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北京首例!售假商家被判赔京东商城百万违约金
时间: 2020-07-25 12:51:15 来源:北京大兴:北京首 作者: 北京大兴:北近日,原京东商城某商家因出售假冒化妆品被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后遭后者反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公开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现,该商家出售的商品系假冒产品。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诉期内提起申诉。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铺进行关店、冻结钱包、扣除100积分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商家不服京东公司的处罚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使用费、店铺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的诉讼请求,并以商家出售假冒商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赔偿违约金共计200万元。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售假行为、平台规则是否有效、惩罚性违约金能否适用等。商家对京东公司表达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和规则制定者,有借抽检售假为由关闭第三方商家店铺来谋取巨额利益之嫌。
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系按照约定方式对商家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并按照相应程序将抽检的商品送至品牌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作出后,京东公司亦按照程序向商家下发了违约通知单并给予了商家申诉的权利。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能够认定商家销售的商品系假冒商品。
就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商家与京东公司约定的“百万违约金”条款应为有效,该违约金条款和“售假处罚百万”规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系平台履行自律管理权利的体现,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制度存在一定区别。平台规则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应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条款。具体而言,两者有如下区别:
首先,权利来源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来源于“一对一”的合同,而本案的违约条款形成于平台规则,系平台与海量商家就违规处理达成的统一契约安排,不仅约束订立方,也约束未来的加入方,并且往往涉及外部第三者(消费者、其他遵守协议的经营者、知产权利人等)的利益。
其次,设定目的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是为了单纯弥补守约方所产生的损失,而本案的违约条款,不仅是为了弥补平台可能因商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更是为了平台自律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商家违法成本、维护良好经营秩序的需要。
最后,适用标准不同。一般的违约条款,违约金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本案违约条款基于平台规则产生,系平台自治权利的体现。京东商城有大量商家入驻,京东公司在平台治理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商家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信用和违约金惩罚措施。长久以来,平台自治管理的模式已逐渐获得商家认可,在平台与商家的共同努力下,京东商城得以维护平台良好的商誉并吸引消费者。而平台规则就是平台经营的生命线,在平台规则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京东公司有必要严格执行规则,以实现平台的权威治理,更好地管理商家、维护网络环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具有明显恶意的违约行为应当加重违约责任。京东商城是国内知名的零售电商平台,商家在京东商城设立店铺,其目的是可以借助平台已经积累的流量、商誉和口碑,吸引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大的利润。那么商家应当在享受这种资源的同时,严格遵守合同和平台规则的约定,诚信经营,维护平台内的消费环境。而本案中,商家的售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法律法规和基本商业伦理的恶意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为此平台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具体而言,从平台治理成本来看,因为商家的违规行为,京东不得不划出专业团队、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家售假行为的发现、取证、公证、处理和应诉,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诉讼予以处理甚至先行高额赔付,这均属于平台治理所产生的成本;从平台的商誉损失等潜在损失来看,大量商家选择在京东商城上经营,涉及商家及消费者众多,交易金额巨大,商家的售假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扰乱平台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平台商誉。平台为管控商家及商品质量,实现自律管理,通过平台规则设定赔付标准,既起到维护网络环境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护平台商誉的作用,其赔付标准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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