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自治权的重要形式与基本规制。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四川模式”:从法规名称的视角证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将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实现自治权的重要形式与基本规制。
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四川模式”:从法规名称的视角证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将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名称分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类。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P.319)。在四川立法实践中,自治条例的名称没有差异,单行条例则又细分为条例、补充规定(规定)、变通规定、实施办法(办法)等等。
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四川模式”:从法规内容的视角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内容十分丰富,大致可以划分为宪法与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三类。
注:()中表示修改的次数;中表示废止的法规数 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四川模式”:从发展进程的视角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高的转化过程。 本文从四川省各届人大常委会行使批准权的角度,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以便总结归纳其发展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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