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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创业园建设工作意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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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提升融台农业合作交流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政〔2012〕44号)精神,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采取企业、社会、政府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积极筹措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资金。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完成创业园内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核心区所在地的阳下街道及洪宽工业村,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建设经费,逐步完善创业园核心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市财政每年从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建设经费,优先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农口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扶持创业园规划区内企业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池塘改造、节水灌溉等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对从事山坡地或海域集休闲观光、现代农业和科普实践于一体的综合开发予以重点扶持。交通部门对通往创业园的主干道或园内企业的主要道路,优先按省级农村公路网规划项目予以扶持。鉴于台资农业企业投资农业的特殊性,上述经批准实施的项目,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或参照我市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

二、出台优惠政策

1、供地优惠。凡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落地台资农业企业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出让方式供地的,其中鼓励类涉台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且属节约集约用地的,按不低于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国家颁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并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一年。继续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利用我市山海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属山坡地的,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镇(街)应主动靠前,无偿服务,协助做好土地流转手续,并适当降低用地租金;属海域的,市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协助做好海域承包及规划等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全额返还地方留成的海域使用金。

2、用电价格优惠。“十二五”期间,凡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落户的涉台种养企业,其用电价格,按省物价局批复的电价执行。

3、税收优惠。凡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涉台企业投资项目,其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福州市及我市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4、其它规费优惠。对来融投资农业的台商实行“一条龙”服务代办制度,凡在台湾农民创业园落户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自产自销零售业台资农业企业或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收费。

三、加强“五新”推广。鼓励园内涉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引进推广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园内涉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申请购置农机具时,按照《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及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

四、鼓励品牌建设。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创建品牌,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台资农业企业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上报审批。已获得福州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和贷款贴息。积极扶持园内企业创建企业品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园内企业产品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按市政府其它相关规定奖励补助。

五、创新融资、保险产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创业园内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试点开办土地经营权和茶果树等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创业园内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台湾农民创业园提供金融担保服务;保险企业要根据园内台资农业企业的自身特色、主导产业、生产需求,积极提供保险业务,减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六、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可向省、福州市有关部门申报有关项目,在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可直接选聘台湾农业专家担任管委会有关职务,优化管委会各科(室)的职能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园内台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台商来融投资农业继续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制度,积极为入园投资的台资农业企业解决立项、用地、用山、用海、用水、用电、税费、工商等方面的手续报批等。教育部门要努力开辟台商子女入园、入托、就学绿色通道;公安、司法部门要强化社会治安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台商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指定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辖区内台商入园及其它有关工作,无偿为台商解决土地流转、信息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协调解决台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台湾农民创业园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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