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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读《苏格拉底之死》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 死亡属于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死亡,即使是天灾人祸、战争、法律的惩罚等等所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由于其频繁性,人们也已经习惯上看作是正常的死亡,如果是天灾人祸,人们会归咎于命运的不济,如果是法律的处死,人们会看作是咎由自

" 死亡属于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死亡,即使是天灾人祸、战争、法律的惩罚等等所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由于其频繁性,人们也已经习惯上看作是正常的死亡,如果是天灾人祸,人们会归咎于命运的不济,如果是法律的处死,人们会看作是咎由自取。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正是出于对思想自由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关心,毕生致力于推进思想言论自由的美国著名老报人斯通在晚年耗尽心思来研究苏格拉底之死。为此,他梳理了卷帙浩繁的文献,甚至开始学习希腊文,在他死后出版的《苏格拉底之死》(董鼎山译,三联书店,1998)虽然有报刊散文、时事评论的痕迹,但堪称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

当然,斯通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关心绝不是一个历史学家的关心,他关心的不仅仅是那个作为柏拉图笔下的圣人或者色诺芬笔下的市侩的苏格拉底,而是从古希腊以来一直到美国麦卡锡主义猖獗的时代,所有和苏格拉底一样为捍卫言论信仰自由的殉道者(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该书的结尾,特意加上一章,讨论古希腊是不是发生过类似美国立国初年所出现的由于宗教、思想和政治原因而进行的“迫害运动”),因为他坚信:“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它的目的是什么,不论它标榜的是什么乌托邦式的解放性的宗旨,如果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男男女女没有说出心里话的自由,就不是一个好社会。”(《苏格拉底之死》,页1,以下凡引用此书只注明页码)因此,尽管斯通对苏格拉底之死做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但是在他的分析里,苏格拉底最后是一个为捍卫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殉道者,仿佛一个舍身取义的“革命烈士”。但是,这样的分析或者结论并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民主自由的制度竟然不能容忍思想或信仰自由?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我们现代人如何实现自己的自由?正是这些我们今天面临的重大问题,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苏格拉底之死,以及所有和他一样面临死亡或者类似抉择的人们的处境。



众所周知,苏格拉底是基于两个理由被处死刑的,一个是他不信仰城邦的神,只信仰自己的神,另一个是他腐蚀或者败坏青年。起诉他的人三个希腊城邦的公民,而审判他的是由501人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这是一种按照民主方式组成的法院,有点类似于我们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法庭或者大众司法(popular justice)。而这样的审判既是关于信仰哪一种神的宗教审判,又是一个要不要民主政治的政治审判。因为苏格拉底的主张与陪审法院所代表的雅典民主派的正统主张的冲突体现在三个方面。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这个人大概就是后来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或者中世界基督教发展起来后所形成的“牧领权”的治理方式,人民就象群羊一样,需要由一个放牧的人来照看。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对所有的希腊城邦来说,最根本的是公民的平等,不论公民身份限于少数人或多数人。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种根本的不平等:没有人是公民,大家都是臣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着一道鸿沟。”(页18)因此,是不是支持希腊的民主制度,或者说人究竟是具有分辨善恶之logos (理性)的、自己治理自己的政治动物,还是没有理性能力的需要国王来照看的群羊,正是希腊民主派与苏格拉底之间的分歧所在。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episteme)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doxa)。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将普遍的定义与日常的实践相混淆导致的霍布斯所嘲笑的作为哲学之特权的荒谬。问题在于当苏格拉底在揭露所有人的无知的时候,自称自己得到了特尔菲神庙的神谕,这个神谕告诉他,他是雅典最智慧的人,尽管他自己完全不知道这种智慧是什么,他所知道的就是他什么也不知道。这种想法不仅仅是“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样的智慧,更主要是想说明公民只能是等待照看的“群羊”,他们不具备治理城邦的政治技术,没有自己治理自己的能力,因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荒谬的。

由此形成的第三个分歧就在于什么是幸福的生活。雅典人认为个人只有在与他人的社会生活中才能找到信服的生活,公民只有积极充分地参与城市生活和事务才能得到教育和完善。而苏格拉底认为人的幸福并不是参与集体生活,而是退出城市生活,专心关注自己的灵魂:“我到处走动,没有做别的,只是要求你们,不分老少,不要只顾你们的肉体,而要保护你们的灵魂。”正因为如此,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政治生活往往退出不同政治派别之间的斗争,甚至在我们认为需要他站出来承担道义的时候,他也往往是退却了。“他愿意把自己说成是一个超脱于斗争之" 上的人,完全不问政治。”(页168)

正是这三个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正如斯通所言,“苏格拉底的真正过错在于他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和哲学上的简单化的前提来攻击雅典的城市,它的领袖和民主政体。”(页101)这样的攻击也确实在腐蚀了青年,事实证明,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克里底亚斯)往往是惨无人道的暴君或独裁者,一度曾经支持三十僭主推翻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力量就是“苏格拉底化的”反对民主政体的青年。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从他的美德是知识的命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人是故意犯错误的,犯错误仅仅是由于他的无知。这样论断对群体生活是摧毁性的,因为没有理由叫一个认为自己破坏法律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人来遵守法律的话,社会生活又是如何可能呢。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论不仅仅是反民主的,实际上还是反社会的。处死苏格拉底不仅在希腊当时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即使在我们今天的民主社会里,如果一个人宣扬唯有自己掌握了宇宙的绝对真理,并号召大家脱离现在公认的生活方式,按照他的想法来实践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的时候,这种主张显然是“人民的公敌”,全国人民共诛之,不仅在肉体上加以消灭,而且要在思想上肃清流毒。因为人民就是一个群体中的大多数,他们支配着这个群体的生活方式,他们与其说掌握着真理,不如说掌握着权力,用法律来捍卫他们所崇尚的生活方式。苏格拉底的错误在于他没有区分人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社会生活面对的不是一个正确与错误的真理问题,而是一个可行与不可行的规则问题。不知道鞋的绝对知识的人照样可以卖鞋,不知道美德的人照样可以从事民主政治。愚蠢弱智的人统治着国家,目不识丁的武夫掌管着司法。因此,任何社会生活或者法律规则都不敢宣布它建立在绝对真理的基础上,否则它就是绝对的专制,因为它以真理的名义垄断了人们探索真理的可能性,无论这种生活方式是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还是独裁专政的生活方式。




从表面上看,苏格拉底之死是由于他的个人自由背离了大多数人的民主选择,正如斯通所言,他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这乃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页267)“审判苏格拉底的自相矛盾和可耻的地方是,以言论自由著称的一个城市竟然对一个除了运用言论自由以外没有犯任何其他罪行的哲学家提出起诉。”(页228)从这些判断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民主与自由处于矛盾之中。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如何在我们同样推崇的两个价值之间做出恰当的选择呢?斯通并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对于一生捍卫言论自由的老报人而言,将苏格拉底看作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页229)已经足够了。但是,这种道义的承诺或者谴责依然没有办法解决我们今天依然面临的类似困境:民主与自由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简单地廓清这种关系,我们首先要明白的是在使用“民主”、“自由”这些概念的时候究竟具体指的是什么。

我们说雅典是民主和自由的象征,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参与城邦的政治和司法的辩论,那些戏剧作家可以自由地讽刺和嘲笑当时的政治生活。但是这种自由仅仅是参与的自由,一个人只有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才有可能具备美德,才是一个完善的人,一个城邦的公民。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得到完善后是最好的动物,但是如果他孤立于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坏的动物……如果他没有美德,他就是一头最邪恶和野蛮的生物。”(页115-6),因此,参与“政治”——即管理城市——“是一种权利,一种责任,一种教育。”(页116)尽管参与城市的政治生活是一项公民的自由权,但是这与其说是一种权利,还不如说是一种强制义务。正如梭伦立法中所规定的那样,任何公民如果在发生严重的政治争论或者阶级斗争的时候,如果保持中立或者不参与一方,就应当剥夺其公民身份。这意味着公民没有不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参与政治生活成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否则就要剥夺公民的身份,这意味着要么被放逐(当时有一个著名的法律就是陶片放逐法),要么沦为奴隶。

由此可见,雅典城邦所推崇的自由不同于斯通所坚持的自由。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让斯通难以理解的是:“起诉方面最软弱的一点是,它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控告苏格拉底违反任何保护公民的宗教或其政治制度的具体法律。这是十分令人迷惑不解的。”(页230)之所以出现这种困惑,就是由于斯通所持的自由观不同于雅典人的自由观,他所说的自由实际上就是贡斯当所谓的“现代人的自由”:“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于其他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贡斯当,1998:308)

如果我们拿这个观点来衡量雅典的自由观的话,也许我们会同意孔多塞的看法,“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雅典人没有自由,或者说他们的自由没有意义。尽管在雅典人那里,自由成了一项义务,但是这种自由对于反对专制统治的民主而言依然是弥足珍贵的,这种自由观被贡斯当称为“古代人的自由”。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一般说来,“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相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贡斯当,1998:314-5)他将前者称为“政治自由”,而将后者称为“个人自由”。

如果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由观来看的话,我们所说的人人当家做主的民主实际上就是人们行使其积极自由。如果说积极自由往往导致专制的话,我们又是如何来理解民主的呢?民主会导致专制,这难道不是矛盾吗?如果这样的话我们" 又是如何来理解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呢?如果我们从雅典的民主看,我们发现这种民主是人人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它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且每个人都是完全投入到政治事务中的“全职的公民”。这种民主也就是Mansbridge所说的“一致性的民主”,它要求公民行使其积极自由,而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追求公共的共同利益,而绝对要摒弃个人的或者小集团的利益,因此这种民主带有相当强烈的不宽容性。另一种民主则是建立在代议制之上的间接民主,其前提是个人权利,而且每个人仅仅是“兼职的公民”,因而有闲暇从事商业、艺术等个人的爱好。这种民主也就是Mansbridge所说的“对抗性民主”,它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有自己的不同利益和追求,民主并不是要求人们服从同样的普遍模式,而是给人们解决利益上的相互冲突提供了协商、对话和妥协的程序性机制,因此它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基础上。(李强,1998)如果是直接民主关心的是“谁来统治”的话,那么间接民主关心的是“如何来统治”,这种对统治程序的关注必然涉及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在直接民主中,我们看不到任何对权力的限制,因此,它可能导致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1991)。





尽管苏格拉底的主张是反民主的,甚至是反社会的,但是斯通认为这种主张仅仅是言论而不是行为,“苏格拉底是为了他的言论,而不是为他的任何行为受到了起诉”(页230),“审判苏格拉底是对思想的起诉。他是语言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页229)如果苏格拉底捍卫言论自由的话,为什么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为自己的言论自由进行辩护呢?他完全可以慷慨陈辞:

“雅典的公民同胞们,这不是审判苏格拉底,而是审判思想,审判雅典。……你们不是因为我做了什么事起诉我,而是因为我说的话和教的思想起诉我。你们以死来向我威胁,因为你们不喜欢我的观点和我的教导。这是对思想的起诉,这在我们的城市的历史上还是件新鲜的事。在这个意义上,站在被告席上的是雅典,而不是苏格拉底。你们作为我的法官,个个都是被告。”“真正言论自由的考验不是你说的话或教的内容是否符合哪一种规定或统治者,不论是少数人的还是多数人的。甚至最坏的独裁者,也没有禁止不同意他。不同意的自由才是言论自由。”“思想并不象人那样脆弱。没有办法强迫它们饮鸠自杀。我的思想——和我的榜样——会在我死后长存。但是如果你们违背雅典的传统而判我有罪,它的名声将永远留下了污点。羞耻是你们的,不是我的。”(页245、247、248)

斯通所想象这种慷慨激昂的辩护无疑是现代人所熟知的辩护。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这么做。这正是令斯通大惑不解的地方,因为雅典并没有限制言论自由,雅典的戏剧就证明了这一点。斯通的解释是苏格拉底蔑视雅典的民主,如果他用雅典的自由来为自己辩护的话,实际上意味着承认了雅典的民主政治(页229)。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我们都知道革命党人或者共产党人在法庭上痛斥反动审判的无耻和卑鄙并不意味着他们承认了这种反动的统治。如果这样的话,苏格拉底早就应该逃离雅典,而不是享受雅典的自由。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所谓道德的态度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态度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革命党人之所以能够坦然地面对反动派的死亡审判,并不是他本人天生的不怕死,而是由于将死亡建立在某种道德关系上,使得死亡具有了道德上的意蕴。这种道德关系由两组关系组成。首先是个人与自己的信念之间的道德关系,在这种关系上,正象柏林在对积极自由所做的精湛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样,个人面对构成信念的“我们”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正确的答案显然是“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里的自由显然是全人类的自由,还它相比,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情感还算得了什么呢。因此,为神圣的革命事业而死是在道德上最为高尚的一件事。

其次,就是他所献身的事业与审判自己的反动势力之间的道德关系。革命党人之所以能够坦然地面对反动派赐予的死亡,就是坚信他所献身的事业是人类历史上最为进步或者正确的事业,它代表了作为人类终极目的的未来,而他献身的那个“我们”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最先进的群体。一切于此相反的必然代表了落后的、没落的、反动的群体,他们从事的事业也必然是违背历史潮流的。正是由于个人与他所信仰的事业或他所献身的群体之间的道德等级关系,以及这种事业或群体与将要剥夺他生命的群体或势力的道德等级关系,使得革命党人能够坦然地面对死亡:“面对死亡我放声大笑,魔鬼的宫殿在这笑声中动摇”。而死亡正是确立这种道德的等级关系的最好途径和证明,这种“舍生取义”才是真正的殉道,用生命来确立这种道德等级关系。而事实上,这种道德的等级关系之所以能够建立,就是由于这种道德建立在时间的等级关系中。在线性发展的时间序列上,未来统治着今天,今天有奴役着昨天,因此,代表着未来发展方向的就是道德上高尚的,而代表今天或者过去的就是反动的。法国大革命的事业和共产主义运动之所以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就是由于它在理论上建构了这种时间(因此也就是道德)上的等级制。

与此相比,苏格拉底选择死并不是一个道德事件,而纯粹是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事件。斯通将苏格拉底的死与基督的死相提并论显然是混淆了道德态度与伦理态度之间的区别。我们看到,尽管苏格拉底得到了一个神谕,但是他并没有在这种神谕与个人之间建立起道德上的等级关系,他并没有获得真理的神圣感,也不认为自己获得了绝对真理,尽管他在追求绝对真理。相反,他是怀着一种谨慎的怀疑主义的态度,小心翼翼地来验证着他的信仰。更重要的是他并没有在自己的信仰与他人的信仰之间试图建立任何道德上的等级关系,因此,他并没有以“先知先觉者”自居,居高临下地向那些愚昧的“后知后觉者”或“不知不觉者”灌输他的信仰。因此,苏格拉底坚决反对演讲术,认为这是在蛊惑人心,是一种“马屁术”,一种进行支配的技术。他希望他的同胞具有美德,但是他认为美德是不能传授的,因此他“一而再再而三否认他是一位教师,他以驳倒每一位自称是教师的人为乐。他们越有名,他见到他们的狼狈就越高兴。”(页73)这对于“革命导师”而言,无疑是令他们不安的一件事。可见,苏格拉底的信仰是伦理的,它要确立的是苏格拉底与自我的关系,而不准备确立与他人任何可能的道德关系。他的“精神助产术”也说明,他并不准备正面地“教育”他人,向他人灌输“革命道理”,从而起到“启蒙”的效果,他仅仅是揭示他人想法中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他希望可能的思想转变来自他人作为自主的个人的大脑中,而不是来被动地接受外在的“灌输”或者“洗脑”。如果他人在和他的辩论中和他产生了同样的的观点,那么这也不是“接受”了他的观点,而毋宁是他们两人分享了同样的观点。正如当他在非此即彼的政治斗争中无法确立道德上的等级制时,他宁可作为“私人公民而不是公共人物”选择保存自己的生命,苏格拉底选择死亡就象他在政治斗争的漩涡中选择放弃或退却一样,是一个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与任何道德没有关系。这种选择由于梭伦立法的存在(规定在关键的时候公民没有放弃的权利)而构成了一种反抗,尽管这种行动“不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而是作为一个私人行动”(页133)。我认为这是斯通在全书中最具有洞见的一句话,尽管他远远没有认识到苏格拉底的这种“私人行动”的意义。



由此可见,同样是坦然的死亡,苏格拉底之死和革命志士之死对于自由的效果是不同。由于革命志士的死亡实践了一种道德,以殉道的方式证明他所献身的事业或群体的唯一性和绝对性。因此,他将人群按照这种道德划分为两种:道德上高尚的革命的群体,和道德上卑贱的反革命群体。我们在教科书、小说、电影中所熟知的这种脸谱化的好人与坏人简单的划分仿佛是一种艺术想象力上的贫困,其实这种简单的划分恰恰是一种看不见的控制、支配和强制的权力技术。我们仿佛可以在好人和坏人之间进行自由的选择,我们选择了做好人仿佛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完善,但是正是这种自由、正是这种道德包含了巨大的奴役的陷阱,因为这种选择实际上是唯一的选择,这种自由的选择实际上包含了巨大的道德强制。死亡作为一个自然的事件也必须在这种道德等级的序列中进行选择,从而成为道德事件或者政治事件。如果一个人面对死亡突然感到发自内心的恐惧、胆怯、软弱、颤栗,那么这往往是叛徒的心理或者征兆。这种道德关系没有为个人的选择提供多元的空间,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如同雅典梭伦的立法一样,必须在政治上站队,根本就没有消极自由的任何可能性。正如毛主席所说的,“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一个人必须作为政治人或者道德人而存在,必须在非此即彼的政治和道德夹缝中苟且偷生。

相反,由于苏格拉底将死亡仅仅作为一种“照看自我”的伦理实践,他为别人类似的多元化的“照看自我”的伦理实践提供了可能。这种“照看自我”不仅仅是与知识或真理" 联系起来,更主要的是和日常的实践联系起来,使自由成为一种伦理实践。因此,苏格拉底要人们照看的是他们自己的灵魂,他和不同的人讨论不同的问题,讨论的不同仅仅涉及他们生活的知识,和政治家讨论治理城邦,和医生讨论病,和鞋匠讨论鞋。没有普遍的、一般化的、或者总体化的美德或灵魂,美德或者灵魂总是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甚至是每一种身份的,总之,就是“关注你自己”。正如福柯所说的:“通过掌握你自身,使自由成为你的基础。”(福柯,2000)这正是自由由以实现的伦理基础。


参考文献:

柏林,1995:“两种自由概念”,陈晓林译,《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

弗洛姆,1988:《逃避自由》,陈学明译,北京:工人出版社。

福柯,2000:“自我照看的伦理作为一种自由的实践”,李猛译,《福柯文选》,北京:三联书店(即出)。

贡斯当,1998:“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李强译,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

哈耶克,1997:《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

李强,1998:“论两种类型的民主”,载《公共论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

托克维尔,1991:《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修昔底德,1978:《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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