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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总会看到各时期发行的粮票、柴票、料票,特别是建国初期以“财政部”名义发行的四套军用粮票:“公粮票证”、“行军粮票”、“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这四套以粮本位为计量单位的有价证券,在建国初期起到了稳定社会经济、保障军供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四套军用粮票的行用在史学界和收藏界存在着诸多未解之谜。下面就根据河北省档案馆大量馆藏档案就教于大家。
一、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粮票证
以上充分说明了“公粮票证”是为特定区域制定发行的并实际行用了。根据以上档案所示,当时发行的票种是17种,而不是有些文章中所说的上半年共有19种,也不是有些文章中所讲的没有流通和未发行。
根据河北省粮食局通知会字第19号《为转发公粮票样及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票样由》显示:“中央直辖省、市一九五一年下半年使用之公粮票证业经印就,自七月一日起行使……局长贾蔚秀、副局长关彬;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河北省粮食局印。”
根据以上档案证实,1951年全年行用了51年版公粮票证。
52年版公粮票只发行了上半年票,没有制定和发行下半年票。因为中央有新的供给政策要出台。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通知)(52)粮直会字第一二九号档案记载:“查中央直辖省市境内驻军一九五二年上半年使用之公粮票证,原规定使用期限至六月底截止。兹因粮票即将取消,新的供应办法正在讨论,在新办法未公布前,已经发行的上半年的粮票,暂规定延长使用期至本年八月底止、九月一日起一律作废。希即遵照执行。局长梁竹航、副局长龙映北, 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监印马恕文、校对王毅。”
由此,可看到52年版公粮票同年9月1日作废并停止使用,全套财政部公粮票证分三个年别版,共行用了两年零八个月。由于当时缴销手续严格,留存至今的也就屈指可数的票样和几张不成套的实用票。
行军粮票顾名思义是为部队越大行政区行军中,解决粮食供应而制定设立的。它的使用界限只限定在行军过程中兑换现粮使用,当时的中财部粮食总局也有如下明文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函)《为转发行军粮票使用办法及行军粮票票样希查照由》……。奉中央粮食总局会字第五八八号来函略称:“为便利行军部队供应,经制订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一九五一年行军粮票使用办法,兹报中财部核准施行。”该粮票使用办法。经本局翻印随函附发,再者该票付粮后,记账与缴销办法,规定在会计科目支出类内增添一“行军粮”科目,票证随日报表逐级上解。以上请即查收按照执行。局长贾蔚秀、副局长关彬 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粮食局印。
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
复员军人生产补助粮粮票,是中央对日渐成熟的军队复员优抚工作的进一步改革;根据相关档案记载会更加清楚的说明此票的产生原因、发行时间、面额等。
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的发行时间馆藏档案有明确记载:“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通知);寄发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暗记由;(52)粮机直字第七号;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业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制发行。除票样另行寄发外。兹将粮票暗记说明及样张一份共五张随文附发,希查收为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印)启一九五二年元月十七日”。这里的“样张”也就是最早下发的票样,因省、直辖市向下发文时要用一定数量的票样,所以是另外寄发,以下档案可以说明这一点。
河北省粮食局通知,粮会字第四号(样稿):“转发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粮食管理总局(52)粮直会字第十八号通知,一九五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业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印制发行。其使用与结报办法仍照一九五一年复员粮票的规定办理。其票面分:300斤、100斤、50斤、10斤、5斤等五种(均为主粮)……。今将票样附发,希检收查照为荷。局长关彬副、局长张良材;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这份文件右侧有钢笔字迹的批示:“发时向会计科要票样”。
通过上述档案可以确定,“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粮票”的发行是在一九五二年元月中下旬下发的票样,票面以主粮为单位共五种,全年行用。
此票停止使用时间,馆藏档案显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联合通知(53)财会字第487号;为资助粮票依限停止收兑付粮由;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票’,规定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截止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停发,并限回乡转业建设军人於一九五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办完兑粮手续,过期无效一案,业经中央财政部、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经(52)转财联字第一号联合通知在案。现该项粮票兑粮期限将届满,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於四月三十日止,一律停止收兑付粮。兑粮满期后,如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仍存有未发出之资助粮票时,统限於一九五三年五月底前,送省或大区粮食部门代中央粮食部点收,并开给粮票收据(粮票留存,听候销毁)分别上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与中央粮食部,办理结算转账,逾期停止办理。一九五三年已决定不再发行资助粮票,一并通知查照。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七日”。 与之配合发行的还有一套“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其用途是等额兑换人民币的凭证。 此票的行用时间、面额、停发、销毁经调阅大量档案,也得到印证。
根据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指示)中记载:“《关于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之领用、收兑、解报及销毁等问题的指示》:转财、银联字第一号;遵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政务院十二月一日所颁发《关于人民解放军一九三二年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处理办法的决定附件》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出‘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兹将该券兑换现金券之领用、收兑及销毁诸事项指示於下。一、兑换现金券之领用问题。(一)、……;(二)、兑换现金券以主粮为计算标准,其面额分5斤、10斤、50斤、100斤、300斤五种。主粮种类,南方为大米,北方为小米、小麦,东北为高粱米。此四种主粮一斤订一斤,互不折合。具体粮种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转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产粮情况,以县(市)为单位,确定上述四种粮中的一种。为当地主粮。二、兑换现金券之收兑问题。(一)、……;(二)、各级转业建设委员会,转发之兑换现金券,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行停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兑换现金券之兑换则於一九五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截止,过期停止兑换。三、收回兑换现金券之解报、销毁问题。(一)……;(二)、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收到各县(市)解报之兑换现金券后,需填写「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销毁登记表」定期请省(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与省(市)转业建设委员会派员监督销毁。监毁后。由监毁机关与监毁人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由分行按月将销毁登记表连同支行报告表及县(市)人民政府和转业建设委员会主粮单价证明文件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办理转账手续,转报中央财政部结算。”
“回乡转业建设军人资助粮兑换现金券”,是我国建国后第一套兑换人民币的军用有价证券,也是唯一套不是以银行名义发行有价金融证券,“兑换现金券”的发行目的是用来对换人民币或转为个人存款,来改善回乡转业建设军人的生活;“资助粮粮票”是用来解决回乡转业建设军人在一定时间内的口粮问题,两者的用途不能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