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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民主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全社会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我国即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这是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证。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图书馆与读者交往中必然涉及到隐私权,图书馆如何保护读者隐私权问题一直没能引起业内的足够重视,适逢《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之际,保护读者隐私权已成为图书馆无法回避的问题,应该提到图书馆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议事日程。
1 图书馆为何要重视读者隐私权问题
1.1 读者民主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目前,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电子信箱内充斥垃圾邮件,莫名其妙的各类推销电话不断,手机常常收到欺诈“中奖”短信,日益频繁的“信息骚扰”已严重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其原因是个人的信息被“泄密”。人大代表提案急切呼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它表明人们民主法律意识已经增强。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各类“泄密”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减少当前存在的混乱状况。世界近20个国家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我国也将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已成为世界性的立法倾向。
政策是保护图书馆读者隐私最根本的手段,只有颁布制定、颁布隐私政策,才能确立图书馆读者的隐私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规定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中虽然明确了要为读者保密,但仍重视不够,现行的图书馆规章制度缺乏或忽略对读者权益的保护,往往是以规范读者行为为主,从不明确承诺如何保护读者的隐私和秘密,造成读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图书馆的一切活动都应在法律规范下进行,重视保护读者的隐私权事实本身即明确宣告图书馆是守法的典范,从而完美塑造依法治馆的庄严形象。
1.3 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读者是图书馆事业的主体,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天职,这一理念为世界各国图书馆所确认并写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公开向世人宣告。图书馆公认的价值准则是一切以读者为中心,读者的利益高于一切,为社会所有成员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尽管如此,一些图书馆仍缺乏读者权利意识,没有建立相互尊重的氛围和保护读者隐私的服务理念。图书馆健全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内部政策,是约束和提升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实现读者隐私权不被侵犯,就是以实际行动凸显读者的主体地位,昭示读者的尊严不可侵犯。
1.4 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
图书馆隐私权的隐患更多的存在于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服务中,主要根源于网络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 造成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图书馆与读者通过网络传送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图书馆网站之间共享个人数据信息的某个环节,还可以发生在图书馆网站存储个人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如他人可以对包含有读者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进行监看,修改后再发给收件人,这样收件人收到的就不是当事人真实的个人资料;或者他人将窃取的读者个人信息非法披露给其他网络服务商,使权利人受到“垃圾邮件”的困扰,生活安宁权受到侵害;或者他人直接侵入图书馆的读者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信息,这对隐私权的危害可想而知。图书馆必须加强保护网络读者隐私的措施,防范网络资源管理安全,使更多读者愿意、放心的利用图书馆。
1.5 营造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
当个人的隐私保护不当与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似乎是件小事,但是如果侵犯读者的隐私权,就可能引发矛盾,处理不当还会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建立图书馆与读者平等、信任的和谐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使读者更信任图书馆,能在这里安全、舒畅、自由地阅读学习。同时图书馆是社会的窗口,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图书馆也是文化信息源,每日每时都在以自己特有的文化辐射塑造人群塑造社会,图书馆尊重读者的隐私权本身即是展示一种精神文明,它的示范教育和塑造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2 图书馆工作中涉及那些读者隐私
图书馆涉及读者隐私权的领域主要分为“读者活动的隐私”和“读者信息的隐私”两个方面:
2.1 读者活动的隐私
读者活动的隐私,是指读者在图书馆的活动不受他人监视、检查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这种隐私主要关系到图书馆使用权,即人人都有权利利用图书馆,都应在不受任何侵犯的情况下,自由地出入图书馆,在图书馆中完成自己特定的任务,体现读者来馆查阅图书时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限制地提供信息和抵制审查是图书馆的责任,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图书馆都无权对读者进行跟踪监视、检查搜身、限制行动。所有读者都有权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干扰或监视而合法地利用图书馆。
2.2 读者信息的隐私
一般的说,读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都是隐私的范畴。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在图书馆活动中,需要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读者个人信息隐私,还包括:①读者卡(校园卡)的记录信息;②读者的流通记录、查找与检索到的信息;③读者的阅读范围与借书记载;④读者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等研究内容;⑤读者的应试与就业信息咨询;⑥读者为某种纠纷发生法律诉讼时法律咨询;⑦读者为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咨询;⑧读者的个人家庭状况等大量信息,也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凡属读者个人行为与隐私,均应受到图书馆的尊重与保护。否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而作为利用图书馆的读者,不希望属于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威望甚至使其名誉扫地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如行为背景不佳、财产来历不明、廉政勤政状况不好以及桃色新闻等。即他也希望能享有普通公民所应享有的隐私权 。保护读者在检索信息和交流信息中的隐私权是知识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图书馆应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