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通知员工续签合同 但未许诺不降低待遇 公司以拒签合同为由辞退员工违法
时间: 2020-07-31 23:23:06 来源:只通知员工续签合 作者: 只通知员工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公司与宋翡翠仅仅在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书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65198.72元计算错误,且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宋翡翠休假期间所得工资1839.1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宋翡翠在其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28日到期后仍提供实际劳动至同年7月12日,当天公司向其下发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要求判令其与宋翡翠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此外,公司与宋翡翠连续续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宋翡翠不同意降薪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终止,故对于宋翡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公司要求宋翡翠返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宋翡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198.72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承诺维持原条件
单位无权解除合同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双方曾经签订过3份劳动合同、2次补充协议,均是在征得宋翡翠同意后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当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要求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宋翡翠却想让公司涨工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其拒绝续签合同、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只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载明的到期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但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均未有解除的意思表示,公司还向宋翡翠发送了延续订立1年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直至2019年7月12日公司以通知的方式与宋翡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终止日期是2019年7月12日,符合双方之间合同解除的真实情况,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按照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对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负有举证责任。因公司与宋翡翠已经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应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公司不足以证明其提出续订合同系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来看,公司以宋翡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认定违法,一审法院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对于公司提出的年假工资系不当得利等问题,因仲裁机构系以终局裁决方式做出,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和普通的劳动争议在法定理由、审查方法均不相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由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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