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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至清两千余年的中国为封建社会,这是目前中国史学界的“常识”,它是由郭沫若提出的。但事实上很多史学大师持有不同观点,比如马克斯·韦伯就认为秦朝以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秦朝以后的则是“家产官僚制”。费正清也认为,用“封建”一词定性中国古代,价值很小。梁漱溟和钱穆也持类似观点,梁说:“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解脱,因而漫然以封建概论一切,是何足以服人?”钱穆的话是:“近人率好言中国为‘封建社会’,不知其意何居?”这些大师的论点,都是以详尽的史实为论据,它提示我们,对于“古代中国是封建社会”这个“常识”,我们应再作仔细的考量。我们一般把自秦至清的中国对应欧洲的中世纪,认为两者皆属“封建”。事实上,两者在政治结构上差异很大。本文从欧洲的“封建主义”入手,以试图对上述不同观点做一厘清。
一、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社会政治状况
横跨欧亚非的罗马帝国,在其末期同时在欧亚非各处遭到了外族的进袭,其中最主要的是日尔曼人的进袭。476年,罗马帝国最后一位皇帝被推翻,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正式灭亡。接着,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一系列的日尔曼民族的国家,主要有法兰克王国、东哥特王国、西哥特王国、伦巴德王国、汪达尔王国、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在这些国家中,以法兰克王国版图最广、存在时间最长。
中国的历代王朝以及罗马帝国,都建立了一个中央政府,建立了一整套从上而下的官僚和司法机构。这套机构、这批人马,从事的社会职能是单一的:或行政管理,或司法管理;他们的组织是严整的:按等级原则自下而上,皇帝是最高领导,皇帝掌握人事的任免权;这批人马的正当收入(俸禄)是来自税收,当然,还有或明或暗的贪污贿赂。按以上方式组织起来的政治体,叫做一个统一的国家。
在罗马帝国以后的欧洲中世纪,上述意义上的国家是没有的。这不仅仅是说没有一个统一欧洲的国家,更是说,即使是那些日尔曼人新建立的各个王国,也不是上述意义上的国家。在那个时代的欧洲,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家都没有。
一位封建时代的国王,比如法兰克王国的查里大帝,在灭亡罗马帝国的时期,率领自己的大军,征服了大片大片的土地。然后,他就把土地分封给各位军官、各位武士、各位亲信,他们曾紧紧地跟随着他,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接受了生与死的考验,他们的很多弟兄已经战死在沙场,现在,他们终于盼到了享受荣华富贵的这一天。他们是一群成功了的“寇”。
国王把土地分封给他们,有两个原因。第一,国王要酬谢他们多年来跟随自己南征北战的辛劳。而且,这种酬谢也是保证他们在未来继续精诚团结的粘合剂,国王以这种酬谢表明自己是一个有情有义之人,表明只要战斗成功,他是绝不会亏待大家的。第二,国王利用这种分封,对所控制的疆土、所统治的百姓进行管理。比如,原来的一位骁勇善战的骑兵队队长,现在成为了一位管理着成百上千隶农的领主。在他受封的庄园里,他既是庄园的所有者,也是庄园上农民的父母官,行使着庄园里行政、司法和警察的权利。因此,他的庄园就成了他的独立王国。他对国王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在战时聚积到国王身边,去和敌人战斗。
正因为没有一个高度整合的行政、司法体系,也没有一支常备军,所以国王对于他的封臣们只是一个封建宗主,他与他们以互惠的忠诚纽带约束在一起,而不是位居他们之上的最高君主。国王的经济来源实际上全部来自他作为领主的个人庄园,他也只生活在他的庄园里。他只要其封臣们在发生战事时能及时地全副武装地赶到自己的身边就行了。
想一想中国的皇帝们,他们历来就不允许在自己的治下存在“独立王国”,他们要亲自管理神州大地上千百万子民,每天都要在凌晨6点钟左右爬起来,去上早朝,每天晚上还要审批一大堆文件,封建时代的欧洲国王们真是够省心的。他只要管理好属于自己的那些庄园就行了,其他地方的政治事务全交给各地领主、贵族们去办了。
所以,韦布斯特的《新国际词典》(第三版),这样定义作为一种政府类型的封建主义:“政治权利被看成一种私人权利,被一群领主分别拥有。”勒恩则说:“封建主义就是一种极端的在政治上没有中心的社会状况,在那时,我们今天所谓的公共权威是被一些个人分散拥有的。”
国王与贵族之间、各级贵族之间,是一种封主和封臣的关系,但这决不是一种上下级(比如局长和科长)的行政领导关系。在大多数的时候,封臣不必向封主交税,不必接受封主的指挥命令,他们之间很可能几年见不上一面。封主把自己的一些土地分封给其他领主,同时自己也可以接受其他领主乃至国王的土地分封。一位领主接受了另一位领主、贵族的土地分封,则要向后者效忠。效忠当然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拿出实际行动。如果封主在战斗中被俘,他要向敌方交纳赎金,如果他继承或者出售采邑,要向封主交纳一笔税金。特别是在封主和别人打仗时,要去帮助封主打仗。这就像街头混混们也都是一伙一伙的,在内部一定要讲义气。因为只有团结,才有力量。混混们的赌咒发誓就是建立、肯定、宣示这种团结关系的一种方式,而一位封臣也要向其封主发誓。
在9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典型的誓词是这样的: “我一定遵守誓言,永远忠诚:以神的名义,在这神圣的教堂里,我发誓对他(封主)真心真义,忠心耿耿。我要按照神的律法和宇宙的秩序,爱他所爱的一切,避开他所避开的一切。我永远不会做任何令他不高兴的事,说令他不高兴的话。”
在12世纪,佛兰德斯伯爵所接受的效忠仪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伯爵问他是否愿意完全成为他的附庸。他回答说:‘我愿意。’他紧握双手,把它们放在伯爵的手掌间,他们互相接吻。这样,他们就互相联系在一起了。第二种,宣誓效忠者用以下的话对伯爵的代理人表示效忠:‘我保证我将忠于威廉伯爵。我将始终不渝地以及毫不虚假地向他一个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效忠。’第三种,他凭着圣者的遗物起誓。”
这样,在封主和封臣之间,就有了一种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国王固然有自己的权利,但也有对封臣的责任;封臣固然有自己的责任,但也有对国王的权利。因此,封主与封臣的关系就被纳入一个双方都接受和承认的规范之中,国王也不愿轻易违反这个规范,否则会导致和封臣的关系不稳,甚至导致封臣反抗。
《西方的传统》一书中记载了一份国王与封臣的协定: “如果国王召唤男爵及所有封臣,他们就必须来到国王的面前。他们必须率领各自的所有骑士,自己负担费用,为国王提供40天的军事服役。如果国王要求他们自费为国王提供超过40天的军事服役,只要他们不愿意,就可以不做。如果国王自己出钱请他们在40天后继续为国王服役,他们就必须做。如果国王希望他们跟随自己出国打仗,如果他们不愿意,就可以不去。”
一般来说,国王是最高的领主;直接隶属国王的是大贵族,他们分别地被叫做公爵、伯爵、侯爵;这些贵族又把他们的一部分采邑,分封给通常被叫做子爵或男爵的小贵族。
这似乎看起来是一套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等级阶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这么简单,因为同时存在着其他一些不规则的现象。比如,一位封臣可能会越级受封,一位子爵可能从一位公爵那里受封采邑;又比如,有些封主和他们的封臣同时从另一位封建主那里受封;又比如,有的国王会从另外的国王那里受封采邑,从而成为后者的封臣,英国国王就因为接受了法国国王诺曼第的采邑,在很长时间里,是法国国王的封臣;又比如,有的国王甚至从某些公爵或伯爵那里取得采邑,从而成为他自己的封臣的封臣。我们更要看到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发过的誓言可以不遵守,允诺的责任可以不承认,去年的封臣今年就可能翻脸不认人,今年封出去的土地明年就可能想收回。“谁又能把老子怎么样?”那时欧洲的政治、军事精英们,就是一大群组织不严密的黑帮,背叛、火并之类的事是经常发生的。
所以,封主和封臣的封建关系,实际上是松散的、含混的、暂时的、多变的、脆弱的,这意味着:并没有形成一个大范围的统一的稳固的政治秩序,也没有一个能有效进行统一控制的政治中心。既然没有谁能垄断暴力,那么大家就都要使用暴力;这也就意味着:大大小小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是随时地、经常地在四处发生着。一会儿A男爵和B公爵打仗,一会儿B公爵和C国王打仗,一会儿E伯爵和F伯爵打仗,一会儿E、F联合起来和G、H伯爵打仗,一会儿H伯爵又反抗自己的国王,一会儿H、I、J伯爵、男爵联合起来对抗自己的国王,一会儿K、L两国国王联合起来去攻打M公爵,一会儿M男爵去打N主教,一会儿N主教和O公爵联手对付P国王;后来还出现了城市,那就更热闹了,一会儿Q国王对付R城市,一会儿R城市和S伯爵联手对付T主教,一会儿U、V两国王进攻W城市和X国王的联军,一会儿Y、Z两个城市之间又打起来了。在这里,每一个贵族、国王、主教、城市都不是好欺负的,他们都有自己的武装。当然,这些战斗的规模不大,大部分情况下,就是几百人至多几千人在那里打。
英国今天实行的行人靠左的风俗,就是从中世纪传下来的。因为中世纪的英国很不安全,因此离开自己的庄园要走远一些的人,都要佩戴刀剑。在路上,任何一个迎面过来的人都可能是危险分子,因此要随时准备拔出刀剑。而靠左边行走,则方便用右手立刻拔出武器。
正因为那时真正严整的社会秩序只存在于领地、庄园内部,而对于一个个领地、庄园的主人——贵族骑士来说,既没有一个外在的强大的控制力量来控制和管理他们,他们之间也没有多少经济上的相互以来(庄园和领地的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贵族骑士们可以说是“无法无天”的。这当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个个无法无天的贵族骑士之间经常会发生抢劫、进攻、冲突、争夺等各种关系,这时,逞勇斗狠就是最重要的因素。可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野蛮的、粗砺的。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埃利亚斯所说:“中世纪世界那广大的、变动缓慢的农业区域的主人——骑士,他们大都除了手中宝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的手段,除了体力便没有别的直接依仗之物。只有被人以体力制服的危险,只有明显占上风者的挑战,亦即直接的外界的体力强制才能迫使他们收敛。他们粗野、残忍、动辄冲动,受当时情绪的主宰,行为不计后果。他们无法迫使自己进行自我强制。打家劫舍,强奸施暴,其乐无穷;不承认任何人高于自己,老子天下第一。”
如果说文明的一个含义是:某一群体的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而且这些人把这些规范内化于自己心中,能对自己进行自觉的约束;那么,中世纪欧洲的贵族骑士之间的关系就极不文明,而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同时期的中国文官们,就文明得多。说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是一点都不过分的。
二、欧洲中世纪狭义封建状况产生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罗马帝国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能建立起大一统的官僚体制;而罗马帝国之后的那些日尔曼人王国,却只能建立起分离割据的封建主义?而且再未出现一个统一欧洲的帝国呢?
埃利亚斯认为: “只要是自然经济关系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那就几乎没有可能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形成稳定的、主要以和平方式进行工作的、并一直受到中央监控的统治机器。······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有那么一块土地的生产就能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的日常需要,如果没有较大规模的分工和产品交换,······那么不同地区相互之间的依赖也就微乎其微。只有较大区域间的相互依赖有了明显的增长,才会形成有某种程度稳定的中央机构。”
可是,在自然经济的中国,却分明建立起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
应该说,在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中,是完全可能出现“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的,埃及在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300年的共31个王朝是这样,罗马帝国是这样,中国的历代王朝是这样,印度16世纪到18世纪的莫卧尔王朝也是这样。而能不能出现这样的统一帝国,则取决于很多的因素,比如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大一统国家的出现,是出于建设和维护水利的社会需要,因为这要求大量的人力进行集体协作;古代埃及和古代两河流域的国家也是这种情形。我在这里则提出三种因素。
第一,农业社会中会出现若干个争夺统治权的军事集团,我将其称为“寇”。在互相厮杀争斗的各个寇之间,有没有一个力量超出其它寇的“超级寇”,它能在某一大块地域内,消灭或降服其他各寇,实现一统。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寇,那么众寇纷争的局面会长期存在;而如果出现了这样一个寇,则四海统一,天下太平。在欧洲的农业时代,罗马就是这样的一个大寇;首次统一中国的秦国,在战国七雄中就是这样的一个大寇。而罗马帝国之后的中世纪欧洲就再没有出现这样一个大寇,一直就是众寇纷争的局面。
第二,实现大一统的那位“超级寇”,能不能把它对那一大块疆域的统治制度化,整合化。欧洲封建时代的各王国的国王们都在自己的疆域内,努力做到这一点,可一直很不成功;但是,奥古斯都及他以后的罗马皇帝们可以说是做到了,中国从秦始皇开始的中国皇帝们也可以说是做到了。那位“大寇”在这方面所要做的工作,包括:建立文官制度,确定行政区划,建立统一有效的赋税制度,确立国王对军队的最高权威,施行普遍化的兵役制,建立国内统一的铸币制度和驿道制度,推行君权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有效地控制统治集团对百姓的压迫压榨程度,有效地削弱各地方势力的增长,等等。秦始皇在这方面的工作是开创性的,而后来两千多年的中国皇帝们也在这方面从不敢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