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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权 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这一视角来观察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发展,那么可以说,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迄今最高的文明形态,是环境权的实现。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一)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生态文明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扬弃,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文明的主体是人,体现为改造自然和反省自身,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主要指人类生产活动所创造的各种形态的物质财富。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身发展中逐渐积累、发展的表现在个体的人身上、社会中和人类的政治组合中的文明成果,其基本共性均可归纳为创造性文明。这些文明都是人作为主体的收获,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报偿。与创造性文明相对应,生态文明是一种适应性文明,不是人类创造力的展示,而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与适应性文明相对应,传统法学以权利为出发点的立场或者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意识,创造性文明应当得到根本的扬弃。生态文明观落到法律制度的实处也就意味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提出无疑意味着自然界自工业文明以来的法律客体地位将逐渐回归主体性地位。因此,生态文明是环境权的张扬和环境正义的主张与人权的实现。 (二)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 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一些新生的法律权利随之诞生,环境权便是其中之一。环境权是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是环境法的重心。人类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有赖于环境权的确立和发展。环境权既是一项人类权利,也是一项有利社会的权利。在国际法层面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人类环境权,属于一种宣言性质的普遍的环境权;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公民环境权,具有宪法性质和人权性质,仍然属于广义的人类环境权范畴,只是人类的范围变成了该国内法所管辖的区域内的人们。现代环境法治的具体目标就是生态和谐,要实现生态文明,必须依赖于建立完善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如果通过立法,把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以法律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环境权将为迈向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内涵及法律性质 我国环境法学者关于环境权的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环境权一般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狭义环境权是指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第一,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应当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第二,环境权的客体是人类整体环境。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第三,环境权既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又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关于环境权的法律性质,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并要求环境质量能够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人类尊严的基本底线,无论是计划、规划的制订, 还是各种标准的颁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许可证的颁发等行为, 都离不开公众参与。更为重要的是, 而且依靠公众参与可以对环境行政机关不积极行政或滥用行政实施强有力地监督, 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不受损害。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般来说,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环境权人对绝对要素享有归属权利,于受他人侵害时,环境权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 排除他人的侵害, 以回复环境权应有的圆满状态,使环境权具有物权的绝对效力。同时,环境破坏首当其冲的是生命健康权, 可见, 环境权具有“社会权”和“私权”的特性。 (二)我国环境权的现状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权已经成为人民权利的诉求。公民环境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