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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通知员工续签合同 但未许诺不降低待遇 公司以拒签合同为由辞退员工违法

时间: 2020-07-31 23:23:06 来源:只通知员工续签合 作者: 只通知员工续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宋翡翠(化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多次催促她续签合同,但从不明确是否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她拒绝了公司的要求。

公司认为,既然宋翡翠拒绝续签合同,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自然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了。可是,宋翡翠对公司这个决定提出质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合同。

对于宋翡翠提出的4项请求,仲裁机构全部予以支持,其中2项还是终局裁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于7月28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其向宋翡翠支付65198.7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审判决。

公司催促续签合同 但不许诺待遇不降

凭借自己在电子商务中积累的经验和人脉资源,宋翡翠一向公司投送个人简历就被录用了。入职当天,公司未经试用,就与她签订了一份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的3年期劳动合同,而且工资待遇也是主管级别的。此后,双方又连续签订3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19年6月28日。

2019年6月28日,公司向宋翡翠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她续签劳动合同。该通知载明: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经研究,公司决定与你继续续签一年期合同……公司将会按照已发布的标准执行绩效考核和薪酬计算,请再次详细阅读和执行。请收到邮件后给予及时回复并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如有疑问请与人事部联系。

2019年7月11日,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宋翡翠送达一份通知。该通知的内容是: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9年6月28日到期。此前,公司已多次通知并与你沟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你未予明确回复。现再次通知你,请于7月12日上午12点前到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你自愿放弃合同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2019年7月12日,公司向宋翡翠送达书面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9年6月28日到期。前段时间,公司多次通知并与你沟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天上午双方沟通后,你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到期,现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我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十分不满。”宋翡翠说:“从表面看,公司确实与我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了,但是,对于续签合同的前提条件,公司一直含含糊糊,更不保证原来的待遇不降低。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我认为,公司仅仅以我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就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非常荒谬的、违法的!”

员工提出四项请求

仲裁给予全部支持

由于公司执意不改变已经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宋翡翠就工资等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出4项请求。这些请求的具体内容是:1.确认公司与其在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100元;3.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198.72元;4.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839.1元。

仲裁机构审理后,针对第1项、第3项请求作出的裁决结果为:1.公司与宋翡翠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宋翡翠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198.72元。

针对第2项、第4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的是终局裁决,裁决结果为:1.公司支付宋翡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100元;2.公司支付宋翡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839.1元。

上述两个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向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公司提交说明,称其实际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

公司违法终止合同

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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