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对社区送达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也属于信息公开不作为
时间: 2020-07-18 02:28:52 来源:街道办对社区送达 作者: 街道办对社区征地拆迁,是公权力主导下的行为,面对公权力的强大压力,被拆迁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对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的掌握只能被动的接受。信息是被拆迁人发声的基本前提保障,没有信息则没有发言权,而行政机关往往并不能很主动的公开信息,此时主动向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便成为被拆迁群体很有效的获取信息的途径。近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又收到了几份代理案件的胜诉判决书,其中有三份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案件。下面的是其中一份胜诉判决的相关内容,史律师将对相关内容做如下分析:
案情概述:
葛某为浙江省杭州市A区B社区居民,于2019年4月17日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公开:“自2002年至今,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股份制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安置费的分配方案。上述事项的决议批准文件、账目明细等”,未收到书面答复。2019年5月27日,葛某认为B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及时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向C街道办邮寄《申请书》,要求C街道办责令B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上述信息。据C街道办称: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6月20日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关于依法执行财务公开的函》,认为自己履行了相应职责。
葛某将C街道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将B社区居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并判决葛某一审败诉。葛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支持了史律师的观点,作出(2020)浙01行终193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 浙0106行初17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C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葛某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分析:
对于该案,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C街道办存在不履行职责行为。葛某于2019年4月17日向浮山社区申请公开书面公开:“自2002年至今,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上述事项的决议批准文件、账目明细等”信息,B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作出的任何答复。葛某于是向C街道办邮寄了申请书,要求C街道办责令B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信息,C街道办在收到葛某申请书之后没有任何回复,在这种情况下,葛某才将C街道办起诉到一审法院,在葛某看来,C街道办没有对葛某申请进行任何回复的行为就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起诉C街道办履职是完全正当合法的。
其次、C街道办在葛某起诉后提供的履职证据不能被采信。在葛某将C街道办起诉到一审法院之后,C街道办才向上诉人提供了《关于依法执行财务公开的函》,在葛某看来,C街道办到底有没有履行职责存在疑问,该证据存在出乎常理,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因为该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不应该被采信。
再次、C街道办没有尊重葛某的知情权,存在违法履职行为。C街道办在葛某起诉到一审法院后,才提供履职证据,可是被C街道办自收到葛某申请书之后一直没有回复C街道办,而且B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根本没有公开信息,C街道办作为西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基层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但实质上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的要求,从街道办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的行为,至少要让葛某知悉,因为葛某是申请C街道办履职的行政相对方,有权利知道C街道办履职的相关信息。C街道办至少存在不尊重葛某知情权的行为,在C街道办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的时候,通知葛某成为了C街道办的附带义务,否则,就成为了密室行政,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是可诉的,也是有可能撤销的。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行政拘留应该具有合法性,该行政拘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如果该行政拘留从内容、程序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就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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