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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以来,中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几乎每年都以翻倍的速度迅速增长。根据全球风电协会的 统计,到2009年底中国的风电装机容量已达25.1GW。作为全球碳市场的领先概念,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削减碳排放、保护气候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手段,同时更在中国风电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09年底,有32%的风电发电装机容量成功注册成为CDM 项目,预计到2012累计减少CO2排放将达8250万吨。 因此,中国风电的快速发展被当作是CDM成功应用的典型。而风电CDM也在国际碳市场成为颇受欢迎的低风险项目类型。但是,这个“成功故事”却因为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最近关于中国风电额外性的争议,并最终先后拒绝中国14个风电CDM项目而蒙上了一层阴影。 拒绝的原因主要来自对项目“额外性”问题的争议: 风电CDM项目的减排效益是否是额外的,即在没有CDM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该项目活动不会发生。 2009年年中,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第47次及48次会议当中,EB发现并考虑中国风电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中的电价的不确定性,要求部分中国风电项目重新审查,或要求更正。第49次会议,就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前夕,EB拒绝了中国10个项目的注册,曾被视 为高质量低风险的风电CDM项目都被拒绝,开发商、项目业主乃至买家、卖家和中间商都深感忧虑。2010年,EB第52次会议上,之前有两个项目被澄清而 得以注册,但同时拒绝了6个风电项目。 争议的核心是中国的风电电价问题。随着中国风电申请CDM的项目增多,EB对中 国风电项目的信息掌握也越来越多。EB观察到有些省份同类项目PDD当中的电价有明显下降的趋势,而电价是影响风电CDM项目额外性最为重要的指标。EB 前主席Lex de Jonge在接受点碳咨询的采访时对此表示,EB不知道是不是中方为了套取CDM的补贴而降低了电价,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因而要求开发商提供进一步的说 明。 EB的决定引起了一连串的反应。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连续给EB写了三(一、二、三) 封公开信,表示EB的这个决定将增加市场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该领域投资。而设定电价是政府行为,并非开发商的责任,而应该由EB和中国政府直接在项目核 证中沟通解决,不应该由开发商来说明。同时,IETA还认为EB的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及公正的过程;而规则的不确定性将影响行业的投资;EB也没有公平的 把其自身的政策应用到中国的国内政策。 中方对此也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中方风电企业代表发表了《关于就“联合国CDM 理事会51 次会议拒绝10 个中国风电CDM 项目”事宜发表的声明》,公开回应EB的决定是“一个错误的信号,挫伤中国风电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信心”。在哥本哈根的会议上,中国有专家也认为“EB歧视中国风电项目”,拒绝中国风电CDM项目程序上不透明、不公正。 这 个争议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不仅存在于中国的风电项目,而可能扩散到多个国家、多种项目类型,进而影响到整个CDM及国际碳市场的可信性和稳定性。隐藏在这种争议背后的额外性审查难题,如果不从深层次的角度加以重视和解决,对于CDM机制本身的可靠性也是非常严重的伤害。 按照CDM的规则,要拿到CDM的资金,项目必须证明自身有额外性。额外性是CDM当中的关键概念。《京都议定书》确定CDM作为减排机制,就必须实现“额外的减排努力”。根据《马拉喀什协定》,额外性是指“没有CDM资金的支持,减排项目不可能发生;或者说只有在CDM资金的支持下才可能发生”。如果项目不管如何都要发生,则无法证明CDM的额外性。 额外性的定义非常简单明了,但是要证明额外性却绝非易事。目前EB提供的“额外性论证评价工具方法”的核心是用自由市场下的财务逻辑来判定额外性,比方说投资人会选择内部收益率(IRR)最高的项目进行投资。而项目开发商只需要证明申请的CDM项目在基准情境下不是收益最高、但是CDM资金却让其相对其它投资更具竞争力就可以了。 这套基于IRR的工具是根据市场经济建立起来的规则,要有效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被选择用来比较的基准线必须代表东道国实际情况,具有公信力、 稳定、可以核实的基准线;第二,IRR必须是决定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比较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