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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元首负责,向国家元首提交报告,由其转交议会。如《印度宪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就联邦帐目向总统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就各邦帐目向邦长提交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
(一) 马来西亚的审计法律制度
1. 审计长的设置和地位。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1957年审计法》的规定,马来西亚设审计长一人,由最高元首根据理的建议并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任命。审计长可以连任。对审计长,非按罢免联邦法院法官的相似理由和相似方式,不得予以免职。审计长属联邦公务员,除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外,有关联邦公务及其成员的现行法律均适用于审计长。
2. 审计长的职责。审计长主要检查、调查、审计下列事项:
(1)联邦及州会计人员的帐目;
(2)根据联邦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在州或联邦领土上设立的任何独立基金帐目;
(3)法律规定须经审计的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
(4)根据议会议长的命令,要求审计长审计的其拨款或贷款来自政府的公司帐,包括实收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由联邦、州或公共机构,或上述两个以上机构共同拥有的公司帐目;
(5)公众提出要求,并经财政部长同意的其他分共机构的帐目。
3. 审计长的权限。主要有:
(1)有权要求任何人提供审计长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解释或资料;
(2)有权免费查阅和摘录任何公共机构的帐本、凭证和记录;
(3)有权接触所有记录、帐册、发票、凭证、现金、图章、债券、库存物资及其他被审计资产;
(4)有权就履行职责有关的所有事项,根据誓词或未经宣誓的正式证词,对他认为需要检查的任何人进行检查;
(5)有权授权任何公职人员以他的名义进行咨询、检查或审计并向他报告工作;
(6)有权就任何有关法律问题征询司法人员的意见。
4. 审计报告制度。审计长应向最高元首提出报告书,由最高元首将该报告书转交下议院审议。关于州帐目的审计报告书或关于行使州法律所赋予权力的任何公共机关的帐目的审计报告书,应提交各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并由其将该报告书转交有关州立法议会审议。
(二) 巴基斯坦的审计法律制度
1. 审计长的设置和地位。根据《马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巴基斯坦设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可工作到65岁,只有按免除最高法院法官职务的同样方式和同样理由,方可免除审计长的职务。审计长的任职条件,可享受联邦政府部门部长级待遇。审计长设立审计长公署作为其办公机构。
2. 审计长的职责。审计长主要负责下列审计工作:
(1)对联邦和省政府收入中的全部支出进行审计;
(2)对联邦和省政府的全部经济事务,如债务、存款、偿债基金、预付款、暂记帐户及汇款业务等进行审计;
(3)对根据总统或省长命令执行的联邦和省政府机构的全部贸易、制造、盈亏帐户以及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
(4)对联邦和省政府设立的任何机构的帐务进行审计;
(5)经总统或省长批准,对联邦和省政府有关机构的收、库存和股票帐户进行审计。除上述审计职责外,审计长还负责联邦及省政府的帐目,或联邦或省政府设立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帐目。审计长每年还负责编制综合财务报表,并向总统提交。
3. 审计长的权限。包括:
(1)联邦和省政府应向审计长提供政府机构的各种出版物,包括年度预算书及其他资料;
(2)审计长有权检查财政部以及负责原始帐户和明细帐户的政府机构;
(3)审计长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帐簿和有关经济事项的其他文件送交审计长所指定的地点以供检查。
4. 审计报告制度。审计长关于联邦帐目的报告应提交总统,并由总统转交国民议会。审计长关于任何省的帐目的报告应提交给各该省省督,并由省督转交各该省省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