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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尴尬:从选举团制度看美国选举政治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 200多年来,总统选举演绎着美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它一方面保障了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也留下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选举团制度就是一个让美国人尴尬不已的问题。 (一)少数当选,民主尴尬——选举团制度遭遇危机 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

" 200多年来,总统选举演绎着美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它一方面保障了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另一方面也留下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其中,选举团制度就是一个让美国人尴尬不已的问题。
(一)少数当选,民主尴尬——选举团制度遭遇危机
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国民选票(popular vote)领先于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国民选票率为48.4%比47.9%),在全美国多获得约50万张选票,但最后却因比小布什少5张选举人票(elector vote,266比271)而落选。[1](P.150) 从美国历史来看,除了2000年这次总统选举以外,以选举团制度为问题焦点的美国总统选举还曾面临3次较大的危机。 第二次发生在1876年。北方的共和党候选人海斯在国民选票率低于南方民主党候选人泰登的情况下,以多1张选举人票的微弱优势当选美国总统。当时学者称之为“本世纪最大的过错”,《纽约太阳报》以通栏黑框来表示对民主堕落的悲哀,华盛顿地区的报纸甚至主张取消海斯的总统资格。众议院民主党议员击败共和党议员的反对,通过国会决议,声明“泰登当选美国总统”。南方各州反应更为强烈,纷纷成立武装组织,打出“到华盛顿去!”“不是泰登就是战争!”等强硬口号。[2](P.37)最后,这场危机在南方民主党领导人和北方共和党的幕后交易中平息,共和党同意做出多项让步,包括停止在南卡州和路易斯安娜州的军队重建,任命南方民主党人入阁,提供联邦资助等等,最后,离法定的就职日期仅剩两天,海斯才被匆忙宣布正式当选。第三次危机发生在1969—1979年。这10年有关废除选举团制度的主张开始进入立法机构激烈辩论时期,产生过许多“动真格”的提案。1968年美国总统大选结束后,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有81%的美国人主张用直接选举方式取代选举团制度。[3](P.98)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大律师协会(ABA)等院外团体加强了游说力度,于1969年促使美国国会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一个法案,主张废除选举团制度,采用直接选举制,此主张还得到当选的尼克松总统的支持,这在美国历史上很为罕见,但最后仍腹死于参议院;[2](P.40)1979年,废除选举团制度的宪法修正案得到了参议院51票的支持,这在美国参议院历史上也是创记录的,但仍未能达到法定的67票而流产。[2](P.40)
(二)选举人票≠国民选票——选举团制度面临危机的原因
要理解选举团制度为何成为问题的焦点,首先要知晓“国民选票”、“选举人票”、“选举团”等基本概念。“国民选票”,就是普通的公民选票,根据民主制度的一般原则,一个选民一张选票。“选举人票”,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二章有关总统选举的规定,由各州按照一定的程序挑选出若干特殊选民(即所谓的选举人,elector),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人不得是各州的国会成员或联邦政府公职人员,由选举人代表各州的普通选民来挑选美国总统,选举人所拥有的选票就叫选举人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只有获得多数(过半数,目前为270票(含)以上)的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当选美国总统。“选举团”,即各州选举人组成的团体,就叫选举团。选举团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的独特产物,它直接影响着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
实际上,选举团制度反映了美国国内两种民主原则之间的矛盾。一个是国民性原则(national principle),另一个是联邦性原则(federal principle)。前者主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管理,强调国民多数优先原则,主张一人一票,多数优先,少数服从多数,总统选举应在全国层面进行,国民选票数优先者当选;而后者主张各州平等、相对独立和多样性,强调总统选举的地域代表性,主张总统选举应在各州层面进行,当选的总统,除了获得多数国民选票外,还应有广泛的各州地域代表性。从实际运行的客观效果来看,选举团制度过多顾及了联邦性原则而忽略了国民性原则,从而导致选举人票数的分配与实际国民人口数的分布不对称,或者说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国民代表性)不对等,选举人票不等于国民选票。这就是美国总统选举政治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选举人票数的分配办法,发现选举团制度面临危机的具体成因。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各州在联邦的代表人数,即各州的参议员人数加上各州的众议员人数。
参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制度的联邦性原则,主张各州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在国会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也就是说各州在国会拥有数量相等的参议员(每州2人)。例如,人口众多、面积广大的加里福利亚州或得克萨斯州拥有比她小得多的康涅狄格州或得拉华州一样的代表权,各有2名参议员。这就先给各州选举人票的“含金量”不平等埋下了第一个伏笔,也可说是导致选举团制度出现危机的重要原因。
众议员,代表了美国民主的国民性原则,按照各州国民人口数量多少分配代表权。美国历史上对众议院席位的分配经历了一个演变时期,基本上可以概括为4个阶段,其中反映了选举团制度危机产生的其他原因。 第二阶段:1840—1850年,采用威伯斯特分配法。即预先设定众议院议员人数,然后全国的国民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数,得数就是每个众议员应代表的国民人数标准;再把各州的人口总数除以这个标准,所得就是各州应有的众议院席位数,除不尽的余数如果超过标准的50%,就增加一个席位。这个办法基本上克服了杰菲逊分配法的弊病,但有一个缺点,即众议院总人数不好控制,因为所有超过标准人数50%的州都要额外增加一个席位,很容易超出预先设定的众议院总人数标准。
第三个阶段:1850—1940,采用卫顿分配法。基本方法同威伯斯特分配法,改进之处是在余数席位分配上,从最大的余数开始分配,直到填满预定的众议院总人数为止。

此外,联邦和州两个层面游戏规则的不统一,也是导致出现“少数票”总统的重要原因。美国总统选举主要是以州为单位来进行的,而州这个层面的游戏规则与联邦层面的不一样。美国各州,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基本上都采用“赢者通吃”的规则,即国民选票数最高的候选人获得各州全部选举人票,这事实上是一种相对多数制,即胜者的国民选票数不一定要过半数,例如,2000年大选中,由于有“绿党”、“改革党”等小党派的参与,小布什在很多州的国民选票数往往不到全州选票数的50%,但凭“赢者通吃”的规则,依然获取了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而在联邦层面实行的游戏规则却是过半多数制,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只有获得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美国总统,这里的“多数”是指过半数。这两个层面游戏规则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出现2000年大选的“不民主”的尴尬局面,使美国人再次产生了改革选举团制度的愿望。
(三)不断改革,趋向合理——选举团制度的沿革与前景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为美国人的政治参与行为注入了新的动力,这也使选举团制度面临着新挑战和需要进一步改革的更大压力。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在院长约瑟夫·奈教授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的课题组,研究信息时代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其中就包括因特网对选举政治的影响。肯尼迪政府学院的研究结果表明,以因特网为标志的信息时代将彻底改变人们的政治参与的行为方式,民意测验、提名政党候选人、政治辩论、投票等与选举政治有关的政治参与行为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6](P.9)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要彻底改变或去除选举团制度是非常不容易的。据统计,从1797年至今,约有700件有关修改或废除选举团制度的提案在美国国会出现过,[2](P.39)但至今为止,只有一件获得通过,那就是1804年6月15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2条修正案。选举团制度经历了200多年,自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它体现了美国开国元勋们对直接选举制度的顾虑和异议,当心民众可能被误导和出现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另外,深深打上联邦性原则的美国政治文化与历史形成的“两党制”,也是维护选举团制度的重要因素。他们认为,选举团制度可以帮助维护联邦制原则,可以保护少数民族、弱势人群的利益。在他们看来,“正因为有选举团制度,才使得任何一个致力于取胜的政党不敢忽视纽约的犹太人,犹他州的摩门教徒,密歇根的穆斯林,伊利洛依州的天主教徒,麻省的亚美利亚人,和俄克拉荷马的福音派新教徒。”[2](P.64)
面对着西方世界新一轮的民主化浪潮,与国民性民主原则相悖的美国选举团制度,可能会出现两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在保留现行的选举团制度基础上,修改部分规则,以尽量适应国民性民主原则的要求;另一种就是取消选举团制度,彻底贯彻国民性民主原则,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美国总统。总体来看,保留选举团制度的方式相对可行。其中,最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但各州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采取过半多数制" ,允许多轮投票,各州国民选票数过半的总统候选人才能取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联邦层面仍保留现行的过半多数制,即选举人票数过半者才能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多数落选,少数当选”的尴尬局面,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冲击最小。其次可行的是,保留选举团制度,取消“赢者通吃”的规则,各州按国民选票数的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数,联邦层面仍采用过半多数制,选举人票数过半者当选美国总统,此法也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避免出现“少数票”总统。还有一种保留现行选举团制度的做法,那就是修改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使之与实际的国民人口数对等或更接近,此法能解决选举人票“含金量”不公的问题,且对现行宪法与两党制基本上没有冲击,但是,要想找到真正理想的选举人票数分配办法,从数学理论上讲,非常困难。
主张取消选举团制度的也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取全国层面的直接选举方式,实行相对多数制(一轮投票即可),国民选票数领先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此法对现行宪法和两党制冲击最大,且可能出现“少数票”的总统,即当选总统的国民选票数未能过半数,所以可行性不大。另一种也是采取全国直接选举方式,但实行过半多数制,允许多轮投票,国民选票数过半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此法虽能避免出现“少数票”的总统,但对现行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文化的冲击仍然很大,所以阻力也很大。
综上所述,作为美国总统选举政治核心内容的选举团制度,由于结构性原因,出现了一系列危机和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是对国民性民主原则的背离。在信息化与民主化的今天,选举团制度将面临比以往更大的挑战和变革的压力。2002年中期选举之后,新一轮美国总统大选又将很快拉开帷幕,选举团制度又将面临一次新的考验。
【参考文献】 [2]Gary L.Gregg Ⅱ.Securing Democracy-Why We Have an Electoral College[M].Wilmington:ISI Book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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