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终结案!民间环保组织上演真实版“永不妥协”
时间: 2020-08-11 12:05:18 来源:九年终结案!民间 作者: 九年终结案!这一次终于成功调解了。
8月3日,历经为期一个月的公告期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正式签署了调解协议。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曲靖铬渣污染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和平科技)赔偿环境损失308万元。
十年磨一剑,九年办一案。迟来的结果,并没有让关注此案的人欢欣雀跃,反而让人不断地回想,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过的坎坷路和取得的进步。
图为曲靖铬渣污染案调解协议。自然之友供图
01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
2011年8月31日,在自然之友一间狭小的会议室里,来自北京、云南、广东和湖北武汉的专业律师正在交流各自收集到的证据,讨论诉讼技巧。他们计划成立一个曲靖镉渣污染的环境公益律师团,拟向陆良化工、陆良和平科技提起公益诉讼。
就在几天前,自然之友组织4名关注环境问题的公益律师赴曲靖市陆良县调查镉渣污染相关情况。
调查团考察了污染企业陆良化工,踏勘了镉渣堆放现场,并拍照取样。在污染最为严重的小百户乡兴隆村和油虾洞村,调查团走访村民,搜集证据,采取样品。
调查团在现场发现,非法倾倒的5000吨危险废物镉渣和被污染的土壤,已被重新运回到了陆良化工,这一堆放点距离南盘江只有三四米的距离。在陆良化工后门处,还有一处巨大的露天镉渣堆。
时任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从村民口中得知,自从陆良化工投产之日起,镉渣就一直以无防护的状态露天堆放。
这次调查取证并不顺利,在陆良和平科技公司,几位律师被保卫人员堵截,摄像机、照相机被扣。在当地警方干预下,保卫人员归还取证器材,几位律师得以安全离开。
2011年9月,自然之友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针对陆良化工镉渣污染问题,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已造成的环境损失。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负责人杨洋,自然之友武汉小组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合伙人曾祥斌在内的“云南曲靖镉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包括诉状、证据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接收了材料,并表示7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011年10月19日,曲靖镉渣污染案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能够当场接收材料,最终给出受理答复,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时隔九年,杨洋仍能够准确回忆起当时的情形。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2015年,《环境保护法》也将公益诉讼条款正式写入法条。
02
法院调解,被告反悔
2012年5月底,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期间,被告向法院和原告释放善意,提出了调解结案的思路。
2012年12月6日,云南曲靖市历史遗留镉渣治理通过环保阶段性验收。铬渣污染治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自然之友接受了法院调解的建议。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后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2年底签署了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镉渣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原告定期举行联席会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和跟进被告环境修复的进度,同时建立共管账户作为环境修复的资金保证等内容。
但在法院基于调解协议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后,被告可能被“高人指点”,找各种理由拒绝到庭。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书是法院基于此前已签署调解协议拟就的法律文书,而调解协议是法院主持下多方讨论共同形成,被告也签字认可;后来拒绝签署调解书,相当于单方面反悔,其前后不一的态度令人震惊和难以接受。
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签署调解书。
既然被告不愿意调解,原告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联会就要为开庭所需材料作准备。鉴定难是一个前进道路上绕不开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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