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一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时间: 2020-07-29 12:55:55 来源:文县一男子因犯危 作者: 文县一男子因“我认罪悔改,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希望其他驾驶人以我为戒,千万不要酒后开车。”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诉时,表达出了深深的悔意。
2020年2月20日,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2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县城关镇十字街驶往文县城关镇双桥街,行至双桥街大队部路口路段处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监制:王君 编审、校对:张玉新 杨加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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