济行为规则的主要力量是经济人的良心。不可否认,经济人要比其他领域的人可能更注重经济效益,但并不能说他们没有良心,只有发财致富的狼子野心。其实,许多经商人都很注重商德,讲究商业信誉,讲究商业上的良心。这种商业良心并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生活行为规则的内在化。

当然,良心只是一种自觉的行为约束力量,要切实保证经济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尚需要外在的强制力。外在的强制力之一就是经济原则的约束。经济行为是一种长期的行为,是一种多次重复的行为。而且只有在多次重复的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才是真正的经济人。如果经济人要长期生活于经济生活中,他最好遵守经济生活中公认的经济行为规则,如果他在每一次生意中,都通过违反经济生活常规的行为,坑害生意的合作者,那么即使他临时获得了好处,他以后的处境就会难得多,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没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从此,他也只好改行了。

从现实生活来看,人是复杂的,某些人可能只凭良心就会自觉遵守所有生活规则,某些人可能只凭外在的经济约束就可以成为标准的规矩人,但总存在一些爱破坏规则的人。他们并不想长期做一个生意人,可能只是想客串一下,投机一下,挣一笔钱,便洗手不干;或者这些人本来就不想做一个好人,只是想通过方便的投机、诈骗、偷盗、抢劫等来获得舒适的生活。由于经济生活的特殊性,在经济资源尚不丰富的情况下,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可能吸引一大批人从事经济上的投机活动。胆大包天的人去谋财害命、偷盗抢劫,有些小聪明的人去坑蒙拐骗。对于这些人自发的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如果经济界的正义的人联合起来,共同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如果经济人做生意时小心些,或者只跟信誉可靠的人作生意,也可以防止违反规则者的祸害,但这样做其付出的成本就太高了。因为经济的效率需要广泛的竞争,需要冒一定的经济风险,如果谨小慎微,那么,整个经济生活就会缺乏生气,经济发展也可能因此而减低速度。

因此,对于这类严重违反经济生活规则的人就应该有一种更强有力的外在强制力来加以约束。黑社会的惩罚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黑社会的惩罚在某些情况下是非常公正的,它绝对不会滥施惩罚,但由于它的惩罚是地下的,非公开的,难以准确预期的,并且黑社会势力的确很有动机来滥用惩罚的权力,因此黑社会的约束并不是一种非常经济的约束。另外,黑社会势力的范围有限,它只能保护局部的规则,而对于自己势力范围之外则是失效的。在黑社会势力之间进行竞争时,黑社会势力往往牺牲自己势力范围之外的利益;而在进行恶性竞争时,就会彻底地忽略自己的保护规则责任。因此,黑社会的保护是相当不经济的,而且是相当不可靠的。

政府实际上是对黑社会的规模替代。政府替代黑社会,其关键在于政府相对于黑社会来说,在提供外在的强制力约束方面有着规模经济。古典经济学家说,政府是“守夜人”,这就是对于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约束个人经济投机行为功能的最经典的规定。对于秩序的管制,其内在的需要,就是要遏制每一个人依靠强制来损人利己的政治倾向,给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倡导人们遵守经济互利的规则。当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需要良好的秩序,需要有效的政府来维持这一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有一个有效的、反应灵敏的政府,有些社会实际上还处于战争状态,而有些社会则依然徘徊于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多的社会虽然有一个政府,但是依然存在着所谓的“法律缺乏综合症”。

法律缺乏,就会导致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就会导致产权不明确,使得一部分人拥有恶性自由的同时而损害了大多数经济人的权益。这是在产权不明确条件下市场经济运转不正常的信号。市场的蓬勃发展取决于有效的产权规定,而有效的产权界定则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产权免受盗窃、暴力和其他掠夺行动之害。二是保护产权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之害,包括不可预见的特殊规章和税收,以及彻底的腐败。第三个条件是比较公正的和可以预见的司法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缺乏产权有效运转的三项条件,由于不存在对产权至关重要的制度基础,就形成了“法律缺乏综合症”。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很多国家不具备使企业能够去创造财富的制度条件。法律基础条件薄弱,已经限制了世界各地的企业的发展。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东亚和南亚、中东和北非、独联体、中东欧等国家,列于前三位的是产权不明和判断行事方面的障碍、腐败以及犯罪。对于任何市场经济来说,一个有效的法律及其执行体系、法治的政府是非常必要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的发展需要依法治国,这已经成了中国人的共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正在逐渐制定出来。各方面都开始具有了初具规模的法律及其执行体系。1998年3月31日第5版新闻焦点栏目发表了5篇文章,讨论建立统一高效的证券监管体制。这组文章详细地介绍了海外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美国集中管理型的典范、英国自律管理型的先驱,德国中间管理型的代表,该组文章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应是这样一个架构:在一个中央证券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下,充分发挥受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地方监管部门和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总和运用法律与市场手段监管市场。这一模式就是中国特色的中间管理型模式。

政府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们就会转而依靠非政府的法律保护。1989年河南的流浪汉自办非法的公安机构,借帮助他人讨债而收取报酬,并且生意越做越大,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人们之所以不求助于纳税养活的政府,而求助于需要再交费并且服务未必可靠的流浪汉,自有其说不出的苦衷。流浪汉自办公安机构,说明政府法治供给不足。“私人警察的出现,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对它有相当大的需求,是由于这种需求如此之大以至于有人敢为这种需求所带来的巨大好处铤而走险。更进一步讲,私人警察的出现,真真切切地表明了政府没有尽到它的职责。司法是一种制度,警察是制度维护者,私人警察的出现标志着制度的供给严重不足。”私人警察为私人的财产权提供了适当的保护,弥补了政府失灵,从而满足了社会的需求,这本身是一件好事。不过,由流浪汉组成的私人警察,很难保证其执法行为是公正的、合法的,如不使用监禁、拷打、绑架、恐吓等非法的手段,因此如果政府能够按照宪法、法律办事,不腐败,严格执法,给予市场经济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私人警察就不会有市场。当然,如果政府本身就腐败无能,处处失灵,人们就会求助于私人警察,甚至是更为恶劣的黑社会。

政府不充分供给法律,其后果显然很可能是恶劣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够保证法治的充分供给。实际上,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可能彻底实现最佳的法律供给。法治建设,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的努力,而市场的努力尤其关键,而制约政府在立法、执法领域的为所欲为,更是法治的头等大事。因为为所欲为的强大的国家权力并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适当的法律基础,而且还破坏市场本身所形成的有利于扩展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其原因很简单,政府不可能完全明了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法律,由政府来创造法律,很可能只是满足了政府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经济的真实需要,更何况为所欲为的国家往往为了一己之私利创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来创造。无论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专家有何等渊博的知识,也无论他们可能是如何没有私利,他们都不可能对中国这个特定社会中秩序的形成、秩序构成条件和复杂的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并且预先的了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只能是历史上的或外国的、已经或多少一般化了的知识,这种知识即使是《圣经》,那也意味着它不可能同时又是操作手册。……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

政府对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为市场制度提供恰当的制度基础,而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制约经济自由,不保护财产权,政府行为本身无规则可循,没有法制化。不可否认,古代中国有着强大的法律传统,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中,法律基本上是惩罚和教育的工具,而不是界定和保护权利的工具。”到目前为止,在政府看来,法律往往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保护和界定个人权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在不能指望政府的情况下,市场的力量显然不能借故偷懒,自由主义者依然有许多事情可做。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总结出,市场经济需要经济自由、需要明确的财产权、需要必要的政治和平,需要保护经济自由、保护产权的法律条件。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方面,政府有着巨大的规模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只是理论上的,事实表明,政府与其说建设性地提供了这些基础条件,不如说常常破坏性地摧毁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政府往往以促进经济自由为名,限制经济人的经济自由,往往以各种正义的名义,破坏明确的产权,而且一旦与称霸世界的帝国冲动相结合,政府还是破坏和平的罪魁祸首。政府制定规则是必要的,政府提供法律有着规模效益,但是政府制定的规则往往是有利于政府垄断的规则,而政府提供的法" 律也未必切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本文承认政府在提供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方面,尤其是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方面可以起重要的作用,并且市场经济也需要政府这样做。但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我们不能对政府抱有幻想。在政府缺乏能力的情况下,更多的集权只能导致更多的权力误用,在更多的希望也只能导致更大的失望。在过去,国军无能时,抗日需要打人民战争;在今天,政府无能时,搞市场经济也需要千百万人的分散的努力。只有在无数经济人的分散努力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够为自己创造充分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遏制政府限制自由、限制产权的权力,限制政府制定坏法律的权力。



三、慎求政府

根据传统理论,市场不是万能的,在许多情况下会失灵,政府的作用主要是补充市场失灵,从而纠正因市场失灵而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公益物品、外部效应、自然垄断、不完全的市场和信息不完整、不对称,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这都是市场失 灵的表现。补充这些失灵,就是政府的天责。

笔者以为,市场失灵并不一定是政府干预的充分理由。因为说市场会失灵,只是意味着市场不能在理论上充分最优地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市场本身也能够有效地解决公益物品的供给、外部效应的内在化、信息不对称和收入分配不均问题,只是根据福利经济学的原理来说,它不能保证有效地使供给和消费达到最佳的水平。一些技术变化,很可能改变市场失灵的格局。比如由于技术条件的变化,邮电、电讯业已经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有管制的竞争。而即使亚当·斯密认为政府应当起主导作用的基础设施问题上,市场机制也已经开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这些场合,政府也只能起补偿的作用。何况政府也会失灵,而当政府失灵时,它连市场所起的有效作用都会破坏干净。因此,政府一定要慎用,有且只有当市场处理显然失灵,并且政府显然有效时,方能采取行动。

从事实来看,政府既可能有利于发展,也可能障碍发展,并且很可能使社会倒退。政府促进发展的事例远比障碍发展的事例稀缺。这说明,政府促进发展是有条件的。事实表明,唯有市场经济才能促进发展,唯有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才有助于发展,唯有以市场为基础的发展战略才真正有效。

就公益物品来说,市场的确不能充分地供给国防和治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需要垄断这一领域。市场在公益物品供给上的理论上的失灵,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彻底无能;政府垄断国防和治安,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能够有效地提供国防和治安。政府、市场的共同努力,才是解决公益物品有效供给之道。而在政府失灵的时候,市场显然成了唯一有效的供给手段了。

就外部效应问题来说,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充分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外部经济场合,市场制度会导致者供给不足问题;在外部不经济场合,市场制度则会导致供给过分的问题。环境污染等就是最为典型的外部效应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市场在外部效应问题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充分补充。对此,政府可以采取种种手段,来校正外部效应。但实际表明,政府也是外部效应的根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比市场经济导致的外部效应更为严重。政府失灵,在很多情况下比市场失灵的后果更为严重。这说明,市场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完全垄断校正外部效应的领域,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努力,并且在政策上实施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才是校正外部效应问题的正道。

福利经济学认为,充分的竞争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保障。垄断不仅会导致静态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导致动态效率损失。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所有的垄断中,最严重的恰恰是政府垄断本身。种种以保护市场为名、保护有序竞争为名展开的种种政府管制,实质上都是损害经济自由、遏制竞争的管制。在此,政府应该尽力取消垄断,尽量少对经济的无理干预,减少政府垄断。因为所有垄断中,最可怕的不是市场的垄断,而是政府的垄断。基础设施领域是自然垄断领域。传统的观点认为,政府对此应该进行保护,并对其进行管制,或者干脆就实现国有国营,从而遏制私营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即使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也认为,基础设施是政府的天职。但现代政府实践表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对其实施国有国营,往往导致基础设施的低效率供给和维持,不能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基础设施进行细分,因地制宜,尽量引入市场机制经营,可能是解决政府垄断低效率问题的重要补充。

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认为不平等与平等都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欲求。正是这种欲求,才使得人们有了竞争的压力,通过努力,寻求差距,寻求更高水平的平等。市场经济就是鼓励个人奋斗,实现不平等或者平等欲求的最佳途径。它在鼓励个人奋斗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当然,市场竞争的结果,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是成功者,而且市场竞争也不能自动地保护每一个弱者、失败者。市场竞争的失败者也是人类的成员,作为人道主义者,我们理应让他们生活得具有人的尊严,理应让他们度过暂时的难关,重新加入市场竞争。而对于永远无法参与竞争的弱者来说,人类也应该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给予适当的救济。在这些努力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也应该通力合作,而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垄断领域。由于计划经济的遗产,中国政府的许多政策带有极大的歧视性、不公平性,这种以不平等为基础的政策,不仅没有效率,而且还导致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障碍了统一的、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对于这样的政府有意保护的不平等,必须反对,而且应该尽快取消。

在集权与分权问题上,认为公共决策必须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分权必须优先于集权,不能屈从于当下的问题而轻易诉诸集权,分权可能失灵,但集权更可能失灵,市场经济的优势,恰恰是因为任何决策都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在公共领域,也必须诉诸更多的分权,而不是更多的集权。分权有其陷阱,但集权并不见得是填补陷阱的有效办法,它往往还是产生更大的无效率问题。非集权的制度框架,足以解决分权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诉求集权来解决当下的危机,使分权的成果毁于一旦,绝对是短视的做法。

权力与腐败问题。认为政府权力具有极强的强制性,这使得它能够鼓励人性深处的贪欲,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轻易地跨越理性自利的界限,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这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时还会使政府丧失合法性,从而导致政府崩溃,而且还会扭曲资源的配置,使整个社会陷入零和的博弈,压挤市场经济的空间,化脆弱的市场文明为野蛮、落后的帝国文明。对于腐败,治标的办法是加强权力,以运动的方式坚决打击腐败;治本的办法是缩小公共空间,实现彻底的市场化,减少公共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所有的资源,即使必须由公共机构配置的资源,如无线电频道、排污许可证、学位证书等,也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施有管制的内部市场机制。在有限政府的基础上,再实施民主政治、实施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司法监督,从而在各个方面实现惩腐均衡。

选择与规则。认为只有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才能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才能使公共的利益兼容任何个人的利益,不损害任何个人的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为所有个人的利益服务。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边界的,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场的规则来从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与市场规则相比,非市场的选择规则有种种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无法形成不牺牲任何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在存在投票悖论的情况下,而且还根本不可能从个人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公共选择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场的选择规则,都不能满足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条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替代市场机制。因此,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尽可能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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