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以租代购”诈骗汽车,五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获刑
时间: 2020-08-04 19:17:34 来源:利用“以租代购” 作者: 利用“以租代汽车“以租代购”提供了一种新的公车渠道,但也暴露出一些漏洞,让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五人利用汽车公司以租代购业务,将所租汽车抵押变卖谋取非法利益的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这五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5万的两辆车,被以22万抵押变卖
汽车“以租代购”,即客户交纳一定的首付金额后以长租的方式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按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的目的。
2019年4月,郭某通过朋友得知苏州某汽车服务公司经营汽车“以租代购”业务的消息后便动起了“歪心思”,预谋以签订租车合同租赁汽车后以抵押变卖的方式骗取财物。
郭某先是物色到扮演租车“客户”的杜某,后通过李某、周某物色到另一“客户”王某,并商量由杜某和王某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向该汽车服务公司租赁迈腾汽车1辆。
为了做好前期准备,他们“兵分两路”,由杜某和王某负责在自己无购车意愿且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填写虚假个人信息、隐瞒真实租车目的等方式,取得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信任并通过前期审核。郭某又联系了首付垫资人和销赃渠道,以便提车后将车辆抵押变卖获利。
准备充分后,郭某、周某陪同杜某、王某办理租车事宜,由杜某、王某分别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由垫资人支付车辆首付款及保证金合计47200元。杜某、王某以租车为名骗得价值共计45.4万元的迈腾汽车2辆,郭某等人在提车当日即以每辆11万元的价格将2辆汽车予以抵押变卖。
构成合同诈骗罪,五人均系主犯
案发后,杜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周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李某、周某、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等5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杜某等人因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周某、杜某、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从本案中,也暴露出该汽车服务公司“以租代购”中的管理漏洞。承办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汽车公司将车辆以“以租代购”的方式租赁给他人后按月收取租金,未到期不会查询车辆情况,这样的业务管理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作案时间差。因此,汽车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尽量让租车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同时要经常跟踪维护出租车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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