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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权、人权、霸权的三元互克
1999年在中国内外发生了好几件政治大事,件件都与主权有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国家的主权?
主权涉及内政和外交两个方面。与此对应,理解主权的关键存在于两组关系之中。它们分别由三种相反相成的基本元素构成,但又有交叉重叠的部分。一组关系表现为主权、产权、人权的三极之道,是现代国家的法治主义体制的基础。另一组是主权、霸权、人权之间的互克关系,使国际秩序呈现出流动性。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一组关系;但首先需要对我通过这样两组关系来分析主权的基本图式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明。
众所周知,在西欧,国家权力现代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宗教改革促进绝对主义君主制产生的阶段。绝对君主通过消灭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和领主阶层以及多元并存的中间共同体(例如氏族、基尔特)的身份关系而掌握了统一的支配权。然而,主权在把个人从封建制身份关系的各种权力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使分散的个人不得不与一个垄断了所有权力的强大国家直接对峙。为了防止绝对君主滥用国家权力,需要加强议会的权力,同时还需要为个人提供足以安身立命的自由空间,于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有土地和房屋──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就取代身份共同体而成为个人自由的堡垒。在这个意义上,绝对的产权观念是与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对绝对君主的主权观念的制衡。
一个是属于私法领域的产权,一个是属于自然法领域的人权,这两者的结合导致了绝对君主制变成限制君主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因而得到适当的监督,这正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制度设计的核心原理。也可以说,从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到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这一百年间,主权实际上已经逐步被赋予了双重性: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普遍主义的,又是特殊而具体的。
在国际社会,围绕主权展现了另一组相生相克的关系。
按照经典的主权概念,民族国家是一切权力的集装箱,此外并无更高的权力。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力较量,这样的国家竞争更符合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描述的「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以理性来控制互相残杀的烈度,为了实现和维护和平,国际法的设想应运而生。在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虽然也指出主权者的关系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关系,但基本上还是以国内法(特别是罗马法)为模式来建构他的国际法体系的。霍布斯更明确指出,各人通过社会契约把大家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这就是国家;国家不妨称之为巨大怪物「利维坦」,其人格由主权者承当。后来的国际法学者也采取了同样思路,把国家拟人化,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等于处在自然状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马尔腾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开始,国际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提出了与个人的自然权对应的「国家的基本权」的概念,从而使主权在国际社会获得了与国内法体系中的人权不相上下的地位。因此可以这么说: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侵犯主权的行为,与国内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样是违反法律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国家以制度化的方式来防止主权蹂躏人权的事态,而在国际关系方面,问题则转换成如何防止霸权蹂躏主权。
所谓霸权是指某一中心国家在军事、政治、经济以及资源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由于生产效率极高,只要扩大自由贸易它就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由于文化感召力大,只要广泛传播就可以改变社会的话语和合法性基础。当然,霸权国家的行为并不总是那么文质彬彬的。称霸过程本身其实也充满了私欲、暴力、谎言以及阴谋。根据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历史研究,在资本主义体制的发展过程中,以兼有物质霸权和文化霸权为标准来衡量,真正可以称得上霸权国家的不外乎十七世纪中叶的荷兰、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及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
这种全球一体化的情景彷佛是欧洲现代国家体制形成过程在全世界的规模上的重演,所不同的只是:现在被解体的不是中间共同体的权力结构,而是主权国家的权力结构。其结果,从主权国家解放出来的分属不同种族和文明圈的个人假如不是回到中间共同体(包括地方政府)之中去,那就只有分别直接面对某个支配全世界的巨大权力。在这种状态之下,国际正义的实现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权的国际共识以及霸权国家的自制和反思。如果资源不再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进行分配,如果完全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之间可以互相通约而趋于一致,我们当然愿意看到天下大同的盛况。然而,这是现实可行的吗?
当人们真正彻底地贯彻自由立宪主义时就会发现,再仁慈再开明的霸权,只要它处于占绝对优势而不受外部限制的状况,可能出现的弊端决不会少于一个仁慈而开明的绝对主权者所引起的弊端。当然,推行民主政治的霸权国家比推行专制政治的霸权国家更容易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一国人民的选择怎么能够与全球性的选择挂,这在政治学和法学上都是个大难题。国际正义的标准究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弱者服从强者?文化和价值观有没有可比性?如果得不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显然分疆而治的主权国家体制比全球一体化的体制更能有效地实现人类的和平共存。
概括起来,国家体制的现代化在逻辑上主要采取了以下步骤:为瓦解封建身份制而建立绝对主权,为限制主权的滥用而强调人权,为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巩固产权。在国内,限制主权行为的是法治主义的制度设计。在国外,为了协调主权的相互关系需要国际法,国际法体系中主权的地位相当于国内法体系中人权的地位。然而,当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超越国界、形成世界性竞争巿场之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金融政策和贸易关系的协调等都要求一种高于民族国家的管理机制。但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这种「公共财」( public goods)?怎样防止国家的「搭便车」行为或者任意进行「公共财债权回收」的行为?事实上,在防止地球温室化、禁止核武器、放弃贸易保护主义等方面,美国只顾本国利益的不负责任的种种表现已经让许多有国际性、有良识的自由主义者感到失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霸权削弱主权并以人权作为合法性根据、人权借助霸权来促进主权的自我变革、主权以抵制霸权为理由来限制人权活动、人权的法理本身却并不足以限制霸权以及新一轮争霸竞赛的极其复杂的局面。
二 巿民社会与民族国家
为了进一步疏理上述两组三元互克的关系和摆正主权的位置,还有必要深入考察现代国家体制的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前面我已经指出主权具有辩证的双重性,它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是普遍而抽象的,又是特殊而具体的。为甚么会这样?答曰:因为产生主权概念的西欧社会本来具有分裂的封建国家与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的双重结构。
当欧洲各国扫荡割据势力、集中政治支配权,进而确立起在一定国界内的主权统治的体系之际," 基督教世界一方面构成了超越国界的巿民社会乃至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也不断诱发各个主权国为争取支配整个欧洲或基督教世界的霸权而展开激烈的竞争。以教会组织为纽带的巿民社会的发展壮大,导致主权的载体由绝对君主转变为自由的巿民以及全体人民,从而使民族国家在法律形式上势必具有民主主义的倾向。与此同时,争夺霸权的战争则深刻影响了国家的权力结构。例如,为了维持军事开支、提高资源的动员力以及更有效率地组织战争手段,国家不得不加强集权化和合理化,并通过拿利益代表参政权与纳税义务相交换的方式对巿民社会作出了重大让步。因此,现代民族国家体系最终都兼有科层制和代议制这两个侧面,前者体现世俗政治的权力由分到合的趋势,后者体现巿民社会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趋势。
与上述结构相对应,民族国家的成员也具有「国民」(nation)和「巿民」(citizen)的双重性。
从古代雅典和罗马的共和政体以及现代法律学的观点来看,民族国家中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居民都是国民;他们在道德秩序、权威认同、文化、历史、宗教等方面存在着传统上的同构型,并基于这种同构型来缔造国家。没有民族国家的创立就没有国民;反过来说,没有国民也就无从创立民族国家。这种自我循环的逻辑表明,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法律的虚构,或者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借用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用语,民族国家完全可以被称为「想象的政治共同体」(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但是,不同的想象会有不同的现实效应。如果采取福柯(Michel Foucault)式的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政治主体(subject),那么国民将乐于服从(subject);反过来,如果国家把国民当作客体(object),那么国民就会选择抗议(object)。因此,我们不能拋开对主权合法性的评价来讨论主权优越性的原则。
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非国民的第三者或者巿民而言,国家的出现只是一种技术上的偶然,政治生活的方式在民族国家之外本来还可以有其它选择。但是,对于国民自身而言,立足于文化传统的同构型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及其约束力是必然的,国家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威性根据。正是这种偶然与必然之间不同观点的落差,造成了民族主义的情绪波动,甚至还会导致各种形式民族净化的事态。
一般而言,国民应该服从国家。但是,作为巿民的立场与作为国民的立场不一样。根据巿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巿民是独立的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具有超越国界的普遍性、自然性,而国家的出现纯属政治技术上的偶然,甚至是可以民营化的。一切自由而自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看作巿民,所以巿民社会构成一个不设疆防的整体世界。但是,在这里也存在着辩证关系:正因为有许多具体的、特殊的民族国家并存,才有必要和可能设想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巿民社会;正因为存在着巿民社会的自由主义,选择不同国家体制的自由才能得到更充分保障;正因为民族国家与巿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反相成的关系,普遍人权只能是一种理想的圭臬,归根结柢,为人权提供现实的制度性保障的还是民族国家。由此可见,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市民社会的调整作用达到主权和人权的均衡,而不是仅仅否定主权的优越性;如果民族国家的主权体系被瓦解,则建立在由国家法所构成的公共领域之上的现代巿民社会的模式也难以存续。所以有人把民族国家解体的前景定义为「新的中世纪」的出现。
在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之间争霸的制度竞赛不仅没有妨碍巿民概念的普及,反而促进了巿民权利和巿民社会的发达。霸权国家除了暴力征服之外,还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把个人与国家(即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颠倒过来,通过对巿民权利提供普遍性保障来换取政治上的广泛支持。非霸权国家为了抵制这种精神渗透,也导入或者加强相应的保障巿民权利的措施。其结果,普遍主义的巿民概念广为流传(最典型的实例是「光荣革命」之际,征服了英国的荷兰统治者与英国议会以及王室的互动关系)。问题是,这样的机制能不能也在非欧洲区域、在不同的文明圈之间出现?
民族国家与巿民社会之间的摩擦,最集中地表现在民族自决权上。民族国家是求同的,而巿民社会允许存异;民族国家的逻辑是要维护主权完整和统一,巿民社会的逻辑则是要强调主权在民、承认抵抗国家的运动以及基层的自决和自治。
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目的,本来是要摆脱殖民地主义体制、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基础在于国民的同构型,而民族自决正是实现国民同质化、排除异族统治的重要工具。自决权的这种历史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一个由多民族构成的主权国家里,当少数民族或者支持它的某些国际势力向多数民族要求行使民族自决权时,这种要求往往伴随着极大的政治风险,会导致无休止的民族净化,从而反过来破坏巿民社会的普遍主义秩序。据说,倡导民族自决权的美国总统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第二期任内的国务卿、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兰辛(Robert Lansing)曾经在日记中指出,「自决」这个词语中埋藏着炸药包,并且还预言过民族自决的原则最后很可能会遭到否定。
后来的事实表明,一旦民族自决权被滥用,国际秩序就会动荡不安,无谓的民族纠纷、严重的侵害人权现象以及残酷的战争就会接踵而来。考察一下目前世界上民族国家的现实可以发现,只有很少国家是真正同质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其中主要民族占人口总数过半的国家没有在国家总数中过半;许多民族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严重的民族对立和文化冲突。因此,根据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既存的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自决一般都不应给予轻易承认。
虽然在1990年代南斯拉夫民族问题的处理上,曾经发生过为民族自决而进行的战争,也导致了波黑、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成为分立的主权国家,但是去年的科索沃危机处理却有些不一样:无论是南斯拉夫还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其战争目的都是不再承认阿尔巴尼亚人的独立。与此相应,在波黑共和国中为独立而争斗不已的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和穆斯林等三个民族的自决权也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同意。这种微妙的动向很值得重视和玩味。
我认为,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解读科索沃危机,中国可以向世界提供这样的新信息:在后殖民地化的现阶段,兰辛的主张已经开始具有现实性,也许作为民族分离独立运动的法理根据的对外自决权真的应该寿终正寝了。当然,为此需要某些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少数民族和少数者的权利以及异质性因素的尊重、宽容乃至制度性的保障,也就是要通过对内自决权的反思和自我限制(选择体制的自由)──特别是加强居民自治和地方分权来充分协调民族国家的逻辑与巿民社会的逻辑。只有具备合法性的主权才能斩断那些不可通约(incommensurable)的复数的道德秩序之间争斗不已的暴力之链,使街头、丛林里的对抗转化为法庭、议会里的对抗。如果说要实现全球一体化,那么首先也应该从反对无限制地行使对外自决权(分离独立的自由)开始起步,否则只会造成主权的不断增殖、主权内部结构的单一化、主权之间的激烈冲突以及国际社会的无序。
三 怎样理解世界格局的变迁
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民族国家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国际法秩序)及其演进过程和最近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现代世界的格局大致出现了以下五种不同的形态或者发展阶段。
(1)威斯特伐利亚体制 1648年,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欧洲有关国家在明斯特巿政厅缔结和约,确立了在主权国家作为外交主体的地位以及欧洲现代国际" 法律秩序的原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规定的经典性外交的准则是现代主权国家体制的基础,赫尔德(David Held)把这些准则模型化,概括为七项核心内容,即:世界由不承认任何高阶权威的各主权国家所构成或者分割;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以及纠纷的解决主要属于各国自主管辖的范围;国际法以确立国家共存的最低限度的准则为目标,不干涉国家与其境内人民的关系;在国境线上发生的不法行为的责任限于行为者本人;一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之间的冲突最终以武力解决,国际法只提供最低限度的制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有效控制的原则;对国家自由的限制的最小化是集体性的优先事项。
这种体制的最大特点是以国家主权至上为外交的基本准则,主权国家体制是承认对等战争的,只是要给予战争以一定的理性限制。因此,主权国家之间的和平实际上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一种是在例如大不列颠「日不落帝国」那样的霸权主导下的稳定,另一种是例如维也纳体制那样的主要国家之间的势力均衡。
(2)凡尔赛体制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与战败国德意志签订《凡尔赛和约》,确立了帝国主义的国际和平体制。它有三项基本内容:第一、全面围堵德国;第二、导入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第三、建立了维护国际和平的常设机构──国际联盟。从国际关系准则的角度来看,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双重性开始凸现;通过在国家之上设置作为高阶权威的国际组织的方式对主权进行外部限制,实际上促使主权国家加强了反思性的自我调整。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凡尔赛体制不仅未能阻止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霸权争夺,反而使冲突的规模扩大到帝国主义国家集团之间,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4)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 )体制 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势必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民族国家的藩篱,雅尔塔体制的兴亡过程为全球性巿场的发展提供了非巿场性条件。在1990年代,出现了建立超国家体制的各种努力,其中最瞩目的是两个现实的模式:作为「世界性国家」的美国和作为「超国家组织」的欧盟。美国本来就是复数的民族国家的合成体,具有非常典型的主权双重性。我们甚至不妨采取佐藤俊树的观点,把美国看成是与全世界规模上的民族国家体系同构的。与此相映成趣,可以把欧盟看成是关于巿民社会的理念的现实化、制度化。根据1992年的《马斯特里希特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欧盟既不是民族国家的联合体也不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欧洲共同体」,而是跨越国境的各种巿民团体──有的代表地方性利益、有的代表超国家性利益、有的代表全球性利益──的「公用广场」(common ground)。欧盟的统治原则是「政府间主义」(intergovernmentalism),统治对象却是拥有欧盟公民权的一切巿民个人,因此,各种巿民利益团体可以直接或者通过跨越国境的网络组织来对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以及内阁成员理事会进行游说活动。
(5)全球一体化的体制 在大西洋隔岸相望并且具有同盟关系的两个巨大的超国家体制,会不会演变成阿尔伯特(Michel Albert)所说的「资本主义对抗资本主义」那样的新的对峙阵营呢?为了防止事态向这个方向推移,为了防止莱因式资本主义体制以及欧盟势力圈的崛起,美国先发制人,在1998年末发表了领导权宣言,在1999年早春又因势利导地发动了科索沃空袭,接着不失时机地公布北约组织的新战略概念。在这个过程中,「价值之战」、「价值同盟」的说法甚嚣尘上,把欧美现代价值观与其它价值观体系的对立以及价值同化的必要性强调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前西德首相舒密特(Helmut Schmidt)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至少是该国的一部分政治家和幕僚,其实是想通过加强北约组织的方式使欧洲在二十一世纪也继续听从于美国的指挥,并且进一步控制整个世界。如果此言不谬,那么可以推论北约将有可能成为美国主导的世界法治秩序的惩罚装置,世界贸易组织(WTO)则是一种在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利害调节的报偿装置,而八国首脑会议(G8)就发挥某种类似最高决策机构的功能。
然而,最终会不会形成这样的格局还有待观察。更重要的问题是,这种世界格局能不能得到其它主权国家和各主要文明圈的社会群体的认可和支持?如果许多人站起来指责北约的新职能其实是西部牛仔剧的翻版,会导致新一轮的军备竞赛;华尔街的国际金融政策在本质上是要把整个世界改造成由美国人永远作庄家的拉斯维加斯赌城;以八国首脑会议来架空联合国安理会的做法等于国内的富人俱乐部直接组阁云云,那么所谓新的国际秩序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合法性根据呢?只要这类问题没有得到妥当的回答和解决,全球一体化体制的基础就只能是强制而不是共识。
从以上对世界格局变迁的粗线条勾勒可以看出国际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择其要点如下:
第一、主权国家体制起源于欧洲并从此向其它区域扩张。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出现了欧洲各国争夺霸权的战争,另一方面形成了制约战争的国际法体系。至今为止,世界秩序的法理上的基石一直都是主权平等。
第二、美国对欧洲战争的介入,强化了民族国家中的巿民社会的因素,包括民族自决、民主制以及人权等话语。这种历史进步值得我们高度赞扬。但也要看到,美国的外交兼有理想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方面,这个特点造成了国家行为上的自我矛盾。美国一方面主张世界法治秩序,另一面又以狂信的传道师的姿态推广其价值观;当外交强调价值、道义和原则时,事实上往往伴随着国际法框架的突破。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的作用和集体安全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联合国已经获得世界性的权威。但在现实政治中,大国之间的权力游戏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时至现在,联合国的权威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第四、霸权国家在操纵国际组织的同时不得不负担相应的制度成本,补偿这种成本负担的是它可以通过维持秩序获得较多的国家利益。然而,国家利益的冲突、霸权国家的独善主义倾向以及争霸的国家行为,势必不断妨碍国际组织和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在最近二十年来的国际化、超国家化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跨越国界的巿民社会的逻辑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主权不断被相对化。虽然其中并不是完全没有欧美主要国家在政治上的战略性安排,但这基本上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建立在主权对等独立的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体制,显然还是比所谓网络性巿民们的无政府主义的社群自治或者「世界联邦」的各种构想更现实,也比一国支配状态更容易被接受。
四 在国际民主与国内民主之间
前面提到美国式的联邦体制与国际社会之间具有一定的" 同构性,这样的事态很容易造成一种错觉──彷佛美国的正义观就是世界的正义观。我当然也高度评价美国对人类文明各个方面,尤其是在自由、民主、人权以及科学的伟大贡献,但同时不得不指出,只要存在着不同的文明,就必然会呈现出与此相应的不同形态的正义概念、道德秩序以及价值观,世界不必都以美国的是非为是非。尽管如此,我还是要承认:在构筑国际秩序之际,美国的多元主义的、民主的国内管理方式的确具有相当程度的感召力和借鉴意义。何况,要求「世界性国家」美国把它国内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它对国际关系的处理是顺理成章的。而按照国际民主的原则来建立和健全世界法治秩序,意味着真正落实并坚持主权平等,这显然是符合小国或弱国利益的外交策略。有一点要注意:正如在国内弱者需要人权一样,在国际社会中弱国尤其需要主权作为自卫的堡垒,除非它实际上或者在观念上拥有某种文化霸权,或者它甘愿成为一个所谓「降顺国家」(chicken state)。
然而,具体到人权外交的场合,主权、人权以及霸权的三元互克关系造成了强弱易形,实力与势力往往并不对称,情况变得十分错综复杂。其结果,人权和主权这两种本来都是来自欧美的普遍主义概念往往会在实践中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然而,这样的对立同时也有可能在国内和国际导致一连串微妙的相互作用:霸权国家以人权的名义干涉别国主权,别国则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求废除衡量人权的双重标准、要求按照国际法规定的准则和程序对为人道主义而行使武力的行动进行审议和表决、要求落实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及推动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反过来,霸权国家则可以采取价值同盟的方式和巿民社会的普遍主义逻辑,要求反霸国家首先在国内也消除某一阶级、某一政党、某一家族甚至某一个人的「霸权」现象、推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政以及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自由民主主义。这就是国际民主化与国内民主化的互动关系。只要这种对话、交涉以及抗争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不出现武力对抗的局面,那么它就有机会成为国内政治的改革与国际秩序的建构之间互相激励、互相督促的重要动力装置。
目前世界已经进入后冷战的时代,但是和平发展与军备竞赛的矛盾心理还在左右各国的决策。尤其是在亚洲,冷战结构尚未解体。有的国家还存在着领土分断的问题,而另一些国家没有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殖民地主义统治进行必要的历史清算,重新评价社会主义体制和重新建构国际秩序的作业也还没有真正开始。在这种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为了维护民族利益、抵制霸权国家的利己性干涉,重新认识和强调主权优越性的原则是必要的。然而不得不承认,迄今为止,中国公众传播媒介发表的关于主权的见解显得似乎过于单调、片面甚至在走极端。
从经典性主权国家到后殖民地化的民族国家,政治学原理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与此相应,国家主权的概念越来越以人民主权为内涵。仔细推敲中国政府提倡的所谓「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的命题也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主权其实只有通过保障人权和实行民主才能维持其合法性。诚然,「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是不适当的,但根据社会正义的理论,「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更不可取,因为它很可能通向法西斯和暴君专政。应该强调的是主权与人权的一致性、关联性以及均衡关系。前面已经涉及到人权在国内、主权在国外都发挥着通过法律规范保护弱者,矫正力量对比失衡的功能。在非经济领域的现代化过程中,人权和主权一直在不同程度上处于某种互相依存的关系之中。尽管在霸权因素的作用之下,关于人权的标准与关于主权的话语经常会发生对立和冲突,但是,只要在人权与主权之间达成一定的均衡,就可以比较容易地避免国际政治问题的尖锐化。
总之,主权的双重结构演化到当前的世界格局,政治性判断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微妙了,因此围绕主权问题还是要多对话,少对抗。通过各种不同层面、不同渠道、不同形式的对话,特别是通过在民族国家和巿民社会的双重结构中的建设性互动,中国应该并且有可能逐步克服自己在思想上、道义上、文化上的失语症和失范现象(anomie),在主权、人权以及霸权之间拓展出一片「和而不同」的公共空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