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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马克思文艺理论界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论争的百年变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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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不断改写和重写,也由于文学边界的不断扩展和越界,加之马克思主义文论家的理论基础、研究旨趣、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对马克思经典著作及文艺思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选读、误读、臆解甚至背叛,导致西方文学理论界百年来关于文学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复杂诡谲,在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研究谱系中对此也形成了相去甚远的种种看法。本文对相关不同观点的论争及演变历史轨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西方马克思文艺理论;价值取向;文学与意识形态;论争

中图分类号:IO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7-06

自从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诞生以来,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就成了理不清、扯不断的复杂关系,文艺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争论也贯穿了整个东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发展史。通过考察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百年历史发现,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不断改写和重写,也由于文学边界不断地扩展和越界,加之马克思主义文学研究者的理论基础、研究旨趣、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对马克思经典著作及文艺思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选读、误读、臆解甚至背叛,导致文艺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变得异常的复杂,在西方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研究谱系中也形成了完全不同的看法。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在20世纪分化为三个各具特色的文艺理论论域,即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前苏联及东欧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本文将梳理西方世界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界对文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观点和看法,以归纳总结其关系演变的历史轨迹。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简称《导言》中这段论述,是前苏联文艺理论及20世纪80年代前中国文艺理论对文学定义的基本依据,西方世界持续百年的关于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也都依据于此。

前苏联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的论证逻辑一般是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文艺属于上层建筑,与法律、政治、宗教或哲学同属观念的上层建筑,而“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都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因此,文艺是一种反映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文艺的本质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在《导言》中,马克思说社会结构分析是指导自己“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也是解开“历史之谜”的重要方法。结合马克思前后的论述看,马克思的主要目的在于阐明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这其中虽然提到艺术,但马克思只是从社会结构的层面,指明了艺术的社会性质和艺术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并不是在给艺术下定义,更不能由此界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本质。恩格斯指出,有人“认为马克思进行阐述的地方,就是他要下的定义,并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2]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定义是用一个僵化概念去描绘一个变动或变化的事物或现象,它不但无法描述事物的变化,反而使事物的变化在僵化的论述中被扭曲,因此,他认为定义的方式是不科学的。研究者发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马克思在重要的地方都不下定义,他只是用各种方式来表达他的意思、分析、举例或作批判的证明。在马克思反对下定义的地方寻找文学的定义,并由此得出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结论,这是对马克思曲解。

马克思的《导言》中提到,文艺是不同于理论的另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苏联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家认为,理论掌握世界的方式是理性的证明,而文艺则诉诸情感,形象性是其特征,因此文艺是以形象性和情感性为特征的意识形态。美在艺术作品中的产生和存在,是与作品内容在意识形态方面正确倾向性、作品内容在认识上的客观性不可分的,由此文艺还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但这个逻辑有一个问题,艺术是表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图克服这些冲突的“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些冲突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形态性,只不过用法律、宗教、哲学、艺术等形式表现时才具备意识形态性。这里涉及到认识问题和价值取向,詹姆逊认为,“关于错误意识的理论便包含着理性认识的可能性,而理性在马克思理论的传统中往往以科学的形式出现”,[3]马克思认为,科学认识是可以避免意识形态出现的。其实马克思在《导言》中的那段话是要提醒注意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一种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这些变革可以用科学来指明,另一种则是反映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冲突的并“力图克服”的以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为形式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在这里将科学与意识形态区分开来,但并不是要将科学与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对立起来,他只是将科学与那些以“意识形态形式”来表现冲突的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对立起来,这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马克思解读时容易忽视的地方。因为这些意识形态的形式正是马克思提醒人们一定要“意识到”并力图克服的。在这里,马克思只是在提醒人们必须注意这些法律、文艺或哲学等体现出来的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虚假性的意识,而不是从本质上将这些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界定为意识形态。这是第一个误解。

再从马克思意识形态的界定上反过来看这个问题。意识形态是法国思想家特拉西给一门专门研究观念和感知系统的新型学科的命名,由于拿破仑的使用,意识形态成为空想与虚假的代名词。马克思在接受了拿破仑意义上的空想和虚假的含义之后将其引进德语并运用到他的一系列批判之中,用以揭露统治阶级思想观念的虚伪性和隐蔽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仍然带有拿破仑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痕迹。马克思认为,“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4]6各种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之所以呈现出其虚假性的一面,关键在于它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以为幻想可以改变现实,观念能够替代现实。从意识形态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说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那么文艺就是一种虚假意识的反映,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也显出了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荒谬性。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受统治阶级的支配的。”[4]98许多研究者认为,马克思这一段话预示着一个意识形态的“新概念”发展阶段,曼海姆认为,“马克思是把意识形态的特定概念过渡到总体概念的第一位思想家”。[5]西方世界许多马克思主义文论家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界定为中性的定义,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或者是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或者是作为自觉地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价值观的最集中的体现。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由此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新的指向。

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选读、误读甚至臆解为后世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界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争埋下伏笔。

“明确文学的本质和定义似乎预先了解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定义成为一种先在的条件,文学定义的合法性建立在意识形态概念界定的合法性之上”,[6]这似乎是所有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都走过的弯路。但就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来说,西方世界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解读和扩展。

西方世界的马克思文艺研究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西方马克思主义阶段和后马克思主义阶段。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是卢卡奇。卢卡奇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物化现象出发探讨了意识形态的起源。卢卡奇的物化概念来源于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拜物教假象成功地掩盖了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化使人们整个存在方式和生活方式都陷入了物化状态。他在晚年所著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一书中,把异化这一范畴的本质特征之一界定为意识形态性,认为异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詹姆逊认为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可以用“限定的策略”来解释,意即不可能认识整体。用伊格尔顿的话来说,就是“结构上受到限制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到了曼海姆那里又发生了一次重要的改写。曼海姆算不上马克思主义者,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对后世影响很大。曼海姆认为,存在着特定意识形态和总体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类型的意识形态观。特定意识形态是指思想或表征或多或少对现实进行有意的掩饰和欺骗,而总体意识形态则指特定的社会历史集团或阶级的意识形态。曼海姆实际上开启了人们用意识形态来指称世界观的先河。

在葛兰西这里,意识形态出现了新的转向。其实,葛兰西著述讨论的是霸权或者领导权的问题,其概念比意识形态更为宽泛。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霸权或统治方式,一种表现为政治领导权,另一种为文化领导权,前者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而后者则通过传输统治阶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文化的方式为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合理化证明。詹姆斯?罗尔认为,葛兰西的霸权是居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与意识间的连接机制,它通过日常的社会互动将文化与意识形态表征联系起来,将“意识形态的观念变成不言而喻的文化预设”。[7]伊格尔顿认为,“霸权不仅仅是某种成功的意识形态,而是可以被区分为形形色色意识形态的、文化的、政治的和经济的方方面面。意识形态特别指权力斗争在意义层面展开的方式。”[8]87因此,伊格尔顿认为,葛兰西将意识形态与政治集团或者权力结合在一起。葛兰西之后,意识形态不但从观念扩展到实践,而且与权力和宰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葛兰西的理论启发了阿尔都塞,他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拉康的精神分析哲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意识形态理论体系。阿尔都塞认为,只有一个强制性的国家机器,但却有多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强制性国家机器包括政府、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包括宗教、教育、法律、政治、传媒、文化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通过暴力”起作用,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则通过“意识形态”起作用。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不仅仅是意识和信念,更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他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被认为是一个想象的构造,其地位完全和梦的理论在弗洛伊德之前的作家心目中的地位一样”。他解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后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虚幻的,并且没有自己的历史,因为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结构,“永远以不变的形式存在于历史等于包含社会阶级的社会形态的历史之始终”。[8]6后世将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先在的社会存在,包括詹姆逊将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政治无意识”,都可以看到阿尔都塞的痕迹。

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表征个体与其真实存在条件的想象性关系,因为意识形态所反映的不是人类同自己生存条件的关系,而是他们体验这种关系的方式,是人类同自己生存条件之间关系的关系,是第二层关系。“正是这种关系的想象性本质,成了我们可以在意识形态整体中观察到的如果我们没有生活在其真实中所有的想象性扭曲的基础”。[8]8伊格尔顿认为,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根本不是一个“观念”,而是一个强加在我们身上的结构,它不是一种知识,也不关乎真假问题。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军人物,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交往过程中的扭曲现象。由于权力和金钱等“非语言的驾驭机制”贯穿于社会系统之中,成为生活世界中交往的手段,使生活世界中人们的语言交往受到侵犯和干预,语言的沟通成了利益交换,价值共识为可操纵的媒介所扭曲,交往系统扭曲变形,意识形态由此产生并不可避免。

伊格尔顿是英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吸收了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等理论家的观点基础上,伊格尔顿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做出批判性的总结。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无意识结构,意识形态建构了主体,“意识形态不是一套教义,而是指人们在阶级社会中完成自己的角色的方式,即把他们束缚在他们的社会职能上并因此阻碍他们真正地理解整个社会的那些价值,观念和形象。”[9]他的意识形态理论既继承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是“虚假观念”的思想,同时又将意识形态定义为话语与权力连接的产物,强调了意识形态的社会权力特征。 在《意识形态导论》中,伊格尔顿说,没有一种意识形态概念获得该领域理论家们的普遍认同,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家,就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他梳理了学术史上较有影响的意识形态理论,归纳出意识形态的6种定义。汤普森提出意识形态运行五种模式即合法化、虚饰化、统一化、分散化和具体化。美国马克思主义文论家詹姆逊总结出了人们使用意识形态的7种模式:错误意识、领导权或阶级合法化、物化、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支配权的意识形态、语言上的异化。詹姆逊的这7种模式,可以说基本概括了卢卡奇之后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看法。[3]206他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贯穿了某种思想体系的文化现象即政治无意识,在他看来,在当代社会,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文化之中,隐性而非显性地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人们很难发现它的意识形态。“任何社会都没有像我们自己的社会这样在如此众多的方面被神秘化,像它这样渗透着情报和信息,这些都是神秘化的工具。如果一切都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不可能的了,任何统治也是不可能的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处的境遇。”[0]49应该看到的是,从卢卡奇开始,这些马克思主义文论家或回归黑格尔,或借鉴弗洛伊德,或借助索绪尔的语言学、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拉康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等,从语言学、符号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不同视角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不同形式的“重写”或“改写”,意识形态的外延也扩展到大众文化、消费社会、工具理性、科学技术等。

与意识形态泛化相反的是,一部分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同时宣告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如曾经的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者,以研究消费社会意识形态著称的法国哲学家鲍德里亚,其前期还秉承卢卡奇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思路,认为消费社会消费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消费逻辑渗透到整个社会和人的心理结构中,人被彻底“异化”。但其后期,则认为后现代仿真时代到来,使真假之间的差异消失,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关系内爆,确定的意义彻底消失。没有真实,没有真理,意识形态消失了。而撰写《马克思的幽灵》、“为马克思辩护”的法国哲学家、“解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①理论家德里达,在解构形而上学的同时也解构了真理,他与鲍德里亚殊途同归,也宣告了意识形态的终结。

意识形态概念上的错综复杂导致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文论家对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上看法纷争不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文艺属于上层建筑,与法律、政治、宗教或哲学同属观念的上层建筑,而“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都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因此,文艺的本质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这是前苏联所谓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论证基本逻辑,前苏联文艺理论体系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意识形态”论成为“20世纪中国现代文学理论最具制约力的元理论”。而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则走上了与前苏联及中国体系不同的道路。

卢卡奇认为,物化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现象,要克服物化,消除这些意识形态,就必须坚持一种总体性的原则,即从总体角度认识社会。他认为现实主义文学能够从总体性的角度思考问题,力求描绘社会总体。他认为真正伟大的现实主义者从来就没有认为一种“物化”的形象是真正的现实,现实主义者马上就会把这一切拜物假象和现象转到真正的实质上来,转到人们中间具体的关系和联系上来。与现实主义文学相对立的是现代主义文学,这种艺术只描写现象,不再反映社会关系,是物化的产物,是一种意识形态,而现实主义创作方法能够克服这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与文学的问题在卢卡奇这里表现为创作方法选择上的问题。

阿多诺认为,西方传统哲学体系就是在同一性这种强制逻辑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等级式的概念体系,是社会不合理现象的哲学根源,是意识形态的“原初形式”。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同一性原则导致了人与社会的同一,主体与客体和谐这种虚假幻象,艺术成为“顺从的艺术”。他提出用“否定的辩证法”来反抗同一性逻辑,利用事物的自我否定功能和概念的相对性来否定对事物的把握及其意义,用那种不被同一性所控制的事物的观念来代替同一性原则。和马尔克塞类似,阿多诺认为艺术的语言和结构是艺术与意识形态的结合点,现代派艺术正是通过这个支点刺破了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幻象。

马尔库塞亦反对同一性,张扬否定性。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魔术似的、专横的、礼仪的要素充斥了言语和语言之中,话语的作为认知和认知评判发展阶段的那些中间环节被剥夺”,[2]社会宣传机构塑造了单向度行为表达自身的交流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语言割断了言语和语言的中间环节,使语言失去了超越和批评的功能,成为一种具有操作主义特征的语言,这些操作性的语言必然表达和促进了理性与事实、真理与被认定的真理、本质与实存、事实与它的功能之间的直接等同。资本主义社会将语言演变成单向度的语言,语言起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文艺与意识形态的联接点就在语言。艺术要挣脱或者反抗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必须从语言下手,必须挖掘思维方式中的否定性思维模式。马尔库塞不但纠正了前苏联马克思主义文艺学中将形式与内容割裂、将形式理解为反映意识形态的手段的僵化教条的观点,而且将艺术革命的重点转移到了形式因素上来,艺术的自律性和革命性成为对抗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关键。在这里,马尔库塞重新界定了文学和意识形态,他这里的文学艺术具有自己的自主性,可以摆脱社会既定规则的束缚,实现对现实的超越。将虚假性作为意识形态所固有的普遍特性,马尔库塞一定意义上回归到了马克思早期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在他看来,文艺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自由与爱的象征,它承担着人类实现救赎的希望。

阿尔都塞指出,文学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具有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主要特征,文学具有意识形态功能,但并不表明文学就是意识形态,他拒绝把艺术简单地看作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他认为真正的艺术“并不给我们以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艺术使我们看到的,因此也就是以‘看到’、‘觉察到’和‘感觉到’的形式不是以认识的形式所给予我们的,乃是它从中诞生出来、沉浸其中、作为艺术与之分离开来并且暗指的那种意识形态。”[3]在这里,阿尔都塞所指的真正艺术是不以逻辑概念的方式,而是以感性的、直觉的形式呈现现实。这种形式让我们看到了艺术从意识形态中诞生并沉浸其中,而又与之分离,超越意识形态的艺术,这种艺术形式对意识形态的表现不是显现的,而是隐性的,它并不以工具性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出现。 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无意识的存在左右着我们的一切,但这种无意识还会出现在文字的缝隙中、空白处。文艺无法摆脱意识形态,但文艺能超越意识形态并“与之分离”,可以不做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工具,不做显性的意识形态表白,尽量将其意识形态因素压制到文字的缝隙,让其作为隐性的意义埋藏起来。我们无法摆脱意识形态,但可以通过文字的断裂、空白、沉默,在公开意义与作者的实际意图之间造成一个裂缝,从而让整个文本的意识形态表述出现矛盾和不和谐,瓦解和推翻整个文本的既定逻辑,让文艺从意识形态的笼罩中逃逸。“症候式阅读”是阿尔都塞揭露文学意识形态的手段。

哈贝马斯认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以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建构起来的主体间的互动,交流就是互为主体间的对话、沟通,交往的核心是“理解”,而语言是理解的“沟通媒介”。作为文学的语言符号是公共的,但如何使用符号以及符号指涉什么却具有私人性,因此,文学语言中就会出现大众理解的符号指涉与作者意图之间的断裂,是交往过程中的扭曲,有了扭曲,意识形态就不可避免。哈贝马斯也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的联结点放在了语言上:语言既是传输意识形态的工具,同时也可扮演颠覆意识形态的工具。和阿尔都塞相似,齐泽克认为哈贝马斯的意识形态也隐藏在文本的缝隙之中,这种文本“在秘而不宣的如控制,等等社会利益影响下,其‘官方的’、公开的意义与其实际意图之间存在着裂隙――也就是说,在这种文本中我们所涉及的是文本直接表述的内容与其实践前提之间的一种未经思考的张力”。[8]9即是说,在文本的公开的表述与实际的意图存在着断裂,而这些断裂之处恰好是暴露了隐藏其中的意识形态。

伊格尔顿从文学与经济基础、文学与意识形态,文学的内容与形式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进行了重新阐释。他认为,艺术是社会“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复杂的社会知觉结构中的一部分,这种知觉结构作为一种无意识确保某一社会阶级对其它阶级的统治。因此,文学与观察世界的主导方式即一个时代的“社会精神”或意识形态有关。作为人们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发生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意识形态是体验那些社会关系并使之合法化和永久化的方式。意识形态所反映出的这些社会关系不仅出现在“主题”和“中心思想”中,而且也出现在风格、韵律、形象、质量以及形式中。伊格尔顿梳理出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研究的基本逻辑脉络:文学研究的关键是意识形态,而要理解意识形态,就必须将意识形态放在社会整体中去观察,考察它怎样由特定的、与历史相关的、巩固特定社会阶级权力的知觉结构所组成。关于文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伊格尔顿认为有两种极端的、对立的观点值得注意:一种是“庸俗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文学当作是那个时代具有一定艺术形式的意识形态;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文学作品能够挑战其所面对的意识形态。伊格尔顿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简单。文学作品既是意识形态结构的一部分,同时文学作品又以自己的艺术改变了这种意识形态结构。将文学作品理解为一种形式结构是理解文学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伊格尔顿拒绝接受阿尔都塞关于文学能够与意识形态拉开距离的观点,认为文学是对已经存在的意识形态话语一个复杂的再生产。批评所关注的不只是文学形式的规律或意识形态的理论,而是“作为文学的意识形态话语生产的规律”。[4]

美国马克思主义批评家詹姆逊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批评就是通过显性思维与隐性思维的矛盾性,破解这些掩盖潜在内容的形式框架和抑制策略。文本作为研究或者阐释的客体被理解为个别性的文学作品,但与普通的文本阐释或者个别解释不同,这个“个别作品”被看作是一种“象征行为”。在社会视域中,文本作为研究的客体不再被看作是个别作品,“将被作为那个更大体系”,“在形式上被重构成伟大的集体或阶级话语”,“或阶级话语、或语言的个别表达,也就是言语而重被视为焦点”,[5]文本不过是这些阶级话语的一种个别言语或表达。在社会视域中,文本从“个别作品”转换为集体或阶级话语的一种言语表达形式,传达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詹姆逊认为,这种言语形式就是“意识形态素”,即社会阶级在本质上不相容的集体话语的最小可读单位。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有着各自的话语表达方式和策略,这些话语代表着各自阶级的机制体系,是各个阶级意识形态的体现,而意识形态素则是这些意识形态话语的具体言语表现,但阶级话语并不是以显性的话语形式表现,而是以隐性的意识形态素表现。

詹姆逊认为,文学素材或潜在内容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在原初就是有形式的,并且开始就具有了意义,“艺术作品并不赋予这些成分以意义,而是把它们的原初意义转变为某种新的、提高了的意义建构”,詹姆逊认为,内容是不需要释义的,因为内容本身从本质上说就直接具备了意义。“批评过程与其说是对内容的释义,不如说是对它的揭示,是对隐匿在曾经作用于它的种种稽查的歪曲之下的原初信息、原初经验的一种暴露、一种恢复;这种揭示采取说明内容何以如此受到歪曲的那种形式。”[6]阐释的任务只能落到形式上,就是考察形式如何对原初意义进行“稽查”、如何“歪曲”或者“隐匿”原初意义,形式如何成为一种意识形态。

卢卡奇之后,从马尔库塞到哈贝马斯,他们都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的连接点聚焦在语言上,都十分重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文学语言怎样发挥意识形态功能并制造出意识形态,二是这些意识形态掩盖或遮蔽了哪些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或者这些权力如何通过文学发挥作用。从阿尔都塞、哈贝马斯到詹姆逊,他们都是认为文学作品中文字的断裂、空白,沉默之处,恰好是意识形态的藏身之处,文学批评就是要从这些断裂和空白处去窥视意识形态的痕迹,尽管他们所谓的意识形态不尽相同。他们揭示文学中的意识形态,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研究文学,而是为了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文化,从而实现文化、种族、身份、地位以及权力上的平等和自由,实现人的解放和社会的解放。如伊格尔顿所说一切批评都是政治批评,文学批评就是将关注点放在“作为文学的意识形态话语生产的规律”上,放在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的“文学制度”上,其目的就是要将隐藏在其中的维持统治系统的权力结构暴露出来,文学研究的目标是要实现马克思的总目标,即人的解放和社会的解放。之后的各种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基本上沿着这一思路,透过文本挖掘其隐含的内在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暴力及一切不平等关系。文学研究成为他们政治研究、社会研究的一部分。不同的是,虽然他们都把人的解放的希望寄托在文学上,但马尔库塞、阿多诺等法兰克福一派认为文学本身具有反意识形态的因素,文学不但不是意识形态,而且能挑战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而到伊格尔顿及詹姆逊,则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先在的结构,是文学的一部分,只能通过显性与隐性策略之间的张力去破解意识形态。 在西方世界的马克思文论家那里,文学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地改变,伊格尔顿的“文学”已经不是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而是话语形式,“是表示社会中有价值的写作的总和:哲学、历史、杂文、书信以及诗歌等等”,[7]他所谓的文学涵盖了政治、历史、哲学、宗教等一般文化文本形态。德里达甚至提出文本之外无他物、一切都是文本的观点。他一方面认为,一切文本都可能是文学性的文本,另一方面又认为文学“几乎没有”。因为没有内在的标准能够担保一个文本实质上的文学性,不存在确实的文学实质或实在。因为文学性已蔓延到了所有的文本。文学泛化到一切文本,德里达无疑于宣告了文学的消亡。鲍德里亚认为后现代社会只有拟像,真实性、意义和社会性都成为能指符号的狂欢,没有内容,也没有形式,一切文化形式和语言都被吸收到这个纯粹符号操作的模型中,“艺术就无处不在。所以说艺术死了,不仅仅是因为对艺术卓越超凡的批评已经消逝,而且还是因为现实本身已完全为一种与自己的结构无法分离的审美所侵润,现实已经与它的影像混淆在一起了。”[8]一切可能的艺术形式以及政治形式均已穷尽。在他宣告意识形态终结之后,他同时宣告历史终结、艺术终结。意识形态消失了,艺术消失了,文学和意识形态从此不再有任何关系。

从卢卡奇开始,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文学研究经历了对马克思文学思想的重新发现、重新修正,到对马克思文学思想的人本主义的重新恢复、积极补充,再到后现代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理论的解构、超越,甚至背叛,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和文学研究者也经历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德里达坚决反对将自己“固定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躯干上,固定于它假定的系统的、形而上学的和本体论的总体性中尤其是固定在它的‘辩证法’或者‘辩证唯物主义’中,固定在它的劳动、生产方式、社会阶级等基本概念之中”。德里达等后现代理论家解构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解构了总体性,也解构了马克思主义,他们在继承马克思的旗帜下抛弃了马克思。但正如他的著作所言,马克思是一个幽灵,是无法摆脱的幽灵。因此,德里达、鲍德里亚他们在宣告文学和意识形态消失之后,好像为西方世界这场百年争论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正如拉雷恩所言,“后现代主义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进攻姿态没有彻底根除它希望抛弃的整体视角――反而暗中假定它的存在,从而最终自相矛盾。它拒绝意识形态批评,但在攻击元叙述,以及分析各种似乎掩盖了深层现实的社会现象时,又引入了一种意识形态批评。”[9]因此,意识形态和文学终结之时,无疑将是又一场新争论的开始。这场争论或许还将持续百年。

注释:

①复旦大学俞吾金、陈学明在《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中认为,德里达是解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是后马克思主义四大派别之一。见: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下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7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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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德等国其是侦查权的行使主体,直接领导警察进行刑事侦查,从案件的启动到终结,都在检察官的控制之下,并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因而这些国家能够保证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从目前的立法状况和改革难度上看,我们还很难达到检警一体化的监督程度和效果,但我们可以从机制入手,逐步地改变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行为监督的滞后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侦查行为直接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地、主动地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不是因举报才介入监督。即将公安机关线索受理、立案、侦查措施运用以及侦查终结处理等过程都通过专网置于检察机关监督之下,使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时就能监控到案件的横向运行情况,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当然,考虑到侦查秘密问题,可以通过权限设置的方式将具体案情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避免案情完全暴露,从技术上讲,实现这一措施的难度并不大。

最后,要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目前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至于公安机关是否良好地纠正,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没有实质的处分权,建议权是无法达到监督效果的,侦查行为要得到约束,就必须有另外一种权力来制约侦查权。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成功经验来看,只有以实体处分权取代建议权,才可能从根本上强化法律监督效果。具体而言,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建议纠正、撤销、责令改正、建议上级追责等处分。同时,完善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具体细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对于违法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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