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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内容摘要: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一个以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而实现公平正义为共同价值取向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群体的存在。建立和谐社会就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律师

内容摘要: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一个以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而实现公平正义为共同价值取向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群体的存在。建立和谐社会就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律师可以在经济、法律、文化、政治的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给律师参与社会生活更大的空间,律师就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律师 法治 和谐 公正

引 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探讨美的定义时说:美是什么?美就是和谐。可见,实现社会和谐,是全人类自古以来共同的追求。但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所以,对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解读,重要的不是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什么,而是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正因如此,面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全社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命题,作为承载着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使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我们每一位律师就不能不思考——在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案件纠纷持续上升的今天,律师应当工作该如何开展?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面前,我们律师又该充任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

一、深刻认识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肩负的特殊使命

律师乃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为他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和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律师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制、保持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鲜明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命题的提出,也赋予了律师更大的责任。因为,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商事争端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纠纷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不断涌现的时代,在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重要手段的同时,律师也就成为了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的第一道缓冲带,站在了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如何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秩序,减少对立情绪,如何更好地处理参与个案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坚持执业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如何以更好的服务质量、更低的服务成本、更便捷的服务形式,为民众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就成为了律师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实践中,律师的确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平抑与缓释、促进与推动的重要作用。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必定是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定是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应当应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一)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咨询、非诉讼顾问、见证服务,预先对社会成员行使权利的行为形成制衡,以确保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衡。法律的功能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而律师的专业是运用政治和法律知识为社会成员之间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沟通,协调和见证服务。因此,律师应当基于社会成员的信赖,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更多地发挥出引导、协调的功能,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为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诉讼服务制衡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平衡弱小的私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间的相互制衡,是二战后各类现代宪法的显著标志。在现代国家的政治、法律、社会生活中,没有律师的参与,私权利一方将更弱小,更难以制衡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作为法治国家私权利的民间代表,与私权利共同制衡国家各公权力,是律师在法治国家享有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广大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各项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实践活动,通过诉讼及时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司法制度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同时,还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各项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结合律师业务实践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立法进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工作涉及的领域,远远超出公检法司等国家公权力机关涉及的领域。律师既能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活动,又能涉足更广阔的非诉讼领域。凡是存在法律关系的领域,律师业都可能涉及到。因此,律师工作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参与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活动,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由此可见,律师制度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三、努力提高律师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服务水平

律师队伍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把这支队伍建设好,才能发挥好这支队伍的应有作用。当前,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要重视以下工作:

(一)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需要着力解决一些影响律师能力的问题,这里既有制度性问题,也有非制度性问题。在我国,律师是社会中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是社会职业者。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服务市场化,使律师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然而,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律师队伍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律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当前,如何保证律师在执业中承担起社会责任,把社会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克服律师业中的过度商业化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驱动对律师职业社会功能的扭曲,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必须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律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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