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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员工吃“死神辣条”进医院!如何识别垃圾公司并有效维权?

时间: 2020-07-21 15:20:10 来源:罚员工吃“死神辣 作者: 罚员工吃“死

5、不懂法,不守法

上行下效,由于老板就目无法纪,对法律规则极为蔑视,毫无遵纪守法的基本意识,完全就是山大王作风,觉得有钱能使鬼推磨,老子天下第一,所以导致整个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这种公司不谈规则,毫无底线,一张嘴就是我们有关系,我们后台硬,公司有钱实力雄厚,好像公检法都是他家开的,好像有钱真能摆平一切!你跟他谈法律,他就跟你耍流氓!不知道的还以为进了贼窝,根本就不是正经做事的地。

6、离职率极高

由于大部分员工都是正常人,还是有鉴别能力的,所以大家进去一看怎么这样?正常人的选择就是赶紧离职,所以这种公司离职率极高,业务没啥增长,人员也没啥增长,但就是常年招聘,招聘量还挺大,为啥天天都在招人啊,因为天天都有大量人员离职,只能靠不停的招聘不明真相的新人来填坑,能坑一个算一个!

遇到垃圾公司怎么办?

遇到这种三观不正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垃圾公司怎么办?

别跟它废话,就两个字:怼它!

往死里怼!

怎么正确的怼垃圾公司并维权,方法如下,建议先点赞后收藏再转发:

1、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与社保保障部/厅/局)对企业合法用工都有监督的权力,这种严重违法侵害劳动者尊严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举报投诉,要求处理。打电话、登门投诉都可以,一定要求对方对投诉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多去几次。

另外这个公司有没有其他违法的行为,例如不交或少交社保公积金啊,偷税漏税啊,骗取国家补贴啊,假冒伪劣啊,侵犯知识产权啊等等,有的话一并举报!《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果断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的做法已经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员工可以先以此为理由要求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死神辣条”这个案子里,企业居然还以“不符合企业文化为由”单方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真是够奇葩的,拜托仔细读读劳动法,看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里有没有这一条!还企业文化,我看这公司最大的文化就是法盲文化、流氓文化、无耻文化!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赶紧去申请仲裁,对流氓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它割肉赔钱,赔的越多我们就越出气!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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