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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古典派犯罪学的文献综述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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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海姆曾经把犯罪学的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他将没有系统阐述假设,也没有检验假设的第一个犯罪学研究阶段称之为前科学阶段。这一阶段以古典学派的思想最为活跃。虽然在此阶段的犯罪学研究具有浓厚的情绪性和偏见色彩。但其所主张的很多理性的观点及思想却对我们现代刑罚的发展及走向产生了较大影响,现代刑罚中所宣扬的人道主义原则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于此阶段的努力。因此本文想着重探讨的即是这一犯罪学流派,即以贝卡利亚、边沁等为代表人物的古典犯罪学派,从该学派产生的历史条件着手,梳理该学派的主要学说及思想,对比与其在逻辑起点上有较大差异的实证派犯罪学的基本观点,联系历史,去探寻古典学派的影响及意义。
一、古典派犯罪学的历史成因
(一)社会条件
古典派犯罪学是中世纪欧洲出现的以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关于犯罪学研究的思想流派。它的出现及兴盛与欧洲当时的历史发展与社会条件有着莫大的关系。在当时,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二)思想条件
于是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第一论文网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涌现了较多的着名代表人物,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以及德国的费尔巴哈。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贡献
(一)贝卡利亚及其贡献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在审前羁押的时间上,“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贝卡利亚要求“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持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那么,审前羁押应以持续多长的时间为宜呢?贝卡利亚说:“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同时,“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这些都可以看出,贝卡利亚是希望在足以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给予嫌疑人基本的人权及保障的。
(1)死刑问题
贝卡利亚主张,应当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第一论文网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他甚至认为,“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此,他始终坚持认为死刑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不如终身监禁。
(2)犯罪预防
在如何预防犯罪的问题上,贝卡利亚提出 “对于实施的犯罪,刑罚越迅速和越紧凑,就越公正和越有效”,说它是“公正”,是因为这“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说它是“有效”,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刑罚就成了犯罪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另外,他还提出“预防犯罪的另一项措施是: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二)边沁及其贡献
边泌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到的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他认为:社会必须对犯罪予以处罚,这种处罚是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犯罪人内心存在驱使犯罪和制止犯罪两种动机,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会诱发犯罪,反之犯罪不会发生,因此对犯罪的惩罚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利益。
三、古典派犯罪学的思想概括
通过对上述两位古典派着名代表人物刑罚思想的大致了解,我们可以将古典派的犯罪学基本观点概括为如下方面:
(一)犯罪原因是个人行为
古典派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邪恶的,犯罪就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所以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都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外部条件的不同,来选择是否进行犯罪,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犯罪行为表现了犯罪人的自由意志。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由人们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倾向决定的。由于人人都想趋利避害,用最小的代价或取最大的利益享受,而与手法行为相比,犯罪行为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人们就选择进行犯罪行为。
(二)刑法的根据是个人对社会的危险性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险性。这是贝卡里亚对犯罪采取的一种客观的衡量标准。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他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来认识犯罪。当然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意志自由的前提。在贝卡里亚看来,作为理性的人,其意志自由是人人皆然的。所以贝卡里亚回避了以往刑法学家们探讨的犯罪的主观状态问题,强调法律不惩罚犯意;不过问行为的内在恶意。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如此,犯罪还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三)刑罚应讲究正当的程序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最后,贝卡里亚总结出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地,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在这公理中包含着现在我们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第一论文网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
罪刑相适应是贝卡里亚提出的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该确定,必要和及时。刑罚强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刑罚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罪刑相称并不意味着罪刑相等,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要的效果。对特定的犯罪要处以特定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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