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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程序、取证、查证、定性、评价和处理处罚等风险。北京市海淀区审计局自开展此项工作至今,已对26位党政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审计。从审计实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违反审计程序造成审计风险增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表述了“先审后离”的审计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反其道而行之,上述26位领导干部全部“先离后审”。这种做法一方面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为领导干部已经离任、调任或提拔,审计人员认为审计结果报告已失去作为干部任用意见参考依据之一的价值,因而使许多该查的问题没有查,或者没有认真地查、彻底地查,从而大大增加了检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领导干部已经离任、调任或提拔,特别是领导干部提拨后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不配合或不愿意配合,使有些问题很难查证和认定,从而加大了检查风险。
(二)检查方法不当导致审计风险增大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越来越宽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违法违规手段越来越隐蔽,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较准确地评估“控制风险”程度),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和样本数量(降低“检查风险”)。而实际工作中,由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时间紧,许多审计人员为了赶任务,没有认真进行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有的甚至根本不进行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仅凭主观判断,选取所谓“重中之重”的审计内容,得出以偏概全的审计结论,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机械利用常规审计结论导致审计风险增大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一般在领导干部任职的后3年,但有些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有些审计人员经审计发现与以前年度常规审计结论不同的审计疑点时,怕给“自家找麻烦”,不查深查透,照搬过去的结论;还有些审计人员在不了解常规审计报告“背景”的前提下,将部分定性及评价内容编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从而使审计风险增大。
(四)“不作为”和“超作为”的审计评价导致审计风险增大
当前,“不作为”主要表现在对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不予评价;而“超作为” 主要表现在政绩评价证据不足,要么没有取证就泛泛地下结论,要么超越审计范围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评价。这种“不作为”和“超作为”的评价在上述26位领导干部审计中普遍存在。这无疑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风险成因分析
(一)审计实施方案缺少质量控制内容
根据审计署2号令的规定,审计实施方案是要指导审计全过程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没有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特殊质量控制的内容。
一是缺少带有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审计目标之一即内控制度测试与评价方案。一个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体现了领导者的管理控制能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能够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行,避免决策失误,预防舞弊产生。内控制度是领导干部承担何种经济责任的一面镜子,它不仅是审计手段,而且是审计目标。
二是缺少审计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一般来讲,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较紧,审计人员对可能加大的审计风险没有在实施方案中详细列示。另外,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提及借鉴常规审计报告内容的质量控制。一旦常规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比如最常见的情况是:前审计组没有查出被审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私设帐外帐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较为敏感的问题已从报告中删除等等,将扩大审计风险。
(二)缺乏良好的审计环境
1、法规滞后 审计无法操作
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中,对出现问题应负经济责任的界定,政绩的评价,但目前没有可供操作的权威性评价体系。如对“直接责任”,在《实施细则》中虽有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不便操作。比如最常见的情况,所谓“集体决策”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挂钩,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操作起来有难度。被审计人对“直接责任”又十分敏感,所以操作起来难度大。上述26位领导干部仅有一位经济责任的定性试用了“直接责任”。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没有评价指标体系的表述,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效益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无法进行评价。审计评价也没有规定统一的专业术语。
2、制度不完善 执行效果差
搞好经济责任审计,需要组织、人事、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共同努力,但目前主要还是审计机关“唱独角戏”,联席会议制度没有起到组织协调的作用。比如审计取证难,审计评价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没有通过组织协调得到解决,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清。从源头上讲,干部管理部门没有划清领导干部的职责,没有提供可供量化特别是对解决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考核办法。所以审计机关无法评价责任者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
三、降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对策
降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必须使审计质量控制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协商制度。
(一)规范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标准 并完善其监督管理机制
为了给审计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中:一是要明确如何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实施检查,并附有检查方法及评价标准。二是要明确审计风险评估方案,比如随主、客观因素的改变,会引起审计风险的变化程度;利用常规审计结论,应该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编写了解与常规审计报告背景资料有关的情况,另外,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与前审计结论重大不同之处,必须补编延伸复核以前年度审计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同时,上级审计机关应定期抽查审计实施方案,给予评定,并对抽查数量规定一定的比例,以保证监督效果。
(二)审计评价界限分明 易辨易懂 易于操作
为了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更好地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用人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协商,统一评价标准。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报告质量和利用价值。主要对策如下。
经济责任的重要审计评价词语——直接责任,应给出列举式解释。另外,增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等便于操作的解释。
建立定量和定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分阶段逐步完善,并留有替代余地。
首先,表示程度的描述不宜过细。如真实性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就目前情况看,分为基本真实、不真实两档即可,关键是划分界限要具权威性,实用性。
其次,给出财务、经济效益、管理等基本评价指标范围并附参考值。考虑到目前各行业、各地区财务指标评价体系和经济效益评价体系本身不完善等,可按各行业不同级次(本地区、省市、国家、国际),由低级向高级替代,并在审计评价中予以说明。另外,各参考值可借鉴工程概算定额的做法,审计部门与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定期公布基本评价指标参考值。
内控制度的评价指标应给予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便于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恰当的评价。可先按行业等粗略划分,随着发展,逐步细化。
增加非财务性指标。如可持续发展指标,区域经济发展指标等。
再次,建立统一的审计评价模式。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一般不超出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审计机关应建立起在审计评价范围内,满足人事管理等部门需要的评价模式。就目前人事管理等部门对各项评价内容的关心程度,审计评价按照经济责任、个人经济问题、政绩等先后顺序更实用些。对评价风险程度应附上详细说明。特别是对重大经济决策的优劣评价,可用已经掌握的财务、非财务指标,其他经济指标等予以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定并在审计评价中予以说明。
再其次,上级审计机关应定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如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等以实例交流,集思广益;给出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模板,并不断修改完善。
最后,根据各地介绍的经验来看,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任联席会议主席,该制度执行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