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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与网络合同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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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电子商务与网络合同 试论电子商务与网络合同 试论电子商务与网络合同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而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贸易方式,它正在不断突破和改变着人们传统的商业运转模式。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显重要。由于在这种新型模式下企业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依赖网络这个平台来完成交易的全过程,这就与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贸易方式有很大的差别,这也就对在传统模式下我们按照《合同法》来签订合同,交易双方需进行面谈、当面进行交换的方式,与网络环境下交易过程电子化的方式适用《合同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合同的特点以及对网络合同如何通过要约和承诺,实现网络合同的成立,网络合同的形式、网络合同的效力等方面的初步理解和认识,对《合同法》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作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合同、合同成立、合同形式、合同效力
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是借助了网络和数字化信息的飞速发展,使数据的处理和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网络信息得到飞速的发展,数据的处理和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借助互联网的传递,一些精明的商家发现当自己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时,就没有必要再委派业务人员和花费巨额的成本去实地购销,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雏形。 二、电子网络合同的特点
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正迅速冲击和改变着人们在传统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运转模式,在企业之间也将有更多的贸易形式是通过这种更加快捷和便利的交易方式来进行,这也就给我们在传统模式下按照《合同法》来签订各类合同进行相互交易,如何也适用于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签订合同往往是核心内容,而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合同由于是一种在新的贸易形式下的产物,它采取的是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合同格式。例如传统的合同形式中包括了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而电子商务网络合同就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还是有所区别的,有其新的特点:
(一) 邀约、承诺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进行运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而表示了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和盖章方式也被网络中数字形式的签字所代替。
(二)网络合同和传统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网络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三)传统合同和网络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也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传统合同中,合同生效的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网络合同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一般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网络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来进行有关贸易信息的沟通实际上就是一份合同的缔结过程,有关的数据信息本身构成了合同的内容,信息传递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如何保证贸易主体之间通过网上进行信息的交流,同传统的传真、邮件等纸质媒介进行信息交流一样可靠,本文将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网络合同的成立
1、网络上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使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我们就说合同业已成立。在传统模式下我们对此不难理解,但是在网络交易中一般认为,网络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在网络这个平台中,一个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网页就可以被看作是经营者所作的宣传自己的广告。这是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这说明经营者所作出的宣传自己的广告也是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某个用户虽然对网页提供的信息作出了回应,即要约。但是只要这个主页经营者没有作出承诺的表示,则表示该网页的经营者与这个用户之间的意思就没有表示一致,网络合同即未成立。
在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被视为要约。就是说如果在这个传播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网页中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也就可以被看作是经营者发出的要约,经营者应当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
在网页经营者向公众发出要约邀请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可以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条中的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是说如果这个发出要约的是某个商业组织,那么该商业组织一般能够在正常的工作日来及时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也就能够及时发现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使双方的合同得以成立。但是,如果发出要约的是个人用户,而个人用户由于在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的时间上和次数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了,当用户发现了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时,很可能这已经超过了用户要约所确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网页经营者的承诺是否还能使合同成立?这就要了解一下在我国《合同法》中承诺的到达时间是如何进行计算。根据《合同法》第16条中的规定,承诺在进入用户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就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网页经营者非常有利的,因为当用户特别是一些个人用户在发现承诺而且承诺已经迟延时,但由于承诺是进入这个用户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却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之内,这样承诺仍然可以使这份网络合同成立。用户就不能以承诺迟延为由,来否定承诺的效力。
如果网页经营者采取了带附件的电子邮件的形式来向公众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在附件中详细说明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提示用户在网页上所要填写电子表格的有关栏目,再点击到指定的图标上发送该电子邮件,就能获得该商品或服务,那么这个经营者发出的信息就应当被看作是要约,因为它符合了我国《合同法》第14条中关于要约的规定,即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要约生效的时间,可根据《合同法》第16条中的规定,为用户收到该要约的时间,即进入用户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用户在收到要约的合理期限内,可以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网页经营者如果再“反悔”,则构成了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在网络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我们必须来区分对待,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实在太快,使得对其撤回和撤销几乎变得不可能。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时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回或撤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该完全来忽视它。实际上在通常的情况下,由于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要约的撤回在技术上还不易达到。但是对于撤销在电子网络中的某些环境下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的要约,受约人接受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就可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的来说,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来作出灵活的规定。
3、网络合同的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在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样,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在电子商务中所通过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应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在网上所缔结的合同也应是属于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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