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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但仍有两个疑问

时间: 2020-08-18 20:59:00 来源:交警队长之子酒驾 作者: 交警队长之子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严嘉豪

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三个月之后,备受关注的“广东交警队长儿子肇事逃逸致重伤不起诉”事件今日有了官方结论。

8月18日上午,广东省肇庆市联合调查组通报,肇事者梁某勇因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但其撞人逃逸因被害人第三次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而被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包括梁大勇继父梁某淦在内的广宁县公安、检察机关三名官员因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被立案审查调查。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说:肇庆市联合调查组今天发布的情况通报)

通报显示,“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通报还称,“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通报同时提到,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梁某淦(梁某勇继父)、当时分管交警工作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等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此前,2020年5月3日,遭遇车祸的50岁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医生程某群在痛苦中离开人世。

因为那场“离奇”的车祸以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反转,5月5日,备感屈辱的程某群家人在网络发声,实名举报“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引起媒体关注。

距离5月18日肇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第一份情况通报,已经过去了整整3个月。如今肇事者及其作为交警队长的父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悲痛仍未结束。

(图说:今年5月,关于本案先后发布的两份情况通报)

被害人姐姐:不理解为何不起诉梁某勇交通肇事罪

在情况通报发布后,被害人姐姐陈敏菁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她对第三次伤情鉴定的轻伤结论不服,不理解检察院为何不起诉梁某勇交通肇事罪。

对于上述遭到立案审查调查的3人,陈敏菁表示她和梁某淦只见过一面。当时因妹妹的医药费问题找到梁某淦,但未等陈敏菁说话,梁某淦便情绪激动在会面现场破口大骂,会面不得不终止。

在案件初期调查过程中,陈敏菁也见过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和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陈某明是当时案件的经办检察官之一,邱某智那时还告诉我他们会依法办事。”

(图说:此次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与陈敏菁短信记录截图)

被害人儿子:早已料到不起诉,但仍无法接受

8月17日晚间,被害人儿子梁亮(化名)收到了来自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书称,因案件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复查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以及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本案虽有证据证明梁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其肇事后逃逸,而归案后未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复查中已不具备重新检验的条件,无法证明梁某勇达到醉酒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其有危险驾驶行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勇虽然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程某群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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