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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对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
综观国际上历年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权责等不断修改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监控、检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直是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实际上,这一标准的提出与完善意味着加强内部控制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自觉行为,而且也是企业对外部利益集团负有的一种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在即,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深入研究,建立一套如COSO报告那样内涵与外延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发布准则或提出指南,从而使企业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即借助于外部力量加以监管。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必将加重企业经营者与会计的责任,而责任一旦加重,企业出于减轻自身责任及长期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真正关注内部控制的缺失与缺陷,不得不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管,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过,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大规模推行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强制性审计的难度还较大,可先在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中进行,随后带动其他企业的规范化发展。可以预见,一旦企业内部控制真正加强了,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逐渐得以克服。
(三)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自约机制。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企业是不同参与者间一系列合约的有机结合,其中,经营者是合约中的“中心签约人”,他们在企业中处于绝对的“轴心”地位并起着决定性影响。从现实来看,企业隐匿财务信息,绝大部分是在经营者授意下进行的,这主要与经营者利益激励不足以及自约机制薄弱有关。因此,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自约机制至关重要。
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地位、贡献与利益分配相称上,国内外众多学者对此作了深入探讨,其中,期股制或期权制较为流行,效果突出。期股制或期权制是指双方契约明确规定,在达到相应的标准时,委托人可以某一特定时期的某一个价格,用优惠、赊账、贴现等办法,给代理人一部分企业的股份或一笔特别的奖励,但不是现钞,根据今后经营业绩好坏,若干年后分期分批兑现。显然,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营者期股制或期权制,无疑是给经营者定一个与其地位、贡献相称的、合理的身价,从而逐渐克服经营者借利益激励不足、利益分配偏低等机制缺陷恣意隐匿财务信息、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自约机制是指让经营者明知隐匿财务信息将得不偿失、弄虚作假不如实事求是,进而自觉规范行为的机制。一方面,建立较为完备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市场,消除政府垄断,公平竞争,能上能下;另一方面,加大惩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迫使经营者宁愿吐露真情,自觉杜绝隐匿财务信息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政府审计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养。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等都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它们都或多或少地掌握着国有企业的有关信息,政府审计与它们加强信息沟通,一方面,可充分利用现成的信息,适当降低政府审计的工作成本;另一方面,还可发挥政府审计的综合功能,为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健康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