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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工业革命以来的经济发展。目前,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并制约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影响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引起全球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共同瞩目。令人失望的是,会议并未达成一致协议,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推诿行为,使得问题继续拖延。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环境问题在 认知、治理和协调上的复杂性,需要人们增强认知和实践上的创新。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方方面的共同协作,本文仅从排污权交易这一特定视角切入,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的突破路径略作探讨。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涵义 传统经济中环境政策以外部性为理论基础,以“庇古手段”为基本方法,通过实施征税、取消补贴和押金制度等方式,使全部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由制造污染的企业承担,这就是所谓的“庇古手段”。但这种手段增加了政府“寻租”的可能。现实证明,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已影响到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20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按市场化的路径,通过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经济学家们的理由是,禁止污染同样会产生社会成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减少禁止污染的社会成本并实现相关资源的配置优化。 科斯定理是经济环境政策中排污权交易较为理想的理论基础。按照科斯定理,在环境容量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随着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的提高和相对价格的上升,企业在环境容量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不一致,并导致环境外部不经济等问题的产生。在市场机制完善的情况下,只要明晰界定产权并加以保护,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就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谈判机制、价格机制和自由竞争机制解决。即通过自发形成一个排污权的交易市场,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并解决环境污染对于经济的负效应。由于市场作用,最终的损失会完全由排污者补偿(等于社会的边际损失)。因此,只要产权清晰,市场制度完善,污染问题就会自动解决,社会福利也会自动达到最优。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科斯定理在实践中的一种应用,是指政府在区域内进行污染控制时,将总量控制作为目标,不考虑单个企业实际的排放污染量,企业实际排放的污染量由其拥有的排污权所决定。当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少于其所拥有的排污权时,剩余的排污权就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并获益,从而得到减少排污的激励。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将污染的治理和企业的收益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激励作用使得有能力降低污染的企业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达到激励企业降低排污量的目的,并降低社会总的排污水平。 目前,许多资源性企业正在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无疑会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多方面的效率改进。排污权交易使各个市场主体获得充分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生产方式和排污方式。污染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会理性地选择购买排污权,而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会选择对污染进行治理,使各企业自身效率得到最大发挥,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用的提高。同时,污染治理技术提高,也可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增加有效投资,带动社会就业,推动消费增加,拉动经济增长。可见,排污权交易符合循环经济的原则,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有着重要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现困境 排污权的建立和实施需要一系列完善的制度相配套。没有制度的支持和配套,排污权交易的最终结果便可能与初衷相背。中国现行排污权交易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其本身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约束,无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在企业排污方式选择中,都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同时,排污权交易存在着地区环境污染隐形转嫁的可能,容易引发不符合科学发展的种种环境问题。综合考察,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尚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制约和现实困境。 第一,环境容量及其价值确定问题。排污总量是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任何交易都不能超越环境容量。基本环境容量不能明确确定,交易就无从谈起。所以排污权交易过程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并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测算。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根据环境目标控制点的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性质和扩散模式,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但目前的测定方法在准确性和客观性上存在局限,不同方法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