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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风险与职业责任承担之研究(一)(1)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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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将CPA职业目标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CPA所依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在审计委托关系失衡、会计失真主要因舞弊引起,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特殊时期,CPA面临的审计风险很大;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主体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得潜在的审计风险很少落实到CPA身上。本文从审计风险大而CPA实际承担的职业责任小这一现实矛盾出发,分析了这一矛盾双方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为使我国目前CPA行业更健康地发展,必须降低CPA目前无法承担的审计风险,同时真正承担起应承担的职业责任。

「关键词」CPA审计 审计风险 职业责任

一、一对矛盾:CPA审计风险较大而承担职业责任较小

二、CPA审计风险较大的原因分析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CPA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表现为CPA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或虽已发现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未能充分揭示。目前我国审计风险较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行业制度风险

1 起源并发展于政府监管却赋予独立中介的职责

CPA审计起源于两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受托与委托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使CPA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履行其受托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产生一种市场需求。但事实上,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份CPA审计报告(查尔斯?史耐尔对南海公司“会计账簿进行检查的意见”)是英国议会为清查南海公司破产倒闭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聘请会计师检查的结果。可以说CPA审计起源于政府监管。英美等国家规定所有公众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必须经CPA审查并提出报告,由此CPA行业随着证券市场的壮大而发展。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绝大多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委托CPA审计主要是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非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委托人本身没有高质量审计需求。

2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却赋予其超越经济利益的职责(定位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CPA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聘用其的客户服务。但法律要求CPA拿着委托人的钱却站在社会公众立场,违反了市场经济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李若山,2003)。CPA所依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天然具有追求利益的倾向。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目前审计制度安排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这是导致目前审计理念与审计目标责任背离的主要原因。

(二)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风险

1 市场经济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短暂,缺乏“信誉”概念,商业欺诈、造假等行为缺乏道德约束。正是由于这种社会信誉的稀缺,恶化了CPA的执业环境。诚信的社会基础薄弱,使得我国的现款支付结算仍占我国消费总量的90%以上。大量的现金交易使不规范的经济业务留不下应有的审计轨迹。作为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文件———发票,在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虚开发票,制作、销售假发票,在我国屡禁不止。虚假发票的泛滥使得企业财务假造可以轻易地规避现有的审计程序。

2 文化传统

我国重人情关系不重法律规范、政府行为重于法律规范的传统文化,使得CPA执业风险更大。由于政府行为高于法律法规,当CPA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断企业的经济行为时,常会发现无法律依据可循,因为这是当地政府给这个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而这一优惠政策可能连书面的文件都没有,只是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即使有个文件也可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左。另外,由于客户法律意识淡薄对诸如函证等CPA的重要审计取证程序不屑一顾,可能把询证函视为例行公事,随便签章敷衍。

(三)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舞弊动机强烈,会计假账现象普遍,而且绝大多数的报表错弊是人为主观的,已经针对CPA的审计程序作出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应对措施,将做假方法从会计核算过程的粉饰转移到虚构经济业务,即从真账假做到假账真做的过程。所有这些,CPA靠现有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难以发现,使CPA审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四)审计准则不完善的风险

目前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有关部门已经针对这一问题发布了旨在提高CPA发现舞弊的新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但这些新准则仍存在:

1 对会计报表审计目标的定位过于狭窄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生成过程的合法性,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没有依据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只规定了会计核算过程的“合法性”,这一过于狭窄的目标定位,很容易使CPA将审计过程误认为“对账”过程。而事实上大量“审计失败案的发生是由于CPA没有对外报告客户公司的违反法规行为”(李爽、吴溪,2002)。

2 对舞弊审计的指导比较模糊

在舞弊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设计在形式上符合审计程序要求的所有资料,实质的内容即使CPA有疑虑却因无法进一步取证只能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来确认。新准则将审计程序扩展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评估和实质性测试程序,但并未对上一级程序的执行结果与下一级程序所应确定的性质、时间、范围作明确的对应或量化。

3 受保密责任约束

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CPA对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应严格保守秘密,除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外。新准则借鉴了国外经验,增加了“治理层”,当发现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CPA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CPA应有向监管机构报告会计舞弊的责任,相关的规定只有保密责任。

(五)CPA行业自身的风险

1 现有的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企业蓄意舞弊

会计舞弊是人为故意行为,它要求CPA具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敏感度,降低审计重要性水平,对异常情况需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审计程序,这无疑需要延长审计时间,增加审计成本。

2 道德风险

具体表现是:

(2)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大量涉及法律诉讼的舞弊案显示,审计人员缺乏舞弊风险意识是法院判定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Patton,1996)。根据有关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舞弊集中在虚增利润、虚构交易、虚构重要原始凭证、隐瞒重大违法行为等,且舞弊动机十分明显,这些造假行为如果CPA仅仅是形式上的对账是难以查出,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做到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但事实是,CPA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未做到勤勉尽责,甚至连函证这样重要的审计程序,有的CPA也全权委托被审单位的管理当局。

(3)在利益面前丧失独立性。目前我国审计委托关系扭曲、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事务所分配机制不合理等使CPA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从而缺乏揭示会计舞弊的动力。CPA作为理性经济人,更多地是权衡成本与收益。目前CPA的执业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奖励和惩罚。CPA的独立性得不到制度性的支持与保障。无论CPA是否在执业时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性,都无法通过识别机构有效地加以甄别。这时,CPA可能出现为了抢占市场、提高收入而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欺骗社会公众的情况。从已经披露的审计案例来看,导致目前国内外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是CPA在利益面前丧失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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