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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司法化道路探索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4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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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从设立之初视为民众维护权益反映民生的一柄利剑,的确在推动保障公民权益和揭露案件事实上面起了巨大作用。不知从何时起,信访不信法成为主流现象,大量的越级上访,群众上访给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笔者从涉法信访的定义,原因等方面探索如何平衡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引导社会尊重司法权威,最终使得涉法涉诉信访进一步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司法原因;信访改革;司法权威

从2006年开始连续六年23次进京上访被称为上访妈妈的唐慧,到经过十八年不断上访最终真相大白的内蒙古呼案,信访的确是一项特色的救济制度,使公民在获得司法和行政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近期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透露,现在我国每年光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达到400万-600万件,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因此,分析当今涉法信访增加的原因和本身制度的不足,是推动信访制度的制度化,逐渐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一、涉法涉诉信访定义

目前学界普遍认可涉法信访即那些已经或者应当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上述机关的作为未能如愿,转而向其他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以外的请愿活动。我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涉法信访设计之初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的职能,涉法信访应当从更大的范围拓宽内涵,不仅是基于公民自身利益受损产生的案件,还可以包括公民对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执法活动的监督采取写信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等。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成因

(一)司法效率不高,造成当事人商房:本身采取诉讼的程序依法处理,收集证据,开庭,一审,二审就会延长解决纠纷的时间。有些案件因为时效问题,溯及力或者举证责任困难,还有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逃不能抓获,难以结案,导致当事人及亲友反复上访。

(二)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威性低:在我国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司法权是明显弱化的权力,三权之间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司法最终裁决权被虚化。法院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法院的人才流动需要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和有求于政府机关,对行政违法的制约无能为力。并且行政机关的腐败也可以延伸到司法上,导致冤案产生,当事人不断上访。法治中国的建设首先是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权威性不够,司法机关尚未独立,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终局性未落实,这也是信访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

(三)司法不公,个别案件并未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虽然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深入人心,但一方面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并且执法者自身在执法中形成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不注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造成违法侵权,导致当事人上访。

(四)执行难权利救济不足:还有一些争议处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大量争议纠纷的当事人踏上了信访之途。还有在一些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劳动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缺乏赔偿能力,当事人虽然赢了官司却并未得到救济,生活还是困难。这样现实中执行难问题严重的影响人们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自然想方设法上访寻求帮助。

三、信访制度的缺陷导致对司法的冲击

(一)涉法信访的非程序性。法律之所以被信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程序正义,通过严格的程序,将事实真相摆在面前,双方获得最大化的结果公平。而信访却不注重程序,只是传达了信访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为了千方百计的息讼,于是漠视当事人权益甚至打压。因此信访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不必然达到公正。

(二)信访机构繁多,缺乏协调机制。我国信访机构繁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大,政府,党委,法院,检察院都设置有专门的信访机关。上下级信访机构之间缺乏强制约束和协调机制,步调也不能一致就会出现相互踢皮球的情况,而同一样上访案件,可能多个部门同时在处理,可能做出有矛盾的结果。

(三)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衔接不够。例如“马拉松式”的民告官,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信访、行政诉讼之间重复往返。对基层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不服,又进行信访;或是在信访答复之后又重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是对行政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二审终结后又信访等等。

现阶段,信访案件的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而具有深厚人治色彩涉法信访不规范更是影响司法权威。不仅是对司法制度,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的极大挑战。

四、涉法涉诉信访司法化出路

前文说道信访制度的产生主要原因可归结到司法权威的欠缺及司法程序的问题,而信访本身的缺陷也会进一步扩大司法权威,笔者认为最佳方案并非只改革信访制度,只有完善司法制度,健全司法程序,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

(一)司法独立。首先是经济上的独立,应该将法院的支出一律改为国家财政支持,根据人员、案件数量等因素,按事前预算直接划拨至各级法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代管。其次法官任免独立。改革现有的法院人事机制和法官制度,基层法院法官由国家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法定条件的任命为法官,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明确法官一经选任,不得随意撤职或调职,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同时,最好制定考核制度,坚持严格的、高标准的法官任职条件,淘汰不合格法官,精化法官队伍。最后是审判独立。法官审理案件时听从法律和内心,做到公平正义。法庭审理程序规范完整,法官对法律运用释义精准等工作能力才是法院注重的工作,而不是片面的要求数字量化的业绩。 (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因为执行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导致不断群众上访,而执行难问题也是由多种原因组成,其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可以不断改良。首先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将审判经验丰富和法律功底好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法院在各方面要多帮助执行工作,扭转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其次是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及时纠正不当执行、拖延执行和消极执行的现象,广泛实现执行公开,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最后完善执行工作信息共享。各个法院要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此为信息基础平台。

(三)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大部分信访案件来自于群众间的纠纷,加强基层社会法制建设是涉法上访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县乡村三级应建立形式多样,功能健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把诉前调解作为民事诉讼必经程序,化解矛盾贯穿整个办案过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长,解答群众问题维护权益。在此同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大法律援助的广度和频率,通过律师的帮助,让不懂法的群众知晓纠纷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盲目上访。

(四)界定信访机构职能。以法院为例,目前各基层法院中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一般由立案庭统一管理本院的信访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谈、处理和转办;对尚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的各类案件的来信来访,由各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接谈处理;对已生效和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接访;对经过审判监督庭复查和再审案件的来信来访,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接谈处理。法院自身的工作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难以区分,信访的意义不大,而且法院既要完成自身的审判工作,还要履行司法救济职能,压力较大。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完全可以抽离,由人大监督和法律自身规定的审判监督和审级制度所吸收,将信访部门转为司法咨询部门,向当事人讲解诉讼风险的等司法指引,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回归到传达民意的平台。

尽管我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的目标一直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涉法信访中含有太多人治问题,冲击了我国的司法体系,也只是当前法律体系之外的救济措施。只有坚持司法独立,加强司法权威才是当前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使得涉法信访进一步弱化甚至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3] 齐阁峰.引发涉法上访的原因及对策[J].党史博采(理论),2011.

[4] 季卫东.上访潮与申诉制度的出路[J].青年思想家,20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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