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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曾有多种和谐社会的设想,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与传统社会相对应的静态和谐。无论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道家思想,还是强调以礼乐制度支持的人际和谐的儒家思想,都是如此。他们从不同侧面,为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
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和谐社会提供了理想的生存空间。在道家代表人物老子那里,他设想的和谐社会是“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老子》八十章)。在这里,老子认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消灭一切技术,消解一切文明对人性的侵害,将文化所造就的人还原为没有任何印记的自然人。“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就是切断那些引起纷乱的社会交往关系,让人们像植物一样固守在自己的园地里。这种淳朴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画卷,固然是和谐社会的一类,但它更像是没有人活动的自然界。
在庄子所构想的和谐社会里,有“至德之世”、“建德之国”、“至治之世”、“无何有之乡”等等。在这类理想的和谐社会之中,人的文化本性同样被充分地解构,剩下的只有人的自然本性。人生以回归自然为主要目的,“民如野鹿”,人摆脱了一切文化的羁绊,与自然和谐相处,与万物融为一体。庄子将人融化在自然中,人的一切活动表现为典型的自然过程,并随着自然界的盲目发展而不留下任何印记,“行而无迹,事而无传”(《天地》)。在这里,和谐的自然界,容许有万窍怒号的大风和和风,它们自吹自停、旋怒旋已,也会有气之聚散与物之生灭的自然代谢过程,但却没有君子、小人的分别,更不会有“尚贤”、“使能”的主体意识。在这种和谐之中,我们能够找到的只有“物”的和谐,而人不过是“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大宗师》)的造化之物,人与万物之间并无特异之处。
这样,在道家主要代表那里,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人对自然的顺从,他们主张天道自然,强调天的决定作用,反对人对自然有所作为。他们强调人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对人与自然的区别,对于人的自我意识则刻意剔除。因而在庄子那里,“有己”的意识是不和谐的根源,它容易导致人们区分是非、善恶,计较得失、苦乐、祸福,由此引起种种苦闷,它也是造就自身与环境对立的根源。这种取消自我意识与物融为一体的和谐,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真正的和谐应该是差异的多样性的统一。但道家思想资源中的和谐观,自有其深刻之处,它首肯了消极意义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把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我们拥有一块坚实的土地,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第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在儒家的和谐社会观念里,我们可以吸取的思想资源主要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社会和谐的主体,离开了人的交往关系,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儒家讲人伦的和谐是依靠礼乐制度来保障的。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等级秩序中,每个社会成员各安其位,做到“和而不同”。对于社会整体和谐来说,孔子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这就是在财富分配方面,力求做到“均”,即在各阶层内部人与人之间做到均等,而不是不同阶层的一律均等;各利益集团之间和谐相处,实现上下相安,而不是上下倾轧。在人与人之间要求多一些关爱,多一些诚信,做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在儒者看来,人伦和谐并不涉及到财富创造者的积极性,而只涉及到财富占有者的分配关系问题。但是社会的不和谐,往往起因于财富、权势、力量对比的悬殊,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以势挟贵对他人的生存境遇漠然视之的时候,更容易引起社会冲突。因而孔子强调人际应该以仁心相感,仁的感通恰如各社会要素的和谐剂。
在荀子的思想中,社会和谐主要取决于各阶层得到与其社会地位相应的有差别的回报。荀子称:“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荀子·大略》)。等级贵贱之分与对物质财富占有多寡相对应,在等级差别的对应中,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不同的人“或美、或恶、或厚、或薄、或佚乐、或劬劳”,而人们又安于自己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因而,礼的规定以及人们对礼的认同,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这样,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以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乐制度设计中。在这里,它虽然强调的是不同政治地位者的利益差异,但暗含了区分人们贡献差异的因素。尽管在礼的强制性规定下,它对人们贡献差异的看法往往是颠倒的,但它通过规定不同职位者的需求差异,引导了人们对礼乐制度的普遍认同。
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之于当代社会的启示在于:按社会成员对社会贡献区分其报酬是必要的,社会成员对自己之于社会贡献程度的自觉估量,是社会和谐的心理基础。在科技、知识、管理、资金等非劳动要素已进入社会分配系列的今天,人们若仅仅着眼于劳动付出,将按劳取酬中的“劳动”作狭义的理解,就难以了解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及其多种因素合力这一客观事实。按照贡献的差异进行差异分配的原则,是符合人的利益驱动本性的,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社会成员的潜能,它使人们的目光不再专注于已有的财富的分割,而将人的主要力量转换到对财富创造的追求。在当代社会,对和谐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创造出有利于社会强势集团追求财富欲望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又要将他们对财富的追求限定在社会可接受的公平、正义范围内。一般来说,他们拥有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在获取利益方面更容易得到制度设计、政策安排等的支持,相反,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利更容易被忽视。因而,关注弱者的权利就更有必要。若没有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利益或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合理安排,要实现社会和谐是不可能的。只有转型期的制度设计使困难群体的起码生存得以维护,才有可能使在全社会的财富增进的同时,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境况亦随之改善,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秩序的认同,并形成社会协调发展的向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