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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诺齐克权利视角下的国家理论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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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诺齐克; 个人权利;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论文摘要:本文以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为视角,着重分析其“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通过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性和超越“最弱意义国家”的不合法性,解析诺齐克国家理论建构的逻辑体系,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 权利理论的核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权利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和论证也是以“个人拥有权利”作为起点和归宿。诺齐克认为“权利”是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中的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这种权利具有正义性,并通过对权利的“度”的把握,证明了国家的功能。“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1]
(一) 绝对的个人权利
诺齐克沿袭了洛克的个人主义传统的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平等自由或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但他更强调个人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即财产权。因此,诺齐克在 “right(权利)”外,以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路径的词汇“entitle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个人的财产权。诺齐克主张所有人都享有他们作为人的身份或资格(entitlement)。这些自然权利不是被约定的或是被任何行动创造出来的,而是为判断约定的安排和行动提供了框架,并且它们不是依政府机构的存在而定的,而是在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了。自然权利中最根本的是财产权,正如布坎南(Buchano)所说的那样:“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因而,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权。
诺齐克从否定的路径主张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即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即将饿死的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但这并不能使他拥有要求别人为自己提供食物的权利。人们拥有的是不受伤害的权利和不被干涉的权利,即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 道德边际约束
诺齐克不仅重视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来看待,他认为:“人们可以把权利作为对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来看待,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C。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你的行动的约束”。[2]这种道德约束对于一个国家同样是有效的。
诺齐克把权利作为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但他坚决反对权利目的论,即“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不认为国家必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恰当地考虑到权利及其不可侵犯性,而只是给权利一个次要的地位”。[3]“权利功利主义”理论与“一般功利主义不同的地方,仅在于它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侵犯,代替了幸福总量的目标”。[4]权利功利主义承认,人们可以侵犯某人的权利,只要这样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权利侵犯的总量。诺齐克则提出道德边际约束的论点。“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个人是分立的,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对自己而言是善的生活。每个人的生活对其自身有价值,这正是能够构成人生善的内容。在超出个人认为对自己是善的东西以外,并不存在其他的善。所以,除非他们自愿,是不能够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要使个人不成为工具、手段,就必须在对他的态度上加上某些不可逾越的约束,即道德边际约束。“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意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6]因此,面对道德边际约束,国家和社会必须在公民之间保持中立。如果国家功能延伸到要求个人为某个社会实体的利益而舍弃自然权利、违背其个人意志,这就违反了道德边际的约束。“道德边际约束”是诺齐克的国家观所依托的灵魂,在权利市场中,它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

二、 国家理论的建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建构主要通过对个人权利“度”的把握来予以实现。他认为“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7]
(一) “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正当性
一个国家可以在对个人不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关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霍布斯仅把国家当成一种人类的简单需要,洛克则认为国家应当自然而然地产生于无政府状态。诺齐克从洛克的自然状态出发,指出“我认真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像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8]诺齐克利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论证了国家产生于一种合乎自由主义道德立场的自然演化过程。“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9]
从自然状态出发,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必然会尽可能采用任何手段保全自己,这样的强行权利最终将导致麻烦的产生。结果人们便联合起来寻找一种可靠的办法,简单的保护性社团就产生了。这种“业余”的保护性社团必将在竞争中逐渐淘汰,最终产生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但是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这种类似国家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与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还不是一回事。诺齐克认为,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拥有一种在这个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占权;第二,它对这一地区内所有人提供保护。因此,还必须引出两个概念,即独占权和再分配政策,这是国家产生过程的两个关键性因素。诺齐克把从支配的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国家的证明过程分为两步:即超弱意义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到最弱意义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的产生。
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有一种对强力使用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表现为:“当一个国家说只有它可以决定谁能使用强力,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时,它坚持着这种决定的独占权,它把在其疆域内宣布哪种强力使用是合法的和被许可的唯一权利保留给自己,而且,它声称有权惩罚所有违反它宣布的这一独占权的人们”。[10]诺齐克称为是: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实现,“等于是在超弱意义上的国家之外,再加上一种明显是再分配的弗雷得曼式的担保计划。在这一计划下,所有人或有些人(例如需要保护者)得到一种以税收为基础的担保,而这种担保,他们在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中只能通过自己的购买保险获得”。[11]随着“禁止”的产生,对于那些被禁止个人强行正义的独立者来说,支配性保护机构虽然可以禁止他们以不可靠的程序强行正义,但必须为这种禁止对独立的个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是提供保护服务。在此最弱意义国家就产生了国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权利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因为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甚至反而有助于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
(二) 超越“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不合法性
在证明了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自然演化产生的之后,诺齐克在接下来的论证中试图说明,超越“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不合法的。证明最终通过反驳和否定的方式来实现,即说明任何比最弱意义的国家管事更多的国家是无法证明的,如果一切扩大功能的理由和论据都被合理地否定,都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这就为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实现提供了另一个有力的证据。
有学者认为,存在功能更强的国家,是因为这种类型的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要在公民持有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中导致公认的公正,或至少减少不公正,而最弱意义的国家将不能够保证任何这种性质的政策。因为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职能仅仅是保护权利,使人们免受攻击、偷盗和欺骗。诺齐克证明了最弱意义的国家的自然演化,并试图说明:“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侵犯人们的权利”。[12] "
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尤其表现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之中。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平等。这样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求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经济领域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反对国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他认为:“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13]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14]然而,诺齐克反对“分配的正义”观念,在他看来,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可见,“分配”这一词在诺齐克看来,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术语,分配命令的发出似乎已经侵犯了个人权利。针对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分配的正义性,诺齐克则认为,无论怎样强调分配的正义性,都不能背离人权至上这一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价值精神,不得以损伤个人权利为代价。
诺齐克主张分配的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产生的,体现在分配过程的合法性上,而不是体现在外在强制性的平等结果之上,分配的正义只能是基于人权,而不能通过表面化的财富或利益的大小来予以调节。基于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诺齐克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用持有正义来代替分配正义。诺齐克以立足于权利观念的“持有正义理论”来反击罗尔斯的主张,即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
诺齐克采取一种“看不见手的解释”,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追溯国家的起源,最终所设想的理想国度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

三、 反思与启示
诺齐克通过清晰的逻辑论证,为其国家理论找到了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样包含了浓厚的追求理想的乌托邦精神。诺齐克认为,“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实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善的观念均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这一现实结构虽不象想象的稳定世界那样能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边际贡献、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但由于其间有许多互异的共同体,有多种价值体系被追求和满足,故比起只有一种共同体存在、只有一种价值体系被满足的世界来,就有许多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15]然而,现实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诺齐克关于“共同体”的构建接近于理想状态。作为政治现实主义者,诺齐克反对传统的乌托邦观念,批评它不现实,主张将理想与现实分开,然而,在他对国家和乌托邦所进行的统一中,理想与现实的界限则变得模糊不清了,理想被整合进入现实之中。诺齐克一方面主张理想的国家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要求国家管事越少越好,另一方面,他又赋予国家以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声称这种管事最少的国家实际上做的比任何国家都多。诺齐克一方面坚决反对政治哲学去建构永恒不变的历史模式,另一方面他又将“最弱意义的国家”作为这类模式向全世界推荐。
诺齐克的国家理论尽管是以西方社会为其背景提出来的,并且其论证也存在一些缺陷,但他的国家理论的提出不仅丰富了人类社会的思想,而且理论中的政府职能的界定也为人们探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对同样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早已成为迫切的需要,旧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政府职能的履行表现出一些弊端: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较弱;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履行职能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角度来看,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实质是: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起源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但国家一旦形成,其权力就有过度膨胀的危险,这直接损害到个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要追寻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模式,界定政府的职能,强化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建立起精简高效的有限政府。为了避免政府的“缺位”“越位”等问题,我国正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政府部门逐步向大部制、宽职能、少机构的方向发展,减少行政层次,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趋势表现为:从管制走向服务,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分权。进一步探索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需要重新定位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的关系,以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3][1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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