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公安基层派出所下派锻炼工作体会 我从**年走出校门后直至调入**局,从事***工作,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与基层派出所工作接触不多,通过这次沉到公安工作最基层锻炼,收获很大。 下面,我就简要汇报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在这为期两周的下派工作中,我
公安基层派出所下派锻炼工作体会
我从**年走出校门后直至调入**局,从事***工作,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与基层派出所工作接触不多,通过这次沉到公安工作最基层锻炼,收获很大。
下面,我就简要汇报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在这为期两周的下派工作中,我参加了两次全所周例会,参与了一起轻伤治安案件的处理,参加了本警区两个接警值班日工作,查阅了几起治安案件的工作卷。同时,对基层公安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了解。
首先谈一下对基层公安工作现状的认识:
一是体验到公安基层工作的艰辛和繁杂。公安派出所工作纷繁复杂,社区民警待遇比较低,经常加班加点,24小时接处警班后,干警无法串休,身体超负荷运转。工作经费、车辆用油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公安部取消治安费后,经费问题更是每况愈下。
二是公安机关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为内容的三基工程成效非常显着,派出所办公硬件得到有效提升。从我所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全市城区派出所基本实现了社区民警每人一台高配置品牌电脑(联想品牌机,60个g硬盘,256内存),而且实现了全国联网,干警们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全国任何地区的公安工作相关资料。同时,全市还建立了派出所业务工作平台,实现了派出所工作的资源共享,再也不用通过市局户政处的卡室调阅了。这样的条件,以前我在公安的时候绝对是不敢想象的。
三是派出所民警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取笔录的水平一般,态度不认真,字迹太过潦草。特别是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相关规定改变很大,民警运用法律不是很熟练。同时,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办公自动化操作水平与硬件配备不相适应。很多老民警办公自动化操作水平比较低,就连一些省公安专科毕业的年轻同志,也很少钻研网上公安的业务。
四是市公安局实施“千分制”考核方案效果凸显。**年初,全市公安机关启动“千分制”考核方案,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效果凸显出来。千分制考核方案,要求社区民警把包括公安国保、经保、文保、外国人管理等工作在内的所有业务分解到派出所每名社区民警人头,要求把管内所有重点人口情况熟计于心,要求所有簿册齐全,所有案卷手续完备。这样,把被偏废很久的基层基础工作重新纳入到重要日程,这点非常好。稍
显不足的是,社区民警深入社区时间太少,我所在警区的的民警两周内没有下社区一次。另外,就是社区民警对警民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防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当然这里也有管内企业积极性不高、投入费用过高的缘故。五是治安员管理工作不合理。去年以来,我市相继招聘了****名社区治安巡护员,为了进一步了解他们的使用情况,我专门进行了调查了解。以**分局**所为例:据称有招了近几**人,可实际上岗的人数却相去甚远,真正原因还无法知道。已上岗的人员都在派出所,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分到各个警区做辅警工作,一小部分在金融网点看守,其余的都在卡点巡逻,根本没有下到社区。我建议应尽快出台全市社区治安巡护员管理办法,在保证派出所使的前提下,尽量向社区倾斜。
其次、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收获:
一是要加倍珍惜我们的工作条件,努力工作。从工作强度上看,我们的工作与派出所工作相比,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没有理由不努力工作。
二是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真正地深入到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这次下去的时间虽然不多,但却了解到以往我们在机关里所接触不到的东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指手划脚。要切实增强对基层指导的可操作性,真正的从基层工作着眼,去谋划工作。
三是感觉到自身实践经验得到了丰富,思维也变得活跃了许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得以提高,对于今后的工作更加充满信心。
最后、谈两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是派出所考核机制不尽合理。前面我提到了“千分制”考核,给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对基层公安工作是极大的触动。但是,“千分制”考核仍然用打处人犯数这个延用已久指标体系来对派出所工作进行考核。所谓打处人犯数,指:每个派出所每年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捕教人犯、强制戒毒、妇教收容的人犯指标。以我所在的**所为例,今年的任务是**个,载至目前才完成不到半数,所长和教导员都很着急。其实,这个打处指标,固然能够调动派出所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优胜劣汰,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从法理层面看,这种指标没有法律依据。众所周知,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部门,其职责是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户籍管理,代为进行消防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执行取保候、监视居住,执行管制、缓刑及假释,指导基层治
保会加强治安防范。由此可见,基层派出所并不具备刑事侦查职能,当然不应有打处人犯的指标。从逻辑层面看,反映一个地区治安状况的好坏的重要指标是治安案件的发案数和刑事案件发案数,发案数低了说明该区治安状况好,反之则说明治安状况差。而打处人犯多了,恰恰说明案件多了,案件多了,说明治安状况不好,治安状况不好,说明派出所的工作不得力。这是符合逻辑的!而事实上,在人犯打处指标机制运行下,打处人犯多的,即发案多的派出所是先进所;打处人犯少的,即发案少的派出所是后进所,这不是戏剧性的矛盾吗?
从机制运行层面来看,发案少的所,打处人犯数达不到指标,就必然要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技术性操作;或者今年已经完成了任务,为了明年能顺利完成任务,本该处理的人犯不处理,留到明年再处理,变相造成了纵容违法犯罪的效果;更有甚者,可能要弄虚作假。
从实践经验层面来看,只注重打击不可能达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打击只能治标,防范才是治本之策。以“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为指导思想,在全社会实施由党政领导,社会协同、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管理机制,这早已为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所验证,为全社会所认同。给派出所下达打处人犯指标,必然会使派出所一直徘徊在重打轻防的误区无法自拔,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个巨大的冲击。其实,如何发挥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力军作用,值得我们深入加以研究。
对于“千分制”考核,从目标管理角度讲是可行的,市里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在实行目标管理。但是,鉴于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特殊性,在具体运行机制、指标参数方面一定要投入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要从公安工作特点出发,选准目标管理切入点,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发挥其真正效果。这也给我们政法委的队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二是轻伤刑事案件的移交机制不太合理。在参与处理一个轻案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从派出所同志口中得知,市里公检法三家出台了一个工作意见,主要内容是“对于派出所接警的轻伤刑事案件,经过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轻伤鉴定,如果嫌疑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不用移交给刑警部门而直接移交给法院,告知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进行自诉”。目前,我没有查到原文,不知道是此意见欠妥还是派出所操作过程出现偏差。
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两大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侵占等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其中重要的部分就是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从表面上看,我市出台的前述规定的依据是:取得指定机构的轻伤鉴定后就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而事实上,这与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相矛盾,把这类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孛于法律公平正的义的最高准则。我们知道,公诉案件是由国家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进行侦查取证,直至起诉到法院,最终使犯罪受到应的的惩罚;而自诉案件,是由受害人自行取证,自行举证,自行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国家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与受害人个体的取证能力的差别,用天壤之别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因为刑事侦查权是国家赋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即由专门的机关、专门的人员、专门的权利,来从事专门的工作。而受害人个体根本没有这个权限,其对法律的知悉程度,以及取证、举证的权能都是有限的。单凭在本市有住所和有指定机构的鉴定,就把这类案件推给法院,绝对有推诿扯皮之嫌,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更可怕的是这样做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如果在此过程中的参杂了某些人为因素,很可能是巅倒黑白,枉法裁判,使正义得不到伸张。再想得远些,如果受害人通过信访或者别的过激行为来表达诉求的话,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志们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