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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警察如何降低上市公司审计风险(1)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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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审计失败事件屡屡发生,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社会诚信的危害都很大。通过对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造成大量审计失败的原因,除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蓄意造假之外,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普遍没有建立科学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因此,建立科学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了减少审计失败,避免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力措施,整体运作,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将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降至最低。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强化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纵观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失败案例,无不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审计风险意识不强有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要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加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要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从而时刻树立起审计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在从事具体审计业务时必须时时保持审慎的审计态度,以合理怀疑方式对待上市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资料,对发现的疑问不能被上市公司外表所具有的某些假象以及凭上市公司看似合理的解释所迷惑,而要循着发现的线索拿到有效可靠的证据去支撑。建立客户风险调查与评估机制。我国事务所现在的审计工作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了解一般情况、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多数事务所都把一半以上的工作量用于实质性测试。很少把精力和工作量放在了解公司情况,评估风险上。从近年来发生的大案要案看,对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困境及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估计不足是审计风险最大的根源,而不是财务报告本身。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意识到,在做业务之前,就要将公司的情况,尤其是潜在的审计风险了解得清清楚楚。一方面可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可合理安排审计工作量,节省成本。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建立一个业务风险评估部门,该部门独立于事务所的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对高级合伙人直接负责。该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是对每一个上市公司新客户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二是对所有老的上市公司每年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实行等级划分,在年报审计时提供给业务部门。

风险评估部门应将所了解到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风险类别的判断依据、需要在审计中重点予以关注的事项、会计科目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审计业务部门,审计业务部门根据风险类别制订审计计划。从而避免了风险判断的失误,减少了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事务所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审计风险防范体制。建立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2-3年轮换制度。2004年之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内,每个上市公司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基本固定,这种审计人员的长期固定隐含着巨大的审计风险。因为,注册会计师长期为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会局限于原有的审计程序和认同前期审计成果,不易于及时发现可能存在问题。

实际上签字注册会计师往往并不全程参与企业审计,因而仅仅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还是不够的,还应该轮换项目负责人和具体的审计人员。更换的会计师会从不同角度、不同思路去重新审计上市公司,可以更容易发现舞弊,也有利于会计师避免因长期审计产生定式思维而不能发现公司问题的风险。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具体审计人员定期更换制度,5年时间过长,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审计人员应2-3年一轮换。

进一步完善三级复核机制。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现场全面复核、部门负责人重点复核项目经理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主任会计师或授权的质量监管部进行分析性复核和重点抽查,以保证审计质量。实践中,各会计师事务所也都相应制定了三级复核的内容及重点,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没有按照制度的规定去严格执行,大多数复核仅仅是一种程序化的形式,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主任会计师仅仅是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字,并没有就具体复核内容及重点予以认真仔细地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三级复核制度,明确提出各级复核的内容及程序,并由各级复核人员出具详细的书面复核报告,从而使复核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实行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要追究的是签字会计师的责任。

在具有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一般由项目经理和一名高级合伙人组成,但合伙人往往忙于业务承接和事务所的综合管理,并不参与审计具体工作。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负责人虽然全面负责审计工作,但仅仅是忙于各种协调和组织现场的管理、人员调配工作,并未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审计中,只是在具体审计人员出现问题无法解决时才参与进来。因此,真正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的是进行一线审计的人员,这部分审计人员大多数进入事务所时间不长,一是审计经验和技术水平有限,本身就难以发现企业蓄意造假存在的问题;二是他们在事务所处于底层,收入较低,同时又不承担签字风险,所以缺乏提高审计质量的积极性;三是事务所现有的人才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人才流动频繁,部分审计人员可能今年做了明年就离开了事务所,根本就没有责任心。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监督审计人员履行应有的审计程序,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参与人员。从一线审计人员到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主审部门、主任会计师,明确制定各个岗位负责的具体内容,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一旦哪个岗位没有履行审计程序出现问题,相应追究哪个岗位人员的审计责任。具体可采取与审计收入提成比例相挂钩的方法,即每年可将提成比例分配给人的收入预留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只有达到一定年限没有发生审计风险才全额发放给个人,一旦发生审计风险,首先用这部分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即使审计人员离开事务所,也按此规定执行,从而可有效防止审计人员的短期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上市公司审计风险意识,正确判断上市公司的风险类别,严格遵守审计执业规范和程序,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是完全可以减少审计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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