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工作不保,女孩自掏腰包弥补店里损失,背后有何隐情?
时间: 2020-07-25 10:29:09 来源:担心工作不保,女 作者: 担心工作不保“小李(化名),现在我们对你作附条件不起诉,给你六个月的考察期,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案件终结事了了,而是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你是未成年人,检察官相信你之前所犯的错误只是因为一时糊涂,希望你能在这六个月的考察期内遵守规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触碰法律的底线…”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家孩子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了孩子回归社会的机会,谢谢…”
“谢谢检察官,谢谢你们在办案中帮助我们双方进行调解,帮助我挽回了经济损失……”日前,被害人张某某专程赶到我院,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扶危救困”的锦旗送到未检部门检察官手中,感谢他们在办案中为当事人所做的努力。
近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展开有效的刑事和解,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达到了双向保护的目的。
案情回顾:
某日,小李与小孙来到一家某品牌手机授权体验店。两人分工作案,小李假装买手机吸引店员张某某的注意力,小孙趁机盗走全新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后,承办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刚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小李,父亲因犯诈骗罪被判入狱服刑,母亲去外地打工再无音讯。小李辍学后只身从黑龙江来到鲅鱼圈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慢慢地走上犯罪之路。被害人张某某20多岁,初入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小孙和小李两人盗窃手机后,张某某怕工作不保,就没有声张,自掏腰包弥补了店里损失。后来在疫情防控期间,张某某还是丢掉了工作,暂无收入的她,生活也走入低谷。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找到未成年人小李的姑姑和被害人张某某,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通过释法说理,宣讲法律政策,告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等。最终,小李的姑姑向张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小李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为其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对其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了社会调查,认为未成年人小李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我院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联系观护基地为其开展为期6个月的观护考察帮教。
期间,我院还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小李进行了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小李表示,自己已认识到这次错误,今后会努力工作,遵规守纪,不再与社会闲散人员往来,服从监督,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考察期满后,我院将会对小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小李的犯罪记录也会被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询外,不会对其进行社会查询,对他的升学、入伍、就业等都没有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小李正常回归社会。
我院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挽救未成年人,同时,也最大程度追缴、挽回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我”问检察官
“检察官,案例中小李假装买手机吸引店员张某某的注意力,小孙趁机盗走全新手机一部,并且小李是未成年人,这种情况小李也构成犯罪吗?”
检察官:是的,构成犯罪。该案中,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小李和小孙有预谋,有分工,小李吸引店员注意的行为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帮助和辅助的作用,属于此起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小李系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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