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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认同与个体价值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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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世界性经济、政治、价值观念的整合进程冲击着由传统国界筑成的坚固壁垒,使国际上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对话、文化碰撞与文化交汇的复杂格局。“寻求普遍伦理”、“价值普遍主义”、“价值一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价值相对主义”、“尊严的政治”、“认可的政治”等等自然就成为一种非常时髦的概念与话题。然而在上述概念与议题的背后,人们可以体味和梳理出两种不同意义上的精神诉求。

一种精神诉求所体现的是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宗教、种族及文化上拥有自我认同性的族群在为自己应有的政治与社会地位,为自己得到社会认可这样一种权利而进行的顽强抗争。

另一种精神诉求所体现的则是在全球化趋势面前,有些文化或宗教族群在维护其独特性的旗号下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地盘,希望恢复或保持传统社会的结构,并且要求本族群的成员必须坚守对本民族文化的忠诚与认同的这一现实。

这两种精神诉求常常是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加以明确区分。而且它们往往也都是源于同一种内在的社会心理上的需求:一是归属性需求。人们都有归属于某一团体的愿望,并将这团体看成是自己情感、信仰的寄托之地,且通过这种归属感而赢得满足。二是独特性之需求。人们通过归属于某一集团而显示出自己的个体性、与他人的差异性,如宗教团体、同性恋团体等等。

于是,在一个以自由、民主为根本特征的社会里,如何理解与对待多元文化的现象以及作为多元文化之载体的不同的拥有自我认同性的族群?是坚持“宽容”原则, 容忍生活方式与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容忍不同族群的相互竞争,期待族群内部的成员有权在对自己的文化传统的承袭与弘扬、改造与变革、批判与扬弃等方面作出自主性的抉择?还是更进一步:不仅仅是宽容,而且还要明确认可各种不同的族群的存在价值,并且将多元化、多样性本身作为值得倡导的价值加以推进?

这已成为当今文化哲学、政治哲学中最复杂、争论最激烈因而也最“易引入歧途”的一项课题。

应当说,一个启蒙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之所以要对受歧视的族群提供特殊的保护,不仅是因为歧视行径特别严重地违背了人道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者的基本权益,即人人都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而且还是因为对认可的渴望属于人类的一种最基本的需求。密尔(John Stuart Mill)指出,每个人都有其独特性,而且这独特性对于他本人是最好的,并不是因为它真的就是最好的,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类型”(3)。个人的独特性构成了他的自我认同,也就是他自己的本真性(Authentizitaet),这种独特性引导着他按照他自己的不可与他人相混淆的方式生活,并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对独特性、本真性、自我认同的追求,不仅仅是个体的一个本质性特点,而且也是文化或宗教族群的一个本质性特点,如果我们将族群看成是个体的扩大化的话。文化或宗教族群在自身特有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中找到自我认同,并通过这种认同性将族群中的所有个体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要求自己的独特性、自我认同性得到认可,这不论对于个体还是族群,都是一种最基本的强烈的心理需求。而这需求又是奠定在每个人、每个族群均拥有一种同等的不可侵害的尊严之基础上的。康德早就使用了尊严概念,在他看来,人的尊严来自于他所拥有的理性行为的能力,人能够依据基本原则来引导自己的生活。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能力不仅仅是指已经发展表现出来的东西,而且也是指作为一种潜能尚未发挥出来的东西。能力亦即意味着一种潜能。所以我们不仅尊重已经表现出这种理性行为能力的人,而且也尊重那些不能发挥这一能力的人,如残障或昏迷者。因为他们也拥有这种潜能,因而也就拥有尊严。同理也适用于对待不同的文化、宗教族群,如果我们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族群看成是个体的扩大的话。每个族群也拥有这种能力或潜能,因而拥有尊严,应赢得人们同等的尊重。洛克菲勒(S.C.Rockfeller)甚至认为,一个自由民主的文化的目标就在于:尊重种族上的认同性,强化不同的文化传统,从而使其表达自由与平等之理念的潜能得以展现,于是常常会发生深刻的文化转型……而它们又能保持其与过去的连续性(4)。

正是由于每个个体,每个族群都拥有同等的潜能、同等的尊严,所以我们必须予以同等的尊重。这是一项基本性的原则。同等的认可是民主文化的一个本质性的组成部分。但是在这里经常会出现一种错误的观点,它将认可与尊重不是奠定在个体或族群所固有的尊严与生存权利的基础之上,而是与个体或族群的成就、贡献与价值联系在一起。持这一立场的重要代表就是泰勒(Charles Taylor)。泰勒认为,任何文化都会经历衰败阶段,在我们对某种文化进行研究之后,或许会发现,它有很大的价值;或许也会发现,它没有那么大的价值。但任何一种文化都无权要求我们在研究完了之后,必须得出它真的有价值或它与其他文化一样有价值的结论(5)。

如果真的象泰勒那样,将对不同的文化予以尊重的理由归结为它们能够扩展我们的视野,给我们提供特别重要的东西,那么一旦我们发现并非每种文化都能够提供特别新鲜、特别有价值的东西,则我们还有理由去尊重它吗?正像对待某个人一样,假如他碌碌无为,对社会绝无独特贡献可言,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不尊重、甚至歧视他吗?泰勒式的认可的政治及有关对其它文化应当予以尊重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种十分薄弱的所谓“有用性”的基础之上的,根本经不起任何推推敲与反问。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讲过的那样,我们对个体、对族群的同等尊重,与他或它所固有的尊严有关,与建立在这尊严基础上的人类的一种最根本的、希望得到认可的心理需求有关。因此,这种尊重,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是一种“合法要求”(6),它绝不是来源于对这一个体或文化族群的价值评估,它与不同的文化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这类复杂的、极易引起论争的问题毫无关系。

如果泰勒硬是要将尊重与被尊重的对象的价值挂起钩来,在我看来当然也并不是完全不可以,只是价值这一概念在这里不是指“有用性”,而是指如下不同的两种涵义。第一种是指所谓共同体价值。例如沃尔夫(Susan Wolf)在评论泰勒的这一将尊重与有用性挂钩的观点时明确指出,人们尊重某一文化,与这种文化是否应当向全体民众说出某种重要的东西这一点毫无关系,也与这种文化对于不属于它的那些人是否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毫无关系。西方人之所以应尊重非洲、亚洲、印第安文化,是因为这些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文化的一部分,或者更确切地讲是构成我们共同体的几个集体的文化的一部分(7)。一句话,某种文化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世界社会之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若否定它,就等于是否定了这一共同体。第二种是指所谓内在价值:文化与文化之间是否都是等价的这一点,不能从它们对整个人类贡献的大小的角度来看,而是应从它们对于本族群的贡献的角度来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文化都拥有一种内在价值,也只有就这个意义而言,它们是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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