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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st-Benefit Analyses of Corruption and Anti-Corruption
Abstract: For a person with possibility of corruption, whether he chooses to corrupt or not depends on his corruption cost and corruption income, and the corruption cost and income are dependent on the institutional input of anti-corruption. For the government, whether to enhance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depends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st and benefit of such institution development.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establishing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the institutional benefit is usually larger than the institutional cost. As the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is nearly perfect, increasing the input of anti-corruption institution would lead the diminishing benefit.
Key Words: Rent, Corruption cost, Corruption income, Institutional cost, Institutional benefits.
一、基本假设及分析思路
正像其它经济分析一样,本文首先进行理性人假设,这个假设认为决策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可以清楚地计算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本文所言的决策者主要是指作为腐败者的个人和作为反腐败者的政府。
在本文中,腐败被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行为(胡鞍钢,2001),本文主要指的是政府公务员的腐败。本文中的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应遵循的要求与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道格拉斯·诺斯,1994)。本文提到的制度成本是指涉及到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的成本,如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经济管理机制,强化监督,加强反腐败机构的建设等等。
本文主要分析了作为腐败者的成本和收益,以及作为政府的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本文的分析思路是: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他们会采取腐败的行为,否则宁愿廉洁;而腐败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腐败的力度,反腐败者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来影响腐败者的成本和收益,但建设一个完善的反腐败制度是要花费成本的,准确地说是要花费制度建设成本,这又牵涉到另一个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即政府是否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取决于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如果反腐败收益大于反腐败成本,则政府会采取积极的反腐败措施、增加制度建设成本。腐败的成本收益和反腐败的成本收益两者尽管有区别同时也是相互依存的。腐败者的收益往往包含于反腐败所能得到的收益中,而反腐败成本的提高往往为了提高腐败者的成本。本文分开来论述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便于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腐败问题,进而讨论应采取的措施。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一)、腐败的收益分析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务员扮演的是代理人的角色。作为代理人其腐败的收益直接来源于贿赂收入(郑利平,2000),而贿赂金的多少取决于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租金可以定义为由于不同的体制、权利和组织设置而获得的额外收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9)。从长期均衡的角度而言,贿赂者愿意支付的贿赂金刚好等于他所能寻找得到的租金。换言之,各个腐败者所能获得的收益即贿赂金的总和等于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如用I表示腐败收益,R表示租金, 则I=R。
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的多少取决于这个社会制度建设的有效程度,一个经济的制度建设越完善,则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越少,而制度建设的完善程度可以用所花费的制度成本来衡量。在制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租金,从而腐败收益很大,腐败活动猖獗, 此时租金存在的方式或者制度上的漏洞也是非常明显的,即使增加数量不大的制度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租金;而在制度成本投入已很高的经济中,其法律制度、金融制度等已很健全,此时租金数量已不大且存在的方式不明显,对于政府来说要除去这不明显的租金显然需要很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制度成本所带来的租金减少的决对量,是随制度成本增加而递减的,即租金与制度成本呈现倒数的指数变动关系,可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R = I = a(1/SC)α (1)
其中SC代表制度成本,a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α大于1。
(二)、腐败的成本分析
如果公务员选择腐败,那他就必须为此付出成本,其中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腐败的直接投入,二是腐败一旦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前者往往是很小的,因为掌权者一旦拥有了支配租金的权力,要实现通过这一权力并从中谋取私人利益并不难,因此腐败成本大多数来自后者即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这类损失主要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未来收益损失等,因此腐败成本可由两个因素决定——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和被发现的概率(胡鞍钢、过勇,2002);而这两个因素又取决于制度建设水平即所投入的制度成本(SC),例如提高惩罚力度,会提高腐败成本,而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则会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所以腐败成本将随制度成本的提高而提高。更进一步,在制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制度所存在的漏洞很容易被发现,弥补这些漏洞的成本不高,此时只要少量的制度成本的增加,便可大幅度提高腐败成本;而在制度水平很高的情况上,制度存在的漏洞已不明显,要弥补这类漏洞需要花费较大的制度成本,此时制度成本很大的提高只会引起腐败成本很小的提高 ,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制度成本所带来的腐败成本提高,是随制度成本增加而递减的。这一关系可表示为: 其中,C代表腐败成本,b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β大于0小于1。
(三)、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I = abα/β/Cα/β (α/β>1) (3) 进一步,令I=C,即令(1)、(2)两式相等,不难得出:
SC*1 =(a/b)1/(α+β) (4)
SC*1表示使I=C即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相等的均衡制度成本水平,当实际的SC>=SC*1 时,I<=C,即腐败收益小于等于腐败成本,此时作为理性人的公务员应该选择不腐败;而当实际的SC< SC*1 时,I>C, 即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此时公务员将选择腐败,从而腐败活动猖狂,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制度成本的投入,可以有效地减少腐败。
三、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关系
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减少甚至杜绝腐败的行为,就应该增加制度成本即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投入, 但政府是否增加制度成本则要考查其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当反腐败的收益大于反腐败的成本时,政府才值得采取反腐败的行动。 SB = kSCγ (5)
其中,k为一个大于0的常数,0<γ<1。
进一步,令SB=SC,由公式(5)可得出:SB=SC= k*(SC)γ, 即:
SC*2 = k1/(1 -γ) (6)
SC*2表示使SB=SC即政府反腐败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相等时的均衡制度成本水平,当实际的SC< SC*2时,SB>SC,此时政府提高制度成本是有利的,SC可以一直提高到SC*2;反之,当实际的SC> SC*2时,SB四、腐败的成本收益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的联合分析 (1)SC*1=SC*2,即(a/b)1/(α+β)= k1/(1 -γ) ,此时腐败的收益等于腐败的成本,同时反腐败的收益也等于反腐败的成本,在这一制度成本水平上,有腐败可能性的人应刚好选择停止腐败,而政府也刚好选择不加大制度方面的投入量。 (3)SC*1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情况一般很少出现,更多的是第三种情况,即SC*1 SC*1,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水平,增加SC至SC*2。当SC等于SC*2时,腐败者的腐败成本已远大于其腐败收益,腐败活动已被减少到非常低的程度,作为理性人的政府也将不会再加大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反腐败者在得到自己的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腐败行为。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有以下结论: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而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取决于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投入量即制度成本。反腐败制度建设通过影响社会上所存在的租金而影响腐败的收益,通过提高惩罚力度和被发现的概率而影响腐败的成本。作为反腐败的主体,政府是否加强制度建设取决于制度投入成本和制度投入收益的对比关系。在反腐败制度建立初期,反腐败的收益往往大于其成本;而在反腐败制度建设基本完善后,再加大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则会使得反腐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所以反腐败应提高制度成本的投入量到制度收益等于制度成本的水平。
本文的讨论在政策建议方面有以下启示:在制度建设很不健全或正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的经济中,提高制度成本可大幅度提高制度收益。例如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往往存在很大的制度真空,导致腐败活动猖獗,这时投入不大的制度成本即可大大提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降低社会上的租金含量,从而有效地减少腐败活动;又如在某些新出现的腐败现象的领域,如果这种腐败是由于制度缺陷所导致的,尽快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将会有效抑制腐败的滋生蔓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因为腐败具有负外部性和反腐败存在很大的隐性收益,所以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不能只停留在使腐败收益等于腐败成本这一点上,而应上升到制度收益等于制度成本的水平,即在腐败现象已不是很严重的地区或领域,还需要继续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直到腐败现象被减少到极低的程度,甚至杜绝腐败行为。
参考文献:
胡鞍钢(2001):《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胡鞍钢、过勇(2002):《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4期
郑利平(2000):《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汪丁丁(2000):《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第12期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1999):《腐败寻根:中国会成为寻租社会吗》,中国经济出版社
何增科(1996):《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
[美]道格拉斯·C·诺斯(1994):《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美]金伯利.A.艾略特(2000):《腐败与全球经济》,刘勇、李宪、刘斌译,北京出版社
里克·斯塔彭赫斯/萨尔·J·庞德主编 (2000):《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经济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