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自由论者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全面诠释了个人自由的概念和范围、思想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由的多样性和自由的界限,而哈耶克则继续自由辩,把个人自由与民族自由自由作比较,从而引申出国际社会中自由的定位。相对个人自由,民族自由更加显得抽象与不可界定和不
也许有人还会援引自由状态的不可实现来论证自由价值的乎微,并声扬自由是不可证明或证伪,进而把自由界定为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确实,特别是在国际社会,自由状态的实现和自由的落实有如唐僧取经,必历经九九八十一难,沿途妖魔鬼怪磨刀霍霍,更是难上其难。从理论上讲,透过对纯粹自由的状态分析,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可能希望尽力趋近但却是很难期望完全实现的状态。而对于国际社会的自由政策,其使命也不过是在这个过程中,将强制或其恶果减至最低限度,纵使暂时无法将随意的强制完全消灭,国际社会也不能任由自由信仰流失、民族情感败坏。可能就是由于国际社会中自由力度的不足以及保障措施的缺失,某些国家凭其专断意志肆意抹杀自由状态的可欲性和可实现性,把自己的行动模式取向于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于自己一贯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国际社会为使每个国家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创设的必要制度和此中的理念。因此,强制显得更加无力、自由显得更加匮乏、正义更是无情游失。
面对专断者对自由的践踏,有些国家举起民族自由的黯淡旗帜,试图防守自己的国家自由。它们主张,国家是国际社会的组成因素,每个国家的运作关乎众多个人的自由,而个人的自由亦应该界定在国家范围内,必须尊重人们选择自己政府、参与立法过程和行政控制的政治自由。更有人论证说,一个人通过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方式使自己处于受管制甚至受奴役的状态,从而放弃原始意义的自由,也是它们实现自由或行使自由权利的方式。诚然,我们也经常看到成千上万的人通过投票而将自己置于一种完全屈从于暴政的状态之中,并且自诩选择政府就是保障自由。这样,似乎可以通过国家与个人的区别来抹杀个人的自由含义,把国际社会的自由含义驱使到近乎灭亡的境地。
这种结果当然不是任何一个追求民主和法治的斗士所期盼的。那么,我们必须终止国际社会自由观的流失,赋予自由新的含义,把国家自由引向集体自由。我们不应再为个人自由辩护,我们必须更加关注自由政权的形成和运作。事实上,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社会的民主不是个人的民主,个人的民主也不能提升到国际社会层面来讨论或主张保障。“当我们说一个民族欲求摆脱外国枷锁并力图决定其自身命运的时候,这显然是我们将自由概念适用于集体而非适用于个人的结果,”因为,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只能在作为一个集体的民族不受强制的意义上使用“自由”。事实上,第三世界国家的形成和勃起使这一意义上的自由显得更加有生命力。在当代国际社会背景下,自由的确切含义也就可以表述为:在国际社会中,一集体对另一集体所施以或足以形成的强制被减至最小直至合理的限度的情况下,这一集体所享有的行动、决策的随意性和权利的可实现性。这种意义的自由的价值就接近了国际社会正义的价值,得以挽救自由观的流失,使得国际社会的合理制约有更强有力的场所。
也许还会有人困惑于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却更加倾向于能力或力量意义上的自由。孰不知,正是强权的扩张,把国际义务与国家责任撇到国际社会的角落,而使任意践踏国际社会自由的强权者得意忘形,并矢志不移坚守力量说话的道路。这种意义的自由浮现比自由观的流失更加危险。它把“自由”用来指称“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满足我们希望的力量、或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作出选择的能力”。有些国家甚至把这种意义的自由赤裸裸地落实,因此,也产生了人类的悲哀、文明的破坏。这种视自由为能力或力量的观点,一经认可,就会变得荒诞至极、危险至极,使某些国家大肆利用“自由”、“解放人民”这些口号,干那些摧毁个人自由、破坏国际社会自由的行径;另一方面,这种观点一经认可,各种诡计和托词将大行其道,甚至可以借自由之名规劝或强制人民放弃其自由。正是借助这一混淆,美国的强权政治自由观,才能蒙骗其国内民族以及少部分中东地区国家的人民,实际上是皆自由之名压制了自由。实际上,力量或能力的自由,目的仅在于国际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这种自由论者,可以运用其强有力的号召力以支持那种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并掩盖抢夺其他民族自然资源的侵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