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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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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摘要]
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鉴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不仅如此,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个性,它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特征,本罪中合同的含义,本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在想象竟合犯和连续诈骗情形下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由此希望通过本文能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 民事欺诈 想象竟合犯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状况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需要制定和完善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增加新的条款、罪名,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犯罪规定为新罪名,这顺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刑法罪名规范化、统一化的大趋势,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恰当量刑,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新刑法修订以后,虽然合同诈骗罪增设为新罪名,但是,由于新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加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对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我将综合我国合同法、民法及刑法的基本理论作探讨,以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惩处此类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情形就是名为单位实为个 2、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对于防范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成为侵犯他方当事人财物的不法手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保护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3、主观特征,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中”。因此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只能存在直接故意的形式。
4、客观特征,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客观构成上完全适用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由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二、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含义 正确界定“合同”之义,还需要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合同诈骗罪被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经济秩序罪之第九节“扰乱市经济秩序罪”,因此,该罪中所谓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在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是应当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这些合同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表现为这些形式。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此外,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
我认为,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无主体资格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在实践中,行为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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