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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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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社会信任的法律重构

内容提要:信任是社会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一种主观态度。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自建国至十年文革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对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摒弃、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与利益分化以及党政官员的腐败等原因,致使信任危机成为当下困扰国人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重构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降低信任风险,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贫富差距,能够有效惩治各种腐败,削弱不信任的基础,因此法律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

关键词:信任 信任危机 法律机制

一、引言:什么是信任

什么是信任?社会学家郑也夫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合作伙伴的行为和周围外部的环境会朝着我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则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日本学者山岸俊男将信任理解为对信誉和良好意愿的期望;不少西方学者则将信任理解为应对他人自由的一种策略或机制如约翰 .邓恩、迪戈。甘姆贝塔等人。笔者从中国语境出发也倾向于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即主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或他人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不怀疑的态度。

所谓对事物品质的真实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某一事物实际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与其被描述具有的或应当具有的属性、质量、性能相一致或相信一个被描述、传闻的事物在生活中确实如描述般的存在。信任首先直接否定的是假。当我们手持百元人民币进行交易时对方以验钞机辨真伪,当我们购买文具电器药品计算机及其零部件等等商品时,我们要在寻找和查验了它的独特防伪标记后方才放心……如此这般均为不信任:怀疑事物的真实性。

所谓对他人行为的无害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实施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处于危险、困难、窟迫的境地。当“中国铁通”公司员工以上门登记的形式欲为人们提供更为优惠的通信服务时,其索取服务对象身份证及其号码的行为引起服务对象的警惕和盘问,是为不信任:怀疑“中国铁通”行为的无害性。行为的无害性是以行为人讲诚信为起码要求的,虚假的行为往往是有害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将“坑蒙拐骗”作为一个惯用词来使用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

所谓对他人行为的可靠性不怀疑是指主体相信他人的行为及其性质与该他人自我表白的行为及其性质或按常理、规则或约定应当表现出的行为及其性质具有一致性。许多城市的大型超市几乎通行一种做法:顾客入超市购物前被商家要求“存包”、交款完毕出超市又被商家要求交验购物小票,商家的此番作为便是一种不信任:对顾客诚实购物、按货付款行为的可靠性表示怀疑。

如果我们稍加观察就会发现诸如此类的怀疑、提防、戒备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不信任成了国人的一种普遍性心态和情绪。可是,人是需要信任的,人与人之间若没有一个基本的信任,就不可能有健康或正常的相互交往,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最终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与延续。正如19世纪的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所说:“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得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的诚实的信任之上。”[3]当代英国人权问题专家米尔恩就直接将“诚实对待权”视为一项具有普遍性属性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权”,认为这是世界上的任何地方任何民族任何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他看来不受欺诈,享受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需要。[4]事实上社会如果表现出信任的极度稀缺,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全危机了,因为事事、处处的怀疑戒备,则势必人人自危如履薄冰,相互提防草木皆兵,没有人被认为是值得依靠和求助的,也没有人会主动援助他人,如此下去,一旦遇到任何风浪整个社会都会显得无从救济与能力不及。

中国人的信任到那里去了?难道包括大陆在内的华人社会真的从来就是一个所谓低信任度的社会吗?[5]回答是否定的。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厚重,讲究诚信是我们民族传统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之一,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民族格言“言必信,行必果,承必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无不印证了中华民族的讲求诚信的美德。经济学家张维迎曾以中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上的郡县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山西票号”等为例证明中国曾有过较高程度的信任。更为直接的事实是新中国建立伊始,面对国民党政权扔下的一个乱摊子,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其清政廉洁,雷厉风行,言必信、行必果的执政风格与国民党旧政权形成鲜明对照进而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由衷的敬佩和极大的信任,同时也表率性地推动了全社会诚信之风的形成。然而,时至今日,几经沧桑,人们却于不自觉中由以前什么都信到现在什么都几乎不信,这不能不说是当今中国人的悲哀。酿成这种信任危机的原因究竟何在?我们应该如何克服这种信任危机并在我们社会中重新建构起信任?法律又将在其中担负着怎样的使命、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其作用能力与空间如何?显然这是作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的法学、法理学应当予以关注、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二、信任危机:一个缘于多因的社会问题

可以说任何社会问题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总有一个量的积淀过程,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时它也通常不会简单地基于某一个孤立的因素而发生,相反,它往往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造成我国当今普遍的缺乏信任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就是复杂而多方面的,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多次政治运动特别是“十年文化革命”,这是造成当今中国社会缺乏信任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几乎不间断地发起动员全民参与的各种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至十年文化革命终于登峰造极。一九五五年“反对胡风反党集团”运动在共和国历史上开“杀熟”之先,由此人们之间淳朴的信任关系和态度开始发生动摇。[6]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使不信任心理和情绪进一步恶化,在这场运动中,为了表达自己的革命意愿和立场,“杀熟”已不限于抛出私人信件,连朋友、夫妻之间的纯私人交谈也被一些人用来揭发、批判他人。[7]及至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人最丑陋的本性被肆无忌惮地释放和暴露了出来。全国各地各行各业被动员起来了的几近疯狂的人们在政治高压之下,由人人自危而人人自保,于是各种为良知所不耻的手段都被最大化了价值:批斗、揭发、诬蔑、陷害、捏造、欺骗直至暴力。这场浩劫给国民意识和心理留下持久而巨大的负面影响,它一方面在人们的心中培植并恶性强化了相互戒备、提防的不信任心理和态度,另一方面又遗传般地使背信造假作弊欺骗等成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贻害至今。

其二,摒弃民族传统文化是造成当今社会缺乏信任的文化原因。自“五四”运动以来,面对不断涌入的西方异质文化的冲击,我们一再对以儒家为正统的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和否定,正是在这种不断的批判与挞伐中,国民从思想到心理到行为与我们自己的文化与传统日益疏远,祖先于漫长的历史中所形成的信仰、规则、价值渐次被抛弃和遗忘,当代儒学家蒋庆教授不无痛心地指出:在现代化过程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在近代西方文化冲击面前放弃了自己传统文化的国家。与中国大陆形成对照,在中华文化圈的其它地区或国家例如香港、新加坡却还保留着许多中国大陆已失传了的文化传统,在日本,他们对儒学的态度要比中国内地友善得多。 [8]正是在对儒学的不屑与鄙薄之中,被儒学视为至要的伦理道德规则、立人之根本的“五常”——“仁、义、礼、智、信”不可避免地遭到了横扫。在儒家看来为人处事、安生立命不可不恪守仁义礼智信,非“五常”不能成就真君子。孔子尝言“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交友处事是否诚信成为孔子每天都要检讨与反省的问题。然而这套伦理规则早已被我们弃若敝屣,短缺了精神伦理传统之根的国人必然会在社会行为上表现出相应的迷茫与失常,于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制假贩假、坑蒙拐骗、背信弃义就成为“情理”之事了。

其三,日益明显的阶层分化与贫富差距是造成社会缺乏信任的重要原因。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的当下中国已进入结构与利益明显分化的社会,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表现出多元性,社会成员表现出贫富的差距性和社会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性。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实证研究报告分析认为:依据人们占据社会资源状况的不同,当下中国可划分为10个阶层和五个社会经济地位等级。[9]也有学者根据当下人们利益获得与利益受损状况的不同认为中国人实际上可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亦称利益绝对受损群体。)[10]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课题组一项关于社会问题的调查显示:贫富不均问题是被调查者认为急需解决的头三个严重社会问题之一。[11]这些贫富不均、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不同群体的人们,各自对彼此行为的态度是不同的,他们不可能一视同仁地信任所有人,因为普遍的社会信任是以平等为基础的,人们社会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人们思想认识和主观态度的不一致。一般讲来同一群体成员之间对彼此行为的无害性、可靠性往往会因其“自己人”意识而给予较高的肯定,相应地对其他群体则近乎本能地有着某种排斥与戒备。从心理学意义上解释:群体成员的群体认知意识越强,他们对非群体成员的排斥和敌意也越强,彼此间合作的效率也较低。不仅如此,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各自对社会的总体评价和态度也是不同的。通常利益受损群体或低阶层人士对社会的评价会低于获利群体或较高阶层人士,其对社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也相对会较低。其次,阶层和利益的分化,贫富差距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存在,包括各级官员在内的富裕阶层的优越生活的示范,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求富脱贫心理,“致富”日益升腾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目标,是否富裕、是否快速富裕成为社会用以衡量一个人才干、能力的极为重要的标准和尺度,于是人们不再有兴趣考虑、追问和质疑富裕者掘得“第一桶金”的具体过程与手段,尤为糟糕的是恰恰就在社会思想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的同时我们没有来得及建立和设置必要的法律规则制度以适当约束人们的行为,结果各种投机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性出现。虚假的事物多了,信任就必然少了。

此外,社会自治组织的不发达可能也是导致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因素。根据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广泛多元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增强人们彼此间的沟通和信任。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相对而言是很不发达的,公民自治素质以及结社的能力和艺术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而言尚有相当的差距,而这种欠缺可能是导致我国社会信任不足的一个方面的原因。

三、信任构建机制:西方的规范理论和中国的实证结论

信任是如何建立的呢?西方思想界信任问题专家大多认为人类信任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人际信任(或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人际信任是基于对他人品行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基于各种非人格性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约束而产生的信任。由于前者依赖于人们彼此之间长期的亲密交往和一惯的真正了解,因此它主要适应于传统农业社会或“熟人社会”,由此人际信任也主要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信任形态。而现代社会由于频繁的职业交换、经常的人口流动乃至大量的移民而形成陌生人社会,非人格性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度成为了管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因此制度信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信任形态。不过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信任是绝然互相排斥以致于完全不能相容。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并不会全无人格信任,传统社会也可能存在制度信任。也有学者将人际信任与社会信任相对应,而社会信任包括基于社会制度的约束而产生的信任和基于社会文化道德观念的教化而产生的信任。人际信任的信任半径较之社会信任的为小,主要限于亲属、朋友等特殊的私人关系范围,因此又可称为特殊信任,而社会信任在被信任者与给予信任者之间并无特殊关系,即信任可以被贯彻到与自己无血缘关系或私人关系的其他人身上,因此又被称为普遍信任。社会信任的意义似乎更接近于一种社会品德。德国的韦伯是最早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学者。与几种基本信任形式相对应人类社会大体存在三种基本的信任产生与维持机制:人格因素与私人情感、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道德观念。

不过西方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考察问题,提出了与上述观点不完全相同但不彼此排斥的看法,比如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教授。帕特南教授依据自己对意大利南北不同地区制度绩效长达25年的考察和研究得出结论:在现代复杂社会,信任的产生机制主要是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他说“信任本身是社会体系自然产生的一种财富,就相当于个人的品质。个人之所以能够去信任(而不只是轻信),是其行动所寄寓其间的社会规范和网络使然。”[15] 被帕特南教授视为社会资本组成部分和信任产生机制的公民参与网络其实就是多元化的社会自治组织。多元化的自治组织之所以能增强信任,是因为同一组织的成员会因其或偏好、情趣的同一,或人生旨趣、追求目标的一致等等而产生相同的归属感进而自然生成一种亲近感,认同感,这种亲近感与认同感为他们相互间形成信任和合作的态度与意愿奠定了基础。同时这种自治组织又有着与学校相似的功能:它常会围绕其宗旨而开展各种集体活动,而每个成员只有遵守活动规则并与其他伙伴互相配合真诚合作,才能保证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任何形式的违规使假都将断送活动本身。正是这种经常性的参与及其过程使每个参与者受到训练和熏陶并逐步养成诚信、合作、互助的心理习惯与人生态度。显然依帕特南的解释,多元化的自治组织与社会成员的信任习惯和态度正相关。

与西方学者不同,中国一些学者在信任问题领域更多地是以西方现有学术成果为工具,着重就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展开实证分析和研究。我国学者认为“关系”(人际关系)在中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它“是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和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的一个核心概念”。中国人建立、保持和发展关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六种:袭,即承袭已有的关系资源;认,即主动与他人确认共同的关系基础,如认老乡;拉,即没有既有关系或既有关系太远时努力拉上,强化关系;钻,即通过各种手段接近权威人物;套,即套近乎套交情等;联,即扩展关系网。一般情形下信任程度与人际关系的密切程度成正比,即关系越密切,人们的信任程度越高。但它并不是影响信任大小的惟一因素。我国学者研究的初步结论是:“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增加外人的可信程度,发展与外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运作是中国人建立和增强信任的重要机制。关系运作不仅包括利用关系网或请客送礼等工具性色彩较强的方法,而且还有相互尊重、交流思想感情等情感性色彩较强的方法。不同的关系运作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长期合作关系中,加深情感的关系运作方法较受重视,而在一次性交往中,利用关系网或利益给予的关系运作方式较受重视。此外,在经济合作关系中,为了增强信任,人们除了进行关系运作之外,还会采取法制手段。二者可以共存。”[16]因此关系运作和法制手段是我国建立信任的两个主要机制。[17]

对西方思想资源和中国实证结论的解读与描述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信任的构建机制是多样化的,各个不同的信任机制与不同的具体社会条件或特点相对应,社会通常因其条件或特点的不同而选择和信赖不同的机制构建信任。同时,各个不同的信任机制在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功能空间。然而,已有的理论和结论都没有为我们进一步回答这样的问题: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最为合理、有效的路径和方法究竟是什么?何者是真正适合中国社会在当下及未来发展的信任机制?

四、时代的托付:信任的法律重构

笔者认为,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机制即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文化道德观念机制和“公民参与网络”机制、关系机制在当下都难以成为构建社会信任的主要机制。

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信任机制即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不能成为重构社会信任的基本机制。因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加速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标志性特色正在逐步黯淡下去,而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特征如成熟的市场经济、健全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制、法治、频繁而广泛的社会流动、理性化的科层制管理与组织等正在逐步显露端倪或雏形。也就是说现代工业社会之于中国已不是一个遥远的未来,它已经露出了黎明的曙光。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人格因素和私人情感机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农业社会或“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长期亲密的交往和彼此知根知底等正在中国城市化的过程中逐步淡化并将最终丧失,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文化道德观念机制不能成为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机制。处于社会转型之中的当下中国在文化道德价值层面表现出一种较为普遍的道德失落和价值失范,一方面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念在自“五四”运动至今近百年的不断挞伐中被我们基本放弃,而现代文化道德价值体系又尚未完成新与旧、本土与异质文化的充分整合,并未获得真正的确立或完全取得权威性,这种文化价值的失范使得“社会诸阶层都浮现出一种缺乏文化价值根基的浮躁性和盲目性。”[18]一种无所依从、难以依从的漂泊感、失落感和精神焦虑成为当代人带有普遍性的心理特征。由于文化道德价值处于社会结构的深层次,要复兴或整合一定的文化道德价值体系是不可能凭借几个强制性的决议于一朝一夕完成的,它需要长期的文化积淀,甚至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因此文化道德价值在当下中国这个特殊时期就难以承担起重构信任之重任,这不仅因为文化道德机制构建信任靠的是对国人长期的教化与熏陶,即它需要时间,因此不能及时满足当今社会对信任之迫切需要,更因为它自身尚待整合、振兴与新生。因而它不是当下重构社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机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说文化道德机制客观上不可能承担起当下构建信任的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这一机制或否定这一机制的价值。事实上文化道德价值的教化才是更为根本和长远的,毕竟信任本身是一种主观的观念和态度,若通过长期的灌输宣传教育等内在化的方式在人们内心和意识深处培植起诚实信用的价值观念和生活原则并使之以一种思维定势、情感方式和行为惯性的方式贯彻于生活之中,那么这样的信任所具有的稳定性、持久性和深刻性往往是其它机制难以匹敌的。我国现有的文化道德价值状况不能承受构建信任的一时之重,足以使我们从另一角度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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