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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产评估这一中介服务行业愈来愈多地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人们对资产评估的了解、理解也在不断深入。最初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还没有人会联想到审计,人们把审计与资产评估完全独立开来对待。随着我们对资产评估的熟知度的加深,有关各方都逐渐认识到评估前最好先审计,审计是评估的基础之一。于是,发展到现在,在涉及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清算、资产重组等广泛的领域中,审计与评估往往作为配套程序一同出现。
由于不论从立法政策上、理论研究上、职业准则与规范上、行业管理上等诸多方面,审计与评估历来是各自独立、自成体系的,使得目前在具体业务开展时,审计师与评估师之间也难免各自为政,难以很好地配合与协作。
一、现状及分析
1、因缺少针对特定评估目的服务的审计业务的行业执业规范要求,而审计报告使用者也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造成CPA在实务操作时的随意性。
CPA在实施审计前,一般会先关注审计报告的用途,然后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并确定审计重点。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此类审计报告多被用于企业年检、年度纳税清算、企业内部年度经营业绩总结、经营者业绩考核等等目的,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已为此专门制定了《独立审计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CPA可以非常明了地依据该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而当审计师了解到审计报告的用途是为某一特定评估目的(如: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等)服务时,由于没有明确对应的审计准则要求,而作为审计报告使用方的企业在委托审计时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故现实中CPA往往简单借用会计报表审计的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且常常还主观地认为资产评估不涉及《利润表》而省略了对损益类科目的审计以及在审计报告中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且,由于为特定评估目的服务的审计属一种非典型性的会计报表审计,因此,审计师在操作中对一些独立审计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要求也不够重视、能省则省,执行不到位,如:按《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要求,每次审计时,审计师必须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但在评估前的审计中很少有审计师执行该规范要求。
2、在资产清查等关键环节上,企业在对审计师与评估师的工作职责及侧重点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按照现有规定,CPA在会计报表审计中需要通过资产清查来确定报告期末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性,审核审计期间内企业收入、成本的真实性、收益结转的合规性,而评估师也需要按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委估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涉及收益法评估时,还需分析判断企业近几年的收入成本收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对资产清查而言,审计师与评估师的工作有相同之处,但又各有侧重:审计师多采用会计报表审计中的抽样清查方式进行清查,侧重于资产的量的真实性及历史成本核算的正确性;而评估师按规定必须作委估资产在质与量上的全面清查核实。正因为如此,企业接待与配合人员往往希望审计师与评估师的清查工作能够分工协作,同时进行,避免重复劳动。然而由于审计师与评估师的工作侧重点不同,二者的工作其实很难完全彼此替代与涵盖。
3、因缺少明确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审计师对为特定评估目的服务的审计业务的工作重点认识不清。
审计师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关注审计报告的用途,除了可以判断审计风险,还可以通过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来更好的体现特定用途文件的特质,并将这种特质体现在审计工作中,体现在审计报告中。但是,目前一般的CPA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事件的相关情况知之甚少,较少了解上述各类不同事件中的特点、程序、环节及相关政策法规,因此在审计工作中往往脱离具体用途要求,以不变应万变,造成审计报告的适用性较差。
4、由于评估目的的特殊性,传统的审计策略及思路的适用性受到质疑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CPA在为特定评估目的提供审计服务时,往往照搬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做法以一般审计要求去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抽样计划、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判断审计风险、确定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等等,而忽视了此类审计的特殊要求。更有甚者,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审计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随意出具带说明段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付企业了事。
5、有关各方的意见、需求及信息沟通不畅。
目前CPA在实施为特定评估目的的服务的审计时,普遍认为审计工作是其单方面的事,偏面强调独立性,认为根本不需在审前、审中、审后各阶段与企业、主管部门、评估人员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在这方面,只有上市公司上市项目做得比较好,作为中介的“三师一商”均已充分认识到要达到最终目标,必需各方协调一致、一起努力。
二、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为了国企改制、国有股权转让等的顺利推进,审计师与评估师的工作更好地协调一致,特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实施规范要求,从国资出资人、监管人的角度明确国有企业在实施特定经济行为过程中、必须经过的环节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并将其中要求由审计师作第三方鉴证的内容作为企业今后委托审计的要求之一,以便审计师按委托要求实施审计。
2、企业在委托审计时,应结合特定评估目的的要求,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明确的、详尽的审计要求,包括对审计的面上的宽度、点上的深度、与特定政策相匹配的会计核算要求等等,使审计结果能符合实施特定经济行为的要求。
3、企业及国资主管部门作为审计报告的真正使用者,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地方国资委的做法:凡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转让等大项目的评估前审计,其审计报告可先提交审计委托方及国资主管部门审核,在审计报告审核认可的基础上、评估师再针对涉及此次评估目的的相关经审计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